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企業所得稅核定征收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36號)

  為支持跨境電子商務健康發展,推動外貿模式創新,有效配合《財政部 稅務總局 商務部海關總署關于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零售出口貨物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8〕103號)落實工作,現就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以下簡稱“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企業(以下簡稱“跨境電商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有關問題公告如下:

  一、綜試區內的跨境電商企業,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試行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辦法:

  (一)在綜試區注冊,并在注冊地跨境電子商務線上綜合服務平臺登記出口貨物日期、名稱、計量單位、數量、單價、金額的;

  (二)出口貨物通過綜試區所在地海關辦理電子商務出口申報手續的;

  (三)出口貨物未取得有效進貨憑證,其增值稅、消費稅享受免稅政策的。

  二、綜試區內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應準確核算收入總額,并采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應稅所得率統一按照4%確定。

  三、稅務機關應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完成綜試區跨境電商企業核定征收企業所得稅的鑒定工作。

  四、綜試區內實行核定征收的跨境電商企業符合小型微利企業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其取得的收入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的免稅收入的,可享受免稅收入優惠政策。

  五、本公告所稱綜試區,是指經國務院批準的跨境電子商務綜合試驗區;本公告所稱跨境電商企業,是指自建跨境電子商務銷售平臺或利用第三方跨境電子商務平臺開展電子商務出口的企業。

  六、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

  2019年10月26日

最后編輯于:2019-12-01 16:08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