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高院認定美國IDC公司不公平的高價銷售行為構成壟斷

  中美兩大電信企業反壟斷訴訟華為“笑到最后”,廣東高院終審認定美國IDC公司構成壟斷


  一方是世界通信終端生產巨頭華為公司,一方是全球通信標準專利巨頭美國IDC公司,一場知識產權紛爭橫跨太平洋——10月28日,廣東省高院終審判決,美國IDC公司構成壟斷,賠償華為公司人民幣2000萬元。該案涉及世界知識產權領域最前沿的法律問題,其判決導向或產生標本意義。


  IDC發難與華為的反擊


  華為公司是全球電信設備巨頭之一。然而,華為“進軍”美國之路卻并不平坦。


  繼2012年10月遭遇美國國會眾議院情報委員會以“國家安全”名義發布調查報告后,華為等中國企業在美國市場連遭挫折,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ITC)今年1月宣布,對華為等公司的3G、4G無線設備發起調查,以確定這些產品是否侵犯美國公司專利權。一旦調查結果構成知識產權侵權,華為公司將失去美國市場。


  這次調查的推動者是美國無線電廠商IDC(InterDigital),它在2011年7月向ITC提交訴狀,同時還在美國法院提起了民事訴訟,指控華為的3G產品侵犯其7項專利。這些均發生在雙方就專利授權談判的過程中,令華為公司十分不解。


  IDC對外統稱“交互數字集團”,該公司參與了全球各類無線電通信國際標準的制定,擁有一系列相關專利。華為與IDC之間的恩怨正是源于這些專利。為了維護自己的權益,2011年12月6日,華為公司向深圳市中院起訴IDC公司,請求法院判令其停止壟斷行為,并索賠人民幣2000萬元。


  繞不過的獨家專利


  近年,全球各大通信巨頭由于相關專利侵權問題摩擦不斷。該案件一立案即引起廣泛關注。標準必要專利許可引發的糾紛在我國尚屬首例。


  什么是“標準必要專利”?如今,人們的工作生活已離不開手機,但有些手機用戶在某些國家無法使用“漫游”服務,這是國家間通信標準不同導致的,因此,這些標準是“看不見的秩序”。


  大家熟悉的現行通信技術標準有2G、3G、4G。要實現通信產品在出口國的銷售和正常使用,必須符合該國采用的相應標準。而通信領域技術標準的制定跟通信業巨頭的積極參與和推動分不開,更與其掌握的通信技術專利分不開。每一個新標準的出現代表了更高的科技水平,必須采用更前沿的技術,而更前沿的技術又多受專利保護。“三流企業賣苦力,二流企業賣產品,一流企業賣專利,超一流企業賣標準”,這是當前全球通信企業競爭的現狀。


  盡管華為等國內企業也參與了4G標準的制定,但由于我國通信領域自主研發起步較晚,在2G、3G標準制定中幾乎缺乏話語權。IDC公司則是2G、3G標準的大贏家,直接參與了標準制定,并將自己的專利融入標準。因此,華為想要生產3G手機就必須要用到IDC的專利。


  厚此薄彼的許可費率


  華為公司訴稱,IDC公司利用其掌握的標準必要專利,占據市場支配地位。“IDC公司無視公平、合理、無歧視原則的承諾,對其專利許可設定過高價格,附加不合理條件,涉嫌搭售”,華為認為,IDC公司還通過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啟動調查和在美國聯邦法院起訴來拒絕與其進行交易,損害市場秩序,請求法院認定IDC公司在美國和中國兩個市場構成濫用壟斷地位。


  對IDC公司而言,其盈利模式是靠許可通信專利收取費用,并不直接從事終端產品生產。其收取專利費用一般采取一次性付款和按銷售量確定收取費率等方式。事實上,雙方從2008年11月就開始了多輪談判。在啟動調查前,IDC公司曾于2012年發出最后要約提出,從2009年到2016年按照銷售量確定支付許可費率為2%。


