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聯網金融是基于互聯網及移動通信、大數據、云計算、社交平臺、搜索引擎等信息技術,實現資金融通、支付、結算等金融相關服務的金融業態,是現有金融體系的進一步完善和普惠金融的重要內容。其表現形式既包括以互聯網為主要業務載體的第三方支付,金融產品銷售與財富管理,金融資訊與金融門戶,金融大數據采掘加工,網絡融資與網絡融資中介等新興、新型金融業態;也包括持牌互聯網金融機構,以及各類持牌金融機構設立的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的法人機構或功能性總部。為把本市建成互聯網金融發展的高地,進一步提升上海國際金融中心的影響力、輻射力、創新力和資源配置能力,推動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改革創新,助力上海打造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創新中心,現就促進本市互聯網金融產業健康發展提出如下若干意見:
一、明確指導思想,突出“四個堅持”
(一)堅持服務實體經濟,促進產業轉型升級。鼓勵互聯網金融為符合國家及本市產業導向領域的中小微企業和家庭居民提供多樣、靈活的金融服務;支持互聯網金融與電子商務、現代物流、信息服務、跨境貿易等領域融合發展,促進相關行業轉型升級。
(二)堅持鼓勵金融創新,形成競爭發展格局。切實轉變觀念、創新政府管理模式,以更加包容的態度支持互聯網金融企業與持牌金融機構在互聯網金融領域進行產品創新、技術創新、服務創新、管理創新和模式創新,在細分領域和行業解決方案方面做專、做深、做精、做細,錯位競爭、特色發展,持續提升核心技術水平和綜合競爭力。
(三)堅持營造發展環境,完善行業基礎設施。立足當前、著眼長遠,整合現有政策資源,加強人才培育、研究創新、信用體系、法治環境等方面的基礎設施建設,著力營造有利于行業健康發展的良好環境。
(四)堅持規范健康發展,切實防范金融風險。堅持底線思維,妥善處理互聯網金融創新發展和風險防范的關系,切實加強投資者教育與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引導互聯網金融企業合理有序競爭、規范健康發展。
二、加強政策支持,促進集聚發展
(五)鼓勵有條件的企業發展互聯網金融業務、申請有關業務許可或經營資質。鼓勵有條件的企業在本市發起設立以互聯網為主要業務載體或以互聯網業務為主要服務領域的各類持牌金融機構。支持電子商務平臺等大型互聯網企業在本市設立小額貸款、融資擔保、融資租賃、商業保理等新型金融企業。支持有條件的互聯網金融企業依法申請有關金融業務許可或進行有關金融業務備案,申領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等經營資質。允許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業務的企業在名稱中使用“互聯網金融”或“網絡金融”字樣,并在工商登記等環節提供便利。
(六)加大對互聯網金融企業的支持培育力度。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新興業態和創新模式,本市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專項資金、服務業發展引導資金、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專項資金等財政資金予以重點支持。支持有條件的互聯網金融企業進行軟件企業、高新技術企業、技術先進型服務企業等方面認定,按照規定享受相關財稅優惠政策。
(七)拓寬互聯網金融企業融資渠道。充分發揮上海市大學生科技創業基金、上海市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等政策性基金的助推作用,探索設立主要投向互聯網金融領域早期創業企業的創業投資基金和天使投資基金。支持社會資本發起設立互聯網金融產業投資基金、并購基金,鼓勵各類機構投資有發展潛力的互聯網金融企業。支持互聯網金融企業在境內外多層次資本市場上市(掛牌)。
(八)支持持牌金融機構向互聯網金融領域拓展轉型。支持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持牌金融機構積極開展互聯網金融領域的產品和服務創新,提升金融服務廣度、深度和能級。對持牌金融機構在滬設立的主要從事互聯網金融相關業務的法人機構或功能性總部,市、區縣兩級政府可根據相關政策給予支持。
(九)鼓勵互聯網金融企業合理集聚。積極支持有條件的區縣、園區結合自身產業定位,建設有特色的互聯網金融產業基地(園區),制定有針對性的政策措施,引導互聯網金融企業合理集聚。對優秀互聯網金融產業基地(園區),市、區縣兩級政府可給予一定支持。
