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華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與上海美旋實業有限公司、上海韞旋實業有限公司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決 書

(2017)滬0115民初32234號

原告:梵華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區。

法定代表人:周煋杰,董事長。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春寶,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陳婷,上海市浩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美旋實業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金山工業區。

法定代表人:駱必亮,董事長。

被告:上海韞旋實業有限公司,注冊地上海市金山區。

法定代表人:駱必亮,董事長。

以上兩被告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大衛,上海市光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梵華家具(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梵華公司)與被告上海美旋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美旋公司)、上海韞旋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韞旋公司)著作權侵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進行審理。經庭前會議后,本案于同年8月3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當事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梵華公司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在其設計展示中心(上海市國展路XXX號明日世界中心)展出侵犯原告著作權獨占許可使用權的家具產品,并立即停止銷售上述侵權商品,立即銷毀侵權商品;2.判令兩被告在《文匯報》《解放日報》《新民晚報》《ELLEDECORATION家居廊》《AD安邸》上分別登載聲明以消除影響;3.判令兩被告共同賠償原告經濟損失及為調查和制止被告侵權行為而支付的合理開支共計人民幣83.58萬元(其中合理開支包括律師費30,000元、公證費11,000元)。

事實及理由:JordiDedeu系西班牙著名家具設計師,自2013年開始為原告進行家具設計,原告通過其關聯公司海德瑞藝術裝飾(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海德瑞公司)代為支付設計費。后該設計師所在公司Dedeu%26amp;LeeS.L.與原告就2013年前后將要設計的一系列家具設計作品簽署了《家具設計著作權許可協議書》(以下簡稱《許可協議》),授權原告對其設計的一系列家具設計作品享有著作權獨占許可使用權。設計師將家具行業較少使用的不銹鋼工藝大膽融入其為原告設計的作品中,具有獨特的藝術美感,其效果圖及立體家具屬于美術作品,分解設計圖屬于圖形作品,依法應受著作權法保護。原告根據設計師的作品生產了相關家具,并接受高端客戶進行家具定制。原告在外灘源設有家具展示中心,還參加了多次家具展覽會,獲得了同行業及媒體多方面的好評。原告發現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國展路XXX號一家名為“明日世界設計中心”的設計展示中心展出的15件家具商品與原告生產的不銹鋼家具在形狀、圖案、色彩及其結合以及整體美感上完全一致,侵害了原告對上述圖形作品、美術作品享有的復制權和發行權。上述侵權家具由美旋公司生產,韞旋公司銷售,兩被告構成共同侵權。兩被告稱其展廳不對外開放,但原告工作人員及公證員作為公眾能夠進入展廳,說明該展廳是對外開放的;且被告也曾廣泛邀請業內人士參觀,原告據此才知道被告侵權行為。兩被告作為同行業經營者,理應知道原告生產的不銹鋼家具產品在中國家具行業內處于獨特唯一的地位,卻用不正當手段獲取原告享有獨占許可使用權的設計圖紙進行復制生產,仿造原告的家具產品,并公開展示及邀請媒體報道,搶占了原告的市場份額,給原告造成巨大經濟損失。因此,兩被告應承擔停止侵權、消除影響等民事責任,并根據原告支付給設計師的著作權許可使用費賠償原告經濟損失79.48萬元及負擔原告為本案訴訟支出的合理開支。

