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適用標準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明確經營者集中簡易案件的適用標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以下簡稱《反壟斷法》)及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經營者集中案件,為簡易案件:


    (一)在同一相關市場,所有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所占的市場份額之和小于15%;


    (二)存在上下游關系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上下游市場所占的份額均小于25%;


    (三)不在同一相關市場、也不存在上下游關系的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與交易有關的每個市場所占的份額均小于25%;


    (四)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中國境外設立合營企業,合營企業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


    (五)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收購境外企業股權或資產的,該境外企業不在中國境內從事經濟活動;


    (六)由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通過集中被其中一個或一個以上經營者控制。




    第三條 符合本規定第二條但存在下列情形的經營者集中案件,不視為簡易案件:


    (一)由兩個以上經營者共同控制的合營企業,通過集中被其中的一個經營者控制,該經營者與合營企業屬于同一相關市場的競爭者;


    (二)經營者集中涉及的相關市場難以界定;


    (三)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技術進步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四)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五)經營者集中對國民經濟發展可能產生不利影響;


    (六)商務部認為可能對市場競爭產生不利影響的其他情形



    第四條 符合下列情形的經營者集中案件,商務部可以撤銷對簡易案件的認定:


    (一)申報人隱瞞重要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誤導性信息;


    (二)第三方主張經營者集中具有或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并提供相關證據;


    (三)商務部發現集中交易情況或相關市場競爭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第五條 本規定由商務部負責解釋。




    第六條 本規定自2014年2月12日起施行。

最后編輯于:2018-09-03 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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