三、加強基礎建設,營造發展環境
(十)吸引集聚互聯網金融人才。支持互聯網金融企業的高級管理人員和高級技術人才享受本市人才引進政策,在居住證等入滬手續辦理方面提供便利。支持作出突出貢獻的互聯網金融企業高級管理人才和技術人才申報本市有關高級人才項目。支持高等院校、專業機構加強互聯網金融領域人才培訓,探索開展從業人員資質認證,對有關培訓認證費用可給予適當補貼。
(十一)鼓勵互聯網金融領域研究創新。鼓勵互聯網金融企業、持牌金融機構、高等院校等開展互聯網金融產業理論、標準、技術和產品等方面的研究。支持設立專業化的互聯網金融研究機構,打造具有國際、國內影響力的互聯網金融論壇。對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重要創新成果,支持申報本市金融創新獎。
(十二)加強互聯網金融領域信用體系建設。支持互聯網金融企業充分利用各類信用信息查詢系統,規范信用信息的記錄、查詢和使用。支持信用服務機構面向互聯網金融領域加強信用產品研發和服務創新,建設互聯網金融信用信息服務平臺。對為互聯網金融企業提供專業信用服務的機構,可按照規定給予一定支持。支持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務平臺與互聯網金融企業加強合作,促進公共信用信息、金融信用信息、社會信用信息互動共用。
(十三)完善配套支持體系。鼓勵持牌金融機構與互聯網金融企業在客戶資金存管(監管)、渠道營銷、風控外包等方面開展深度合作,構建互聯網金融產業聯盟,促進信息技術手段與金融業務的融合運用。支持設立、發展提供數據存儲及備份、云計算共享、大數據挖掘、信息系統及數據中心外包、信息安全維護等基礎服務的機構,支持建立互聯網金融數據共享交換平臺。
(十四)營造良好法治環境。探索開展互聯網金融相關領域地方立法研究,加大對互聯網金融企業專利、軟件、品牌等知識產權的保護力度。充分發揮上海金融法治環境建設聯席會議等工作機制的作用,針對互聯網金融行業特點,著力營造良好法治環境。
四、強化風險防控,引導規范發展
(十五)嚴厲打擊互聯網金融領域各類違法犯罪行為。充分發揮本市金融穩定例會、打擊非法金融活動領導小組等工作機制的作用,積極配合中央金融監管部門開展工作,嚴厲打擊互聯網金融領域的非法集資、洗錢犯罪、惡意欺詐、虛假廣告、違規交易、買賣客戶信息等違法犯罪行為。
(十六)引導互聯網金融企業增強合規經營意識、提升風險防控能力。引導互聯網金融企業明確經營“底線”、政策“紅線”,健全風險管理、信息披露、糾紛處理等方面的內控機制。推動互聯網金融企業開展客戶資金存管(監管)、做實各類準備金賬戶,切實提升自身風險防控能力。推動互聯網金融企業提升信息技術水平與信息安全防護能力,強化對企業金融數據和客戶信息的安全保護。
(十七)支持開展行業自律與第三方監測評估。支持建立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聯盟,制定自律公約、行業標準,加強對會員企業及其從業人員的職業道德和職業紀律約束。充分發揮第三方機構作用,探索對有關領域互聯網金融活動開展監測評估,建立社會力量參與市場監督的工作機制。
(十八)健全互聯網金融風險防控與安全保障機制。針對互聯網金融特點,探索建立行業風險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機制。配合國家相關部門健全互聯網金融領域支付安全、信息安全等方面的監管制度、技術規范及標準體系。加強相關政府部門間的信息共享,完善本市互聯網金融企業及其從業人員誠信體系。
(十九)加強投資者教育和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通過電視、廣播、報刊、網絡等多種形式,加強互聯網金融適當性教育,提高投資者風險意識及產品認知、風險識別能力。暢通互聯網金融消費投訴渠道,加強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
五、健全工作機制,完善部門協同
(二十)健全促進本市互聯網金融產業健康發展的工作機制。由本市相關部門、中央在滬監管單位參與,建立本市互聯網金融產業發展聯席會議(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聯席會議主要職責是跟蹤分析互聯網金融產業發展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向國家有關部門爭取先行先試政策,研究確定本市互聯網金融產業發展的重點領域和政策措施,協調解決互聯網金融產業發展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推動完善互聯網金融領域風險防控和應急處置機制。聯席會議召集人由市政府分管領導擔任,日常事務由市金融辦會同市經濟信息化委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