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最近,楊春寶律師團隊接到不少私募基金投資者的咨詢電話,詢問基金到期后,管理人遲遲不履行清算義務,投資者該如何應對?其實,我們在《淺析合伙型私募股權投資基金的LP退出之道》一文中,已經初步介紹了“強制清算”(即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這一投資者退出基金的方式。本文擬結合相關案例,就與私募基金強制清算相關的一些核心問題進行介紹和分析,以期對廣大私募基金投資者提供有益參考。
1.哪些組織形式的私募基金適用強制清算?
眾所周知,私募基金分為契約型、有限合伙型和公司型三種形式。公司型私募基金可依據《公司法》等法律法規進行清算,符合條件的自然也可以申請強制清算;對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其清算應參照法人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而在司法實踐中,已有法院參照適用《公司法》進行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的強制清算,因此,申請對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進行強制清算應不存在法律障礙;而契約型私募基金,因其系以《基金合同》為載體的私募基金,并沒有組織形式,不適用法人的相關規定,自然也就不適用強制清算。
2.哪些主體有權申請私募基金強制清算?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七條的相關規定,公司債權人或公司股東有權申請法院指定清算組進行清算。而對于有限合伙型私募基金而言,基金債權人或合伙人系適格的強制清算申請主體。在司法實踐中,申請基金強制清算的大多為基金投資者,基金管理人提出申請的也有,但我們暫時還未查到基金債權人申請基金強制清算的案例。具體而言:
(1)基金投資者申請基金強制清算
在唐敏、深圳市大正元成長二期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申請公司清算強制清算案【(2019)粵0304清申27號】,南通嘉禾科技投資開發有限公司、南通如意物聯網產業投資基金管理中心強制清算申請案【(2021)蘇0682清申4號】,上海超人電氣有限公司與上海婺商股權投資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申請公司清算強制清算案【(2021)滬7101強清120號】等強制清算案件中,均是由標的基金的投資者向法院申請基金強制清算的。
(2)基金管理人申請基金強制清算
在天津雷石合安股權投資管理合伙企業、天津雷石泰和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合伙企業糾紛強制清算申請案【(2021)津02清申133號】中,天津雷石泰和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即標的基金)的執行事務合伙人(即標的基金管理人)向天津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了基金強制清算申請,不過,其在法院審理過程中以其已完成標的基金財產分配、稅務注銷、清算審計等清算程序的絕大部分工作為由,自行撤回了強制清算申請。經我們查看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的私募基金信息公示,標的基金已完成正常清算。由此可見,在某些情況下,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或許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基金完成自行清算。
3.在什么情況下能申請基金強制清算?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7條的相關規定,法院應予受理的強制清算申請的三種情形包括:(1)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或(2)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或(3)違法清算可能嚴重損害債權人或股東利益的。在司法實踐中,基金強制清算案件并不常見,而在法院受理的,為數不多的此類案件中,申請人大多均以前兩種情形作為申請理由。例如,在上海超人電氣有限公司與上海婺商股權投資基金中心(有限合伙)申請公司清算強制清算案【(2021)滬7101強清120號】中,案涉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因為基金出現了法定解散事由(即合伙期限屆滿)但逾期未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而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而在天津雷石合安股權投資管理合伙企業、天津雷石泰和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糾紛強制清算申請案【(2021)津02清申133號】中,案涉基金的執行事務合伙人以基金的部分有限合伙人拒絕配合其辦理基金的工商注銷手續,導致無法完成自行清算為由(即雖然成立清算組但故意拖延清算)而向法院申請強制清算。
下面,我們擬結合一則案例就強制清算的第一種情形進行引申分析。在唐敏、深圳市大正元成長二期股權投資基金合伙企業申請公司清算強制清算案【(2019)粵0304清申27號】中,案涉基金的有限合伙人唐敏以從未獲得過案涉基金的分紅,無法知曉案涉基金的財務和經營狀況,且案涉基金拒絕召開合伙人大會等為由,認為案涉基金已無法實現設立目的,向法院申請基金強制清算。而法院經審查認為,申請人提出的“案涉基金已無法實現設立目的”的理由(“不分紅、不開會、不給查賬”)并非強制解散事由,而且案涉基金并不認可其已發生解散事由,故在解散事由尚未確定的情況下,申請人申請對案涉基金強制清算缺乏依據,不予受理。法院同時指出,強制清算主要是一種程序制度,不具有解決實體民事權利義務糾紛的功能,雙方對于是否發生解散事由的爭議,應另案解決。由此可見,強制清算的第一種情形“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的核心在于對“公司解散”的認定,即:是否出現了《公司法》規定或公司章程/合伙協議約定的解散事由,如果法院認定并未出現法定或約定的解散事由,那就“此路不通”了(即申請人無法以案涉基金解散后逾期不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為由申請強制清算)。因此,建議廣大私募基金投資者,盡可能在擬投基金的基金合同/章程/合伙協議等文件中,具體約定基金解散的事由,以便在一定程度上掌握退出基金的主動權。
4.提交基金強制清算申請的后果有哪些?
