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
《國家外匯管理局上海市分局關于東方電子支付有限公司等8家支付機構申請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請示》(上海匯發[2013]78號)收悉。現批復如下:
一、同意東方電子支付有限公司、快錢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通聯支付網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上海銀聯電子支付服務有限公司、上海盛付通電子支付服務有限公司、上海匯付數據服務有限公司、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和上海富友支付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試點支付機構)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
二、試點支付機構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應嚴格執行《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開展支付機構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通知》(匯綜發[2013]5號,以下簡稱《通知》)有關要求,不得擅自擴大客戶和業務范圍:試點支付機構辦理集中結售匯業務的主體范圍為境內機構和境內個人;東方電子支付有限公司業務范圍限于貨物貿易,其他7家公司業務范圍限于貨物貿易、留學教育、航空機票及酒店住宿。
三、試點支付機構為客戶集中辦理收付匯和結售匯業務,貨物貿易單筆交易金額不得超過等值1萬美元,留學教育、航空機票和酒店住宿項下單筆交易金額不得超過等值5萬美元。
四、試點支付機構應在收到交易款的T+1日內完成集中結售匯。其中,還原后的結售匯交易如為個人項下,應在交易結束后一個工作日內逐筆還原錄入個人結售匯管理信息系統。
五、試點支付機構為客戶集中辦理收付匯業務,應對集中收付匯業務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具體申報要求見附件。
六、試點支付機構可接受客戶人民幣或自有外匯支付。客戶向支付機構劃轉外匯時,憑具有交易金額、支付機構名稱等信息的網上交易真實性證明材料打印件,向銀行申請辦理,銀行在核對金額及支付機構賬戶名稱(賬戶結尾標注“PIA”)后為客戶辦理境內外匯劃轉,交易附言標注“跨境外匯互聯網支付劃轉”。
七、試點支付機構應認真落實有關客戶實名認證要求,嚴格審核客戶信息,并按《通知》要求留存相關機構和個人主體信息備查。
八、試點支付機構應采取必要措施,加強對異常交易的監測和審核,按照盡職原則、以適當方式追蹤交易實際完成情況,確保為客戶集中辦理的業務具有真實交易背景,并留存逐筆信息備查。試點支付機構不得將自身跨境收付、結售匯業務混入集中跨境收付匯和結售匯業務。
九、試點支付機構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試點業務,應遵守國家其他有關法律法規。
十、你分局應加強對試點業務的指導和監督,加強監測管理,對于發現的大額、異常交易,應及時要求試點支付機構進行核查。一旦發現試點支付機構實際業務開展情況不符合試點要求的,你分局應及時停止該機構試點業務資格,并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
十一、試點期間,試點支付機構應按照《通知》要求向你分局上報試點業務情況。你分局應于每月巧日前將《通知》附1、2中的表格,分別以單一機構統計表、地區機構匯總表格式上報國家外匯管理局經常項目管理司,并對附3、4中的累計高額交易情況按主體數量和金額進行匯總上報。
此復。
附件:試點業務國際收支申報要求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
2013年9月16日
附件:
試點業務國際收支申報要求
試點支付機構為客戶集中辦理收付款業務,應對集中收付業務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一)申報時間和申報內容
試點支付機構應在跨境交易環節(即在實際對外收付款項時)對兩類數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一類是集中收付款數據;一類是還原的客戶原始交易收付款數據(以下簡稱還原數據)。
(二)對集中收付款數據的申報要求
試點支付機構應按照現行涉外收支數據申報的有關要求,通過辦理集中收付業務的境內銀行進行申報,申報方式為紙質。試點支付機構應將集中收付的申報信息中交易編碼記為“999999”,申報主體為試點支付機構。
(三)對還原數據的申報要求
試點支付機構應在申報集中收付數據的當日,根據還原的客戶單筆交易金額,分兩種情況進行還原數據的國際收支統計申報。一是還原的客戶單筆交易金額低于3000美元的,試點支付機構應按照實際交易性質,將交易性質相同(即同一交易編碼)的逐筆交易數據合并為一筆,并以自身名義對按實際交易性質分類合并后的還原數據進行逐筆申報;二是還原的客戶單筆交易金額高于3000美元(含)的,試點支付機構應以客戶的名義,逐筆申報還原數據。還原數據的基礎信息和申報信息均由試點支付機構集中提供或填報(提供或填報方式由銀行自行確定,可不填報紙質申報單,但銀行應保留企業的有關憑證或電子文檔兩年),并按實際交易性質填報交易編碼和交易附言。申報號碼由銀行按照實際收付發生的日期編制。
境內銀行應將還原數據“銀行業務編號”填寫為所對應的集中收付數據的申報號碼。
因交易失敗造成的退款收付業務可軋差辦理,其國際收支申報適用上述原則。
(四)數據報送時間要求
試點支付機構與境內銀行應根據《通過金融機構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業務操作規程》(匯發[2010]22號)的有關要求及時完成對集中收付款數據及還原數據的報送工作。
國家外匯管理局綜合司關于東方電子支付有限公司等8家支付機構開展跨境電子商務外匯支付業務試點的批復
最后編輯于:2018-09-03 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