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全面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和市委、市政府《關于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意見》,現就進一步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提出若干配套政策如下:
一、加大聚焦投入力度,改革財政科技資金管理
(一)加大財政科技投入力度。瞄準世界科技前沿和頂尖水平,聚焦重點,增加投入,集中財力辦大事,優先保障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和若干重大創新功能型平臺建設,以及本市重大戰略項目實施和重大基礎工程布局,重點支持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基礎前沿、社會公益和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等公共科技活動,為在基礎科技領域做出重大創新、在關鍵核心技術領域取得重大突破提供財力支撐。
(二)完善財政科技投入機制。建立健全市級財政科技創新投入宏觀決策和部門協調機制,統籌科技創新資源,強化頂層設計,打破條塊分割;轉變政府科技管理職能,逐步依托專業機構管理科研項目,建立科技創新戰略咨詢和綜合評審機制,政府職能部門加強評估評價和監督檢查,建立目標明確和績效導向的政府科技計劃動態調整機制;完善全市統一的科技管理信息系統,實現信息有效共享,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三)優化整合財政科技計劃(專項)。根據科技創新中心建設目標、政府科技管理職能定位和科技創新客觀規律,整體規劃和重構本市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布局,形成基礎前沿類科技計劃、科技創新支撐計劃、技術創新引導專項、創新創業人才專項、創新環境建設專項、面向重大戰略任務的市級科技重大專項等科技計劃(專項)體系。按照財政科技計劃(專項)目標布局,梳理現有各類科技計劃(專項),對其中定位不清、交叉重復、實施效果不好的,通過撤、并、轉等方式,逐步進行調整和整合。
二、尊重科技創新規律,完善財政資金投入方式
(四)強化穩定性和持續性支持。對基礎前沿類研究,完善穩定支持和競爭性支持相協調的機制,結合深化科研院所分類改革,加大穩定性、持續性支持力度,支持研究機構自主布局科研項目,鼓勵科研人員開展原創性自由探索,進一步推進產學研合作。對新型產業技術研發組織,探索實施符合創新規律、以結果為導向、激勵與約束并重的科研投入管理方式,通過簽訂戰略合作協議等方式,明確建設任務和考核目標,給予穩定支持和經費使用自主權。
(五)探索引導性支持方式。對市場需求明確的技術創新活動,發揮好市場配置技術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企業技術創新的主體作用和財政資金的杠桿作用,通過風險補償、后補助、創業投資引導基金、天使投資引導基金等引導性為主的方式,支持企業自主決策、先行投入,促進創新決策和組織模式調整完善,推進科技成果轉移轉化和資本化、產業化。
(六)完善競爭性科研經費管理。進一步落實科研項目預算調整審批權下放,提高科研項目人員經費比例,允許科研項目實施中發生的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在不突破支出預算總額的前提下調劑使用。改進科研項目結轉結余資金管理,項目在實施期間,年度剩余資金可以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項目完成任務目標并通過驗收,且承擔單位信用評價好的,項目結余資金按照規定在一定期限內由單位統籌安排用于科研活動的直接支出。
三、落實國家稅收政策,發揮財政政策引導效應
(七)落實國家支持科技創新的稅收政策。積極貫徹國家有關要求,健全鼓勵企業主體創新投入和科研人員成果轉化的稅收制度安排,完善企業研發費用計核方法,調整目錄管理方式,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優惠政策適用范圍;落實國家對包括天使投資在內的投向種子期、初創期等創新活動投資的相關稅收支持政策;實施國家調整創業投資企業投資高新技術企業的條件限制,允許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按照規定享受投資抵扣稅收優惠政策;積極落實國家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和科技型中小企業科研人員通過科技成果轉化取得股權獎勵收入時,可在5年內分期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收優惠政策;完善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有關辦法,對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的科技服務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八)健全創新產品和服務優先采購政策。實施創新產品和服務的政府首購、訂購政策,促進創新產品規模化應用。制定上海市創新產品推薦目錄編制辦法。對目錄內首次投放市場的創新產品,可以將政府采購合同授予提供首購產品的供應商;對政府需要研究開發的重大創新產品和技術等,可以采取戰略合作形式,通過競爭性談判、競爭性磋商或者單一來源采購等方式確定研究開發和生產機構;對取得專利技術的創新產品,可以通過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實施政府采購,探索建立創新產品政府采購支持政策;對于研制和使用首臺(套)高端智能裝備,實施政府激勵和示范應用政策。