(1) 撤回申請——基金自行完成清算
如上文介紹的天津雷石強制清算申請案,在法院對強制清算申請進行審查的過程中,案涉基金的執行事務合伙人以基金已完成大部分清算事項為由撤回了強制清算申請,目前案涉基金已完成自行清算。由此可見,從某種意義上來說,向法院提起基金強制清算申請,或許不失為敦促基金相關方配合完成自行清算的有效手段,類似于訴訟類案件中常用的“以打(官司)促談(判)”。
(2) 無法清算——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申請人另行主張權利
依據《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下稱“《強制清算紀要》”)的相關規定[1],法院在受理基金強制清算案件后,如其指定的清算組無法獲得案涉基金的財產、賬冊、重要文件的線索或內容,換言之,如果據以進行清算的客觀依據無法取得,導致清算組無法查明案涉基金的財務狀況、財產狀況及債權債務關系,從而無法全面客觀地進行案涉基金債權債務和財產的清理工作,那么,法院即可認定系無法清算的情形,可據此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同時,法院應在終結強制清算的裁定中告知申請人(即案涉基金的債權人/股東/合伙人)可向案涉基金的實際控制主體(公司制基金的實際控制人/合伙型基金的執行事務合伙人)主張相關權利。
(3) 完成全部或部分清算——終結強制清算程序,案涉基金注銷或繼續存續
依據《強制清算紀要》的相關規定[2],如案涉基金系因存續期屆滿或全體股東/合伙人一致同意解散,而案涉基金的債權人申請強制清算的,法院在案涉基金的債務全額清償后,如申請人未撤回強制清算申請的,法院可根據案涉基金的意愿繼續(清算全部完成:案涉基金分配剩余財產后注銷)或終結(清算部分完成:對外償債后,案涉基金的股東/合伙人一致同意基金繼續存續)強制清算程序。
(4) 強制清算轉化為破產清算
依據《強制清算紀要》的相關規定[3],如清算組在清算案涉基金財產過程中,發現案涉基金資不抵債,且無法與案涉基金債權人就償債方案達成一致的,債權人有權另案向法院提起破產申請。如破產申請通過法院審查的,法院將依法終結強制清算程序,案涉基金應轉入破產清算程序。
結語
截至目前,我們從公開渠道并未檢索到很多私募基金強制清算的案例。但考慮到市場上不少基金已臨近期限屆滿(有的基金甚至因遲遲無法實現項目退出而被迫“一延再延”),加之近年來因疫情封控等負面因素影響,基金的很多已投項目面臨業績不達標或虧損的境地,從而導致基金的退出壓力與日俱增,相信在未來,會有越來越多的基金投資者,在面臨巨大的投資風險卻又無法與基金管理人就退出基金安排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向法院申請基金強制清算。但具體應當何時提出申請?需收集哪些證據材料才能讓法院受理強制清算申請?諸如此類的問題,對于普通的基金投資者而言或許并不能很好地把握,建議咨詢私募基金律師的專業意見,以期取得較為理想的結果(取得投資本金和/或預期收益,或盡可能降低投資損失)。(鄭重聲明:轉載請注明作者: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 楊春寶律師、孫瑱律師,出處:法律橋。嚴禁抄襲、洗稿,侵權必究)
[1] 《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十四、關于無法清算案件的審理
28…….對于沒有任何財產、帳冊、重要文件,被申請人人員下落不明的,應當以無法清算為由終結強制清算程序。
29、債權人申請強制清算,人民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在終結裁定中載明,債權人可以另行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八條的規定,要求被申請人的股東、董事、實際控制人等清算義務人對其債務承擔償還責任。股東申請強制清算,人民法院以無法清算或者無法全面清算為由作出終結強制清算程序的,應當在終結裁定中載明,股東可以向控股股東等實際控制公司的主體主張有關權利。
[2] 《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十七、關于強制清算程序的終結
36、公司依法清算結束,清算組制作清算報告并報人民法院確認后,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清算程序。公司登記機關依清算組的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后,公司終止。
37、公司因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自愿解散的,人民法院受理債權人提出的強制清算申請后,對股東進行剩余財產分配前,公司修改章程、或者股東會、股東大會決議公司繼續存續,申請人在其個人債權及他人債權均得到全額清償后,未撤回申請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被申請人的請求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強制清算程序終結后,公司可以繼續存續。
[3] 《關于審理公司強制清算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
十六、關于強制清算和破產清算的銜接
32、公司強制清算中,清算組在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時,發現公司財產不足清償債務的,除依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二第十七條的規定,通過與債權人協商制作有關債務清償方案并清償債務的外,應依據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和企業破產法第七條第三款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33、公司強制清算中,有關權利人依據企業破產法第二條和第七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另行提起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進行審查。權利人的破產申請符合企業破產法規定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裁定予以受理。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產申請后,應當裁定終結強制清算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