審理中,原告主張被告家具抄襲了原告家具的以下設計:(1)鏡鋼核心技術及幾何形折邊工藝,即在鏡鋼線條表面做出大量幾何形折邊塊面,呈現出不同層次、不同坡度和高低錯落的幾何形鏡鋼拋光效果。(2)15件家具的設計要點。其中,ARANYA餐桌的平面共96個三角形塊面,立面4條鋼腳共76個塊面。ARANYA餐椅的座椅共30個塊面,立面4條鋼腳共64個塊面。ARANYA餐邊柜的每個邊角均被金屬框架結構包裹,平面共42個塊面,立面共36個塊面,側面共28個塊面。ARANYA茶幾的平面共72個塊面,立面4條鋼腳共36個塊面。ARANYA書架邊框的內平面共48個塊面,外立面共152個塊面,側立面共92個塊面。FRACTAL餐桌的桌面由底部相連的大小兩個塊面組成,其中大面有11折邊,對應的底座共35個不同大小的幾何形折邊塊面;小面有8折邊,對應的底座共17個塊面。FRACTAL茶幾的平面有12折邊,立面共31個塊面。FRACTAL玄關柜的平面有9折邊,立面共33個塊面。PLEC餐桌兩個底座各有11個三角形或多邊形塊面。CHRYSLER餐桌由兩種規格的實心扁鋁條以5mm的高低落差依次重復疊加,左右對稱成“V”字形。CIRCLES茶幾由三個不同大小、高度的圓構成,通過疊合圓軸軸承帶動運轉。GEODA玄關柜的柜面豁口處有112個不同大小和坡度的三角形折邊塊面。MESTRAL沙發采用幾何圖形塊面設計出產品的整體建構形象,沙發背底腳部分與地面界定方式用收口不銹鋼墊地處理,前面采用兩個鏡面不銹鋼幾何形鋼腳支撐。CALDEA沙發采用幾何圖形塊面設計,扶手為兩個對稱三角拼合形成的曲面四邊樹葉形狀,沙發背部上口線距離靠背最外側點相距235mm傾斜。PERSEO沙發將沙發鑲嵌包裹在金屬內,金屬采用曲面幾何造型工藝技術,打造出不同角度、不同坡度、不同高低曲面的幾何形鏡鋼拋光效果。被告家具抄襲了上述設計要點,在外觀、尺寸、三角形及多邊形的數量及大小、坡度等方面均相同。

兩被告共同答辯:1.被控侵權產品系韞旋公司自行設計,美旋公司代加工。韞旋公司于2014年開始設計,2015年設計完成,一邊設計一邊生產,2016年初生產完后于同年6月開始展出。設計展示中心的所有人為美旋公司,但只是內部的學習交流場所。原告做公證時說是交流,才讓他們進去。后期關閉了交流通道,只有公司內部的設計師可以進去。涉案家具每個產品只生產了一件,均陳列在展廳用于激發靈感,從未銷售過,也不想銷售。2.涉案家具與原告主張的家具產品不構成實質性相似。家具屬于實用藝術品,不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原告所謂的核心技術“不銹鋼鏡面技術”是常見技術,雙方的家具在材料、設計上均存在差別。抄襲和適度模仿是兩個概念,適度模仿法律是允許的。與原告家居類似的產品很多,被告模仿的不是原告而是其他人家。3.設計師當庭僅登陸了2個電子郵箱,且很多郵件內容已不存在,無法證明大部分設計圖的著作權歸屬。4.原告主張以家具的許可使用費作為賠償依據,但這與原告損失之間無因果關系,且許可費的收款人并非設計師。被告未銷售被控侵權產品,亦未獲利。原告主張的律師費過高。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本院從上海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調取了設計師DEDEUFERNANDEZJORGE的出入境記錄,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

1.原告提交的設計師護照(姓名為DEDEUFERNANDEZJORGE,護照號碼為“PAD397119”)及2份《許可協議》,其中2016年協議附有產品清單,設計師當庭在該2份協議上簽字予以確認。2份協議除打印的乙方授權代表不同外(2013年協議中為“JordiDedeuPAD397119”,2016年協議中為“JorgeDedeuPAD397119”),其余內容完全相同。兩被告認為,2份協議上乙方授權代表名字不同,且2013年協議簽訂以后形成的設計圖不能作為本案的授權對象。設計師解釋,其系西班牙加泰羅尼亞人,當地有卡斯蒂利亞語和加泰羅尼亞語兩種官方語言,其名字在官方文件上也會出現兩種拼法,護照上是“JORGE”,學校證書上是“JORDI”,并提交了相應學校證書及乙方公司登記證等文件。本院認為,設計師的學校證書及乙方公司登記證等文件系境外形成的外文證據,應經所在國公證機關公證及我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并提交中文翻譯件,才可作為本案的為證據。但上述文件并未履行上述程序,故本院不予采納。就原告提交的2份協議書,雖然乙方授權代表名字的拼法有區別,但所注明的護照號碼均系設計師的護照號碼,兩種拼法的名字又分別與護照名字及設計師的相應電子郵件中的署名一致,設計師亦當庭對2份協議予以確認,故本院認定該兩份協議上的乙方授權代表均系該設計師,對上述證據予以采納。