(九)加大對天使投資的政府支持力度。擴大政府天使投資引導基金規模,強化對創新成果在種子期、初創期的投入,引導社會資本加大投入力度,對引導基金參股天使投資形成的股權,5年內可原值向天使投資其他股東轉讓。政府建立對天使投資的風險補償機制,對創業投資機構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發生的實際投資損失,分檔給予60%以內的風險補償。
(十)設立大型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基金)。設立中小微企業信用擔保基金,組建大型政策性融資擔保機構,按照政策性主導、專業化運作、基金式管理的原則,進一步優化完善有利于科技型中小企業和小微企業創業創新發展的融資擔保服務體系,通過融資擔保、再擔保和股權投資等形式,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增信服務。
(十一)激勵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大市、區縣兩級財政投入力度,優化財政資金支持方式。積極支持創建國家小微企業創業創新基地示范城市,強化眾創空間服務能力。鼓勵各區縣對眾創空間建設中發生的孵化用房改造費、創業孵化基礎服務設施購置費、貸款利息等,給予一定補貼;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為小微企業提供科技中介、會計、法律等服務,切實降低創業者、創業團隊和初創科技企業創業成本;利用“科技創新券”,對創新創業團隊、企業使用加盟上海研發公共服務平臺的儀器給予補貼,為創業者提供開放創新環境。利用市場化機制,支持創業項目、初創項目。實施青年大學生創業引領計劃,落實創業貸款擔保貼息等政策措施。
四、切實推進簡政放權,激勵科技成果轉移轉化
(十二)放開科技成果使用、處置和收益權。進一步放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對科技成果的使用權、處置權和收益權。對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由財政資金支持形成,不涉及國防、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科技成果在境內的使用、處置,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不再審批或備案,由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自主決定采用科技成果轉讓、許可、作價入股等方式,開展科技成果轉移轉化活動,科技成果轉化所獲得的收益,全部留歸單位。鼓勵部屬高等院校、中央在滬科研院所參照執行。
(十三)提高科研人員成果轉化收益比例。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收益,首先用于對科技成果完成人、為科技成果轉化做出重要貢獻的人員或團隊進行激勵,其余部分統籌用于科研、知識產權管理及相關技術轉移工作。允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收益歸屬研發團隊所得比例不低于70%,轉化收益用于人員激勵的部分不計入單位績效工資總量。
(十四)探索科技成果轉化市場定價機制。逐步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轉化規律的定價機制,本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通過協議定價、技術市場掛牌交易、拍賣等方式,確定成果交易、作價入股的價格。實行協議定價的,應當在本單位公示成果名稱、擬交易價格,在此基礎上,確定最終成交價格。
(十五)實施科技成果轉化“投資失敗”免責政策。積極營造“誠實守信、鼓勵創新、寬容失敗”的寬松氛圍,全面激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的創新活力。本市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采取對外投資方式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的,若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但仍發生投資虧損,經審計確認后,不納入單位對外投資保值增值考核范圍,消除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科研人員的后顧之憂。
(十六)營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轉化的外部環境。充分發揮政府公共研發服務平臺、產業技術研究院、張江產業研究院、高等院校技術市場等專業機構的服務與技術支撐作用;引入市場機制,采取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鼓勵各類企業和社會研發機構積極參與,創新產學研合作模式,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轉化提供再研究、再開發和系統集成等服務。
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是一項系統工程,市財政局、市發展改革委、市科委、市經濟信息化委、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等相關職能部門要在市委、市政府統一領導下,密切配合、真抓實干,按照各自職責,制定本若干配套政策的具體操作細則,及時協調解決推進中的問題,確保本若干配套政策全面落實到位。
本若干配套政策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8月31日。
關于進一步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加快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的若干配套政策
最后編輯于:2018-09-03 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