  華為無法接受這一條件。目前,一般工業產品的利潤率僅為3%。2%的專利費幾乎可以掏空華為的全部利潤。


  更令華為憤怒的是,IDC公司在對外進行專利許可時采取了多重標準、厚此薄彼。盡管IDC許可給華為公司的專利許可方式與蘋果、三星不盡相同,但其許可使用費率卻是許可給蘋果、三星的數十倍。而華為公司在全球通信終端市場的銷量上根本無法跟蘋果、三星比擬,無法承受如此高額的許可費。


  擺在法院面前的難題很多。IDC公司的專利都是合法取得的,專利權天然就具有一定的壟斷性,這種技術壟斷與市場壟斷之間是什么關系?如何判定濫用壟斷地位?這些都是當今世界知識產權司法保護最前沿、最新穎的問題。


  深圳市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后,雙方均提起上訴。為了確保二審效果,廣東省高院副庭長邱永清擔任審判長,肖海棠博士任主審法官。由于案件涉及商業秘密,當事雙方均申請法院不公開審理此案。


  沒有余地的高額對價


  對華為公司而言,在與IDC的專利許可談判中始終處于劣勢。標準必要專利,說白了就是賣方市場,怎么開價幾乎也成了IDC的“一言堂”。從IDC先后4次給華為的報價來看,華為要么全盤接受,要么出局。


  在反壟斷法上,“利用壟斷地位不公平的高價銷售產品”是規制打擊的重點對象。然而,判斷一個企業是否構成壟斷,首先必須確定相關市場,包括商品市場和地域市場。盡管IDC辯稱應當將2G、3G、4G視為同一商品市場,將地域市場界定為全球,但法官并不贊同,通信標準之間代表著不同技術發展階段,具有不可替代性。


  作為標準的制定者之一,標準一旦確定下來,就具有了封鎖效應,它與專利自身具有的法定壟斷屬性相結合,使得該專利成為唯一且必須使用的技術。故IDC公司無論是在中國還是美國的3G標準中的每一個必要專利許可市場都具有“僅此一家、別無他選”的100%份額,具備了壟斷地位。


  反壟斷法不反對企業取得支配地位,其規制的是濫用這種地位。針對本案,華為指控IDC構成壟斷的最關鍵依據就是在許可費用上不公平的高定價以及要求“打包”許可。


  最終,法院支持了華為公司對不公平定價的“指控”。依據主要有:IDC對華為的4次報價均明顯高于對其他公司的許可,甚至高達百倍;針對全球手機銷量遠不如蘋果、三星等的華為公司索要高價明顯缺乏正當性、合理性;為迫使華為免費許可其名下所有專利給IDC使用,反而提起調查和訴訟,強迫給予免費交叉許可。法院確認,IDC實施了不公平的高價銷售行為,構成壟斷侵權行為。


  對于華為公司在法庭上提出IDC公司對必要專利一攬子許可構成捆綁搭售行為,法院認為,在全球范圍內對必要專利進行打包許可,這對這類跨國公司而言符合效率原則,不構成壟斷行為。


  最終,廣東高院終審判定IDC公司實施了壟斷行為,賠償華為公司損失人民幣2000萬元。


  反壟斷訴訟人才太少


  該案以華為公司的勝訴而告終,而美國聯邦貿易委員會也于近期初裁認定華為公司不構成專利侵權。法官指出,華為公司之所以連續贏得官司,關鍵在于其敢于運用知識產權的法律武器來保護自己,尤其是大膽運用反壟斷規則打破對方的技術堡壘。


  事實上,由于我國企業自主創新的能力與發達國家相比有很大差距。在許多領域,標準的制定和專利權基本都控制在別人手中,即便在中國市場,很多專利也被外國公司壟斷,需要授權。中國的許多企業從事著附加值低、利潤率低,處于替“外國老板打工”的境地。


  審判長邱永清建議,國內企業在突破技術堡壘為自己贏得發展空間過程中,要大膽運用反壟斷訴訟的手段。但由于反壟斷訴訟專業性很強,目前國內相關人才儲備有欠缺是更大的掣肘。(董柳)

最后編輯于:2018-09-03 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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