2.原告提交的銀行借記通知、海德瑞公司出具的確認書,以證明原告支付設計費及獲得許可的事實。兩被告對銀行借記通知的關聯性不予認可,認為大部分單據中未顯示款項用途,只有兩份說明是設計費;收款人名稱既不是《許可協議》的簽署單位,也不是所謂的作者本人,無法證明原告的目的。本院認為,以上銀行借記通知中,收款單位名稱“DEDEUFERNANDEZJORGE”系原告主張的設計師的護照姓名,反映了原告及海德瑞公司向該設計師支付費用的事實,其中部分單據特意注明了系設計費。結合《許可協議》及海德瑞公司的確認書,能夠證明原告向該設計師支付設計費的事實。故本院對上述證據予以采納。

3.原告提交的設計師向原告發送或通過案外人向原告發送設計圖的郵件。兩被告認為,該郵件沒有公證和翻譯,無法證明著作權屬于原告。本院認為,上述郵件經當庭演示,能夠確認其真實性。郵件內容反映了原告從原始出處為“jordi@dedeu.cat”“jordi@dedeu.gmail”“jordi@dedeuvivet.com”的郵箱收到涉案設計圖紙的事實,本院予以采納。

4.原告提交的2013年到2015年間的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展位預定申請表(代合同)》《廣告協議》、參展細則、展位平面圖、展品清單及照片、太平洋家居網報道、原告委托律師于2017年1月20日對證人何麗霞所作的調查筆錄、經上海博華國際展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華公司)蓋章的原告參展家具照片,以證明原告家具參加展覽的事實。兩被告認為,上述證據不能證明原告主張的涉案家具參展;調查筆錄上沒有調查人簽名,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被調查人何麗霞不一定參加了展會,應以展會組織者的名義出具證明。本院認為,以上證據能夠證明原告在2013年到2015年間連續參加了博華公司組織的第十九屆、第二十屆、第二十一屆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展位預定申請表上主辦單位處同時有博華公司的公章和何麗霞作為代表的簽名,可以證明何麗霞是該公司員工;結合原告參展的事實、何麗霞的證言及經博華公司確認蓋章的展品照片,能夠證明照片中的相應家具參展的事實。據此,本院對原告提交的上述證據予以采納。

5.原告提交的2014年上海時尚生活消費展覽會的參展確認函、參展確認表、參展細則、搭建申請表、電箱租賃表;2015年中東迪拜國際家具、家居及室內裝飾博覽會參展合同、支付定金的銀行借記通知、展位平面圖、展品清單及照片;2016中東迪拜家居裝飾博覽會境外參展合同及展品照片,以證明原告家具參加展覽的事實。兩被告認為,不能確認涉案家具是否參加上述展會,故上述證據與本案無關。本院認為,上述證據僅能證明原告參加了相應展覽會,但不能證明涉案家具在上述展覽會中展出,故上述證據與本案無關,本院不予采納。

6.原告提交的《商鋪租賃合同》及店鋪照片,以證明原告自2014年起通過店鋪公開展示其家具產品的事實。兩被告認為該租賃合同沒有簽訂日期,故對其真實性不予認可。本院認為,該合同明確約定了合同的簽署時間、租賃期間、租賃用途等內容,能夠證明原告通過店鋪展示家具的事實,故對該證據予以采納。

