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7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等相關法律法規,為配合個人所得稅改革,國家稅務總局決定調整《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以下簡稱《稅收居民證明》,見附件1)開具部分事項。現就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申請人應向主管其所得稅的縣稅務局(以下稱主管稅務機關)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中國居民企業的境內、境外分支機構應由其中國總機構向總機構主管稅務機關申請。合伙企業應當以其中國居民合伙人作為申請人,向中國居民合伙人主管稅務機關申請。
二、申請人申請開具《稅收居民證明》應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以下資料:
(一)《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見附件2);
(二)與擬享受稅收協定待遇收入有關的合同、協議、董事會或者股東會決議、相關支付憑證等證明資料;
(三)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有住所的,提供因戶籍、家庭、經濟利益關系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身份信息、住所情況說明等資料;
(四)申請人為個人且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一個納稅年度內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183天的,提供在中國境內實際居住時間的證明材料,包括出入境信息等資料;
(五)境內、境外分支機構通過其總機構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總分機構的登記注冊情況;
(六)合伙企業的中國居民合伙人作為申請人提出申請時,還需提供合伙企業登記注冊情況。
上述填報或提供的資料應提交中文文本,相關資料原件為外文文本的,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申請人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上述資料的復印件時,應在復印件上加蓋申請人印章或簽字,主管稅務機關核驗原件后留存復印件。
三、本公告自2019年5月1日起施行?!秶叶悇湛偩株P于開具〈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40號發布,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1號修改)第二條、第四條和附件1、附件2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1.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2.《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申請表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4月1日
附件1
中國稅收居民身份證明
(Certificate of Chinese Fiscal Resident)
日期(Date):
編號(Catalogue Number):
納稅人名稱(Taxpayer’s Name):
納稅年度(Tax Year):
締約國(地區)Contracting state (jurisdiction):
為享受稅收協定待遇的目的,經中國稅務主管當局國家稅務總局授權,茲證明上述納稅人是中國稅收居民。(For the purpose of enjoying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 benefits, and authorized by the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 (STA), the Competent Authorit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the above-named taxpayer is a Chinese fiscal resident.)
簽字(signature):
國家稅務總局 稅務局
Director of ,State Taxation Administra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