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天津等 4個自由貿易試驗區內資租賃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

天津市、上海市、福建省、廣東省,廈門市、深圳市商務主管部門、國家稅務局:


為貫徹落實天津、福建、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簡稱自貿試驗區)總體方案和進一步深化上海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支持自貿試驗區融資租賃行業積極探索、先行先試,促進融資租賃業加快發展,現就天津等4個自貿試驗區內資租賃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根據《商務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從事融資租賃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商建發〔2004〕560號,以下稱560號文),商務部和稅務總局負責內資租賃企業融資租賃業務試點確認。自2016年4月1日起,商務部、稅務總局將注冊在自貿試驗區內的內資租賃企業融資租賃業務試點確認工作委托給各自貿試驗區所在的省、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級(以下簡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稅務局。試點企業條件和申報材料要求參照560號文執行。對注冊在自貿試驗區外的內資租賃企業從事融資租賃業務,仍按現行規定和程序辦理。


二、各自貿試驗區所在的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國家稅務局負責對融資租賃試點企業提交的相關材料進行審核。對于符合條件的企業,由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和國家稅務局聯合發布公告,明確納入內資融資租賃試點范圍企業名單,與商務部、稅務總局發布名單的內資融資租賃試點企業享受同等待遇。


三、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指導和督促試點企業通過全國融資租賃企業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管理信息系統)報送各項信息,并對企業上報信息及時審核;每月末要將新納入試點范圍的企業的基本情況報送商務部,同時抄送稅務總局;每季度要將試點工作開展情況報送商務部,同時抄送稅務總局;要及時研究工作中存在的問題,發現重大問題應及時上報商務部和稅務總局。


四、省級商務主管部門要完善行業監管制度,加強風險防范,利用現場和非現場結合的監管手段,強化對重點環節及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監管,充分發揮管理信息系統的作用,加強風險監測、分析和預警,切實防范區域性、系統性風險。


五、納入試點范圍的企業應當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及《融資租賃企業監督管理辦法》相關規定,接受行業主管部門的監管,及時、準確通過管理信息系統報送信息,按時交納各種稅款。對在會計年度內未實質性開展融資租賃業務,以及發生違法違規行為的試點企業,省級商務主管部門應商同級國家稅務局取消其試點資格。


六、為便于加強監管,對于按照本通知要求納入試點范圍的企業,如遷出自貿試驗區,應當按自貿試驗區外企業申報試點現行規定重新申報確定試點資格。


七、省級商務主管部門可根據本通知要求,商同級國家稅務局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具體的試點確認辦法或流程,并采取適當形式予以公開。


 商務部  稅務總局


2016年3月17日

最后編輯于:2018-09-03 1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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