7.原告提交的《家具定制加工合同》、送貨單、收據收款憑證、銀行貸記通知,以證明原告對外銷售部分涉案家具的事實。兩被告認為,上述證據與本案無關,且原告對外銷售不能證明其遭受了損失。本院認為,上述證據真實性可以確認,其內容反映了原告對外銷售部分涉案家具的事實,與本案有關,故予以采納。

8.原告提交的廠長入職表,以證明原告聘用的廠長在之前曾在美旋公司處工作,其向美旋公司提供了涉案產品的設計圖。本院認為,該證據與本案無關,故不予采納。

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一、原告及其主張的家具的基本情況

原告梵華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經營范圍包括家具生產、制造及銷售等。2014年8月1日開始,原告在上海市黃浦區南蘇州路XXX號、XXX號開設商鋪,用于經營家具銷售等。該店現已歇業。

2013年7月10日,原告(甲方)與Dedeu%26amp;LeeS.L.(乙方,以下簡稱Dedeu公司)簽訂《許可協議》,約定:乙方為甲方提供家具和展會的設計服務,乙方許可甲方使用的作品為乙方為甲方生產、展覽和銷售的家具產品所設計的設計圖紙及設計方案;許可性質為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占使用權,許可期限為永久;乙方確認,甲方及甲方關聯公司自2012年開始陸續向乙方支付的費用均為作品許可費,若甲方開始銷售根據乙方設計所產出的產品時,甲方每個月要向乙方另行支付5%的產品銷售費,超過人民幣3萬元的部分按3%計算。2016年12月16日,原告與Dedeu公司簽訂《許可協議》,就上述內容再次進行約定,并附有授權產品清單,包括原告主張的涉案15件家具。

2013年3月到2016年2月間,原告的電子郵箱收到涉案15件家具的設計圖紙,原始發件人郵箱為“jordi@dedeuvivet.com”“jordi@dedeu.cat”“jordidedeu@gmail.com”,西班牙設計師DEDEUFERNANDEZJORGE當庭登陸了“jordi@dedeu.cat”“jordidedeu@gmail.com”兩個郵箱,并表示“jordi@dedeuvivet.com”已注銷。ARANYA餐桌的圖紙發送時間為2013年8月12日,ARANYA餐椅的圖紙發送時間為2013年7月19日,ARANYA餐邊柜的圖紙發送時間為2013年5月5日,ARANYA茶幾的圖紙發送時間為2013年3月30日,ARANYA書架的圖紙發送時間為2013年3月27日及2016年2月23日,FRACTAL餐桌的圖紙發送時間為2013年5月12日、2015年1月17日,FRACTAL茶幾原告稱系當面交付圖紙,FRACTAL玄關柜的圖紙發送時間為2013年4月9日,PLEC餐桌的圖紙發送時間為2013年4月18日、2015年1月17日,CHRYSLER餐桌的圖紙發送時間為2014年7月12日,CIRCLES茶幾的圖紙發送時間為2015年2月9日,GEODA玄關柜的圖紙發送時間為2015年3月14日,MESTRAL沙發的圖紙發送時間為2014年8月20日,CALDEA沙發的圖紙發送時間為2014年7月21日,PERSEO沙發的圖紙發送時間為2015年5月20日。以上設計圖紙中包含有每件家具的整體效果圖及平面、立面、剖面的詳細尺寸圖。上述郵件中,有10個家具的郵件內容中有“JORDIDEDEU”的署名。

2013年7月11日到2016年3月30日之間,原告及海德瑞公司共計向“DEDEUFERNANDEZJORGE”支付765,800元,其中2014年6月11日的借記通知上摘要欄注明“2014年4-5月設計費用”,同年8月11日的借記通知上注明了“6-7月份設計費”,同年10月9日的借記通知上注明了“8-9設計費”。海德瑞公司出具確認書,稱其自2013年7月至2014年4月支付給“DEDEUFERNANDEZJORGE”的設計費均系代原告支付的著作權獨占許可使用費。

上述15件家具中,5件ARANYA系列家具、3件FRACTAL系列家具及PLEC餐桌等9件家具在2013年9月的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上展出;CHRYSLER餐桌及CALDEA沙發等2件家具在2014年9月的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上展出;GEODA玄關柜及MESTRAL沙發等2件家具在2015年9月的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上展出。CIRCLES茶幾未曾參展。

原告2015年11月及2016年承接的家具定制業務中,ARANYA餐桌的成交價為23,600元,ARANYA餐椅的成交價為12,800元,ARANYA餐邊柜的成交價為67,088元,ARANYA書架的成交價為50,400元,CHRYSLER餐桌的成交價為70,960元,PERSEO沙發的成交價為36,000元,CALDEA沙發的成交價為44,000元,GEODA玄關柜的成交價為51,184元,FRACTAL茶幾的成交單價為16,600元,MESTRAL沙發的成交價為55,000元,FRACTAL餐桌的成交價為55,298元,FRACTAL玄關柜的成交價為50,045元。

上述家具的造型具體表現為:(1)5件ARANYA系列家具,主要設計要點在于支撐腿或邊框的三角形折邊拼接設計,即由大量的三角形以不同的坡度進行拼接組合。(2)3件FRACTAL系列家具,主要設計要點在于其不規則多邊形塊面折邊拼接設計及餐桌臺面中間的裂縫設計。其中,FRACTAL餐桌的桌面分裂成兩個大小不同的折塊面,基座底部相連。桌面的大面有11折邊,對應的基座共35個不同大小的幾何形折邊塊面;小面有8折邊,對應的基座共17個塊面。FRACTAL茶幾的平面有12折邊,立面共31個塊面。FRACTAL玄關柜的平面有9折邊,立面共33個塊面。(3)PLEC餐桌,主要設計要點在于其基座的造型,該基座由兩個相同的支撐體相連,每邊各由11個三角形或多邊形塊面組合而成,背靠背表現出一種展翅的形態。(4)CHRYSLER餐桌,主要設計要點在于其“V”字形的基座設計,由兩種規格的實心扁鋁條以5mm的高低落差依次重復疊加而成。(5)CIRCLES茶幾,主要設計要點在于其臺面的組合形態,由三個不同大小、高度的圓構成。(6)GEODA玄關柜,主要設計要點在于柜面處由大量不同大小和坡度的三角形折邊塊面組合而成的豁口。(7)3件沙發的主要設計要點在于其扶手及靠背部分的幾何塊面設計。其中,MESTRAL沙發在背部外露縫線,沙發背部與地面界定方式用收口不銹鋼墊地處理,前面采用兩個鏡面不銹鋼幾何形鋼腳支撐。(8)CALDEA沙發的立面分三段縫線外露,扶手由兩個對稱三角拼合形成,背部距離靠背最外側點以235mm傾斜。PERSEO沙發將沙發體鑲嵌包裹在金屬內,整體呈現出圓潤的形狀。除以上設計要點外,涉案家具的整體造型及其余部件的設計與同類家具基本相同。

二、兩被告的被控侵權行為

被告美旋公司成立于2006年11月,經營范圍包括室內外裝潢及設計、建筑裝飾工程、不銹鋼制品、玻璃制品等。被告韞旋公司成立于2013年12月,經營范圍包括電子設備、金屬制品、金屬材料、不銹鋼制品等。

被告美旋公司系“www.masion.com.cn”網站的經營者,在該網站的公司簡介中,介紹該公司的經營范圍包括家飾家具(明日世界品牌家具,鋼木家具的設計、生產、銷售,承接家具、裝飾品定制)、設計中心等,設計展示中心的地址在上海市國展路XXX號(原世博會天下一家館)。被告韞旋公司在其微信公眾號“明日世界設計中心”中介紹:“明日世界設計中心是一個以高端業主設計、裝飾、軟裝服務為目標,整合設計師、工廠資源的C2F平臺!上海明日世界設計中心線下還提供設計師辦公共創空間、孵化、藝術家具產品落地服務!”。

2016年11月2日,原告通過公證取證的方式,在位于上海市國展路XXX號的“明日世界設計中心”場館,就場館內陳列的部分家具進行了拍攝取證。2017年5月27日,本院經原告申請,至上述場館就原告主張兩被告侵權的15件家具進行證據保全,展廳前臺桌面上擺放有“明日世界”微信二維碼及美旋公司的微信二維碼。

經比對上述場館的15件家具與原告主張的相應家具的設計要點,就5件ARANYA系列家具、3件FRACTAL系列家具、PLEC餐桌及GEODA玄關柜而言,被告的餐椅在椅背、椅面方面的設計不同,書架上少了擋板的設計,除此外,均采用三角形或多邊形折邊拼接的方式,由大量的三角形或多邊形以不同的坡度拼接組合成家具的主要設計,從整體外觀上看基本無差別。就CHRYSLER餐桌而言,被告家具的“V”字形底座的外形與原告的相同。就CIRCLES茶幾而言,被告家具的圓形臺面組合方式及其直徑與原告的一致,但底座高度有區別。就MESTRAL沙發和CALDEA沙發而言,沙發扶手及靠背均由幾何塊面組合而成,但幾何塊面的形狀有一定區別。就PERSEO沙發而言,被告家具的整體造型與原告的基本相同。(具體比對照片見附件)

兩被告稱,被控侵權產品系韞旋公司自行設計,由美旋公司代加工。但經本院釋明,被告并未提交相應設計圖及設計思路。

另查明,原告為本案訴訟支出公證費11,000元、律師費3萬元。

本院認為,原告主張涉案15個家具的立體造型構成美術作品,設計圖紙中的家具效果圖構成美術作品,分解設計圖構成圖形作品。關于設計圖紙,原告稱系其聘用的廠長將其圖紙泄露給了被告,但并無證據予以證明,亦未舉證證明兩被告通過其他方式接觸到了原告的設計圖紙。因此,對原告關于被告侵犯原告就設計圖享有的美術作品、圖形作品著作權的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就涉案15個家具的立體造型,原告主張由西班牙設計師設計。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外國人的作品根據其作者所屬國或者經常居住地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的著作權,受本法保護。因西班牙與我國均系《伯爾尼公約》成員國,故涉案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進行保護。本案爭議焦點在于:(1)上述家具的立體造型是否構成美術作品;(2)若構成美術作品,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權;(3)兩被告行為是否構成侵權;(4)若構成侵權,兩被告的責任承擔。

一、關于涉案家具的立體造型是否構成美術作品

家具作為一種具有儲物、擺放等功能的家用器具,具有實用性。同時,其作為一種由線條、平面、顏色及組合構成的立體造型,當其造型具備一定的藝術美感時,則具備藝術性。對于同時具有實用功能和一定藝術美感的家具,屬于通常所稱的實用藝術品。雖然我國《著作權法》未將實用藝術品明確列明為保護客體,但若其立體造型符合美術作品的要求,可作為美術作品受我國《著作權法》保護。

根據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的規定,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某種有形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第四條規定,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根據以上定義,“審美意義”是認定美術作品獨創性中的一個重要概念,這也是美術作品作為一種體現了“美”的價值取向的作品類型對于創造性高度的特殊要求。但在實踐中,由于對“美”的觀念極具個人化、主觀特色明顯并不斷發展變化,對“審美意義”的認定并沒有嚴格而統一的標準。因此,在美術作品的實際認定中,一般認為只要創作者將其對美學的獨特觀點在物質載體上以可視的方式表現出來,符合最低限度的創造性的要求,就能形成美術作品,較少涉及對于“審美意義”高低與否的單獨判斷。就實用藝術品而言,與繪畫、雕塑等其他典型的美術作品相比,其更偏重于實用功能的特性使得在認定是否構成美術作品的標準方面存在特殊之處。首先,實用藝術品中的實用功能與藝術美感必須能夠相互獨立。著作權法并不保護實用功能,只有當實用藝術品中的藝術成分能夠在物理上或觀念上獨立于其實用功能而存在時,著作權法才對該藝術成分加以保護。其次,實用藝術品的藝術設計部分應當達到一定水準的藝術創作高度,才具備美術作品應具備的獨創性要求。與其他美術作品的載體相比,實用藝術品一般用于工業化大規模生產,主要滿足人們的使用需求?;谶@一點,在對實用藝術品進行著作權保護時,應考慮到對公共利益的影響,避免過度保護,不當擠占其他市場主體的經營空間。如果將實用藝術品在設計中的每一點變化和更新都由設計者壟斷,則可能會造成個體利益、行業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失衡。此外,實用藝術品在經過一定的申請程序后還可能獲得外觀設計專利權的保護,但保護期限僅有10年,保護范圍也僅限于相同或相近種類的產品。由此可見,實用藝術品作為美術作品獲得的保護力度和期限遠遠超過外觀設計專利權,若不對實用藝術品的“審美意義”作出一定的要求,而將美感較低的實用品均給予著作權保護,設計者將不再有動力去申請外觀設計專利權,導致外觀設計專利權的制度設計落空。因此,在實用藝術品的著作權保護中,要求其藝術設計部分達到一定水準的藝術創作高度,至少使一般公眾足以將其看作是藝術品。

本案中,原告主張被告抄襲了原告家具的鏡鋼核心技術、幾何形折邊工藝及部分具體設計。因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以文字、美術等各種有形方式體現的具體表達,而不保護抽象的思想、工藝、操作方法、技術方案等。原告主張被告抄襲的上述內容中,其所謂的鏡鋼核心技術、幾何形折邊工藝作為抽象的技術方案及工藝,并非著作權法所保護的表達范疇。就原告主張的涉案家具的相關具體設計而言,若對上述設計進行改動,如將三角形折邊拼接組合而成的家具腿改為方形腿或圓柱形腿,并不會影響其實用功能的實現,故原告主張的上述設計的藝術成分與其實用功能均可在觀念上分離。關于上述設計是否具備獨創性,主要取決于上述設計是否具備一定水準的藝術創作高度。

就3件FRACTAL系列家具而言,主要設計要點在于其多邊形塊面折邊拼接設計及餐桌臺面中間的裂縫設計,上述設計通過大量多邊形塊面以不同的坡度進行折邊、堆疊,使其外觀從側面看像巖石斜坡,并因多邊形折邊時的不同坡度而呈現出一種聳跌起伏、高低錯落、險峻陡峭的形態。餐桌臺面中間的裂縫設計則模擬出一種山頂自然迸裂的效果,呈現出兩山夾峽谷的外觀。就PLEC餐桌而言,其設計要點在于由不規則三角形塊面折疊拼合而成的對稱底座,該設計通過不同大小、形狀的三角形的折疊及拼接,模擬出一種金屬折紙的形態,從整體外觀上看像是一對展開雙翼的翅膀。就GEODA玄關柜而言,其設計要點在于柜面上由大量三角形金屬組合而成的不規則豁口,該設計通過不同大小、形狀的三角形以高低錯落的方式堆疊,呈現出晶體樣的裂變效果。以上造型設計中,GEODA玄關柜的豁口無任何實用功能,其余家具的設計要點主要承擔支撐功能,其審美功能亦明顯強于其實用功能。從外觀上看,不僅與其他現有的同類家具存在較大區別,還模擬了某種地理面貌特征或其他物體的外觀,達到來源于現實又區別于現實的藝術效果。上述設計體現出設計師在美學領域的獨特創造力和藝術理念,其美感達到了較高的藝術水準,構成美術作品。以上5件家具中,除上述設計要點外的其他設計與現有家具無明顯區別,故構成美術作品而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是上述具備較高藝術水準的設計而非以上家具的全部設計。

原告主張的其余家具中,5件ARANYA系列家具的設計要點主要在于支撐腿或邊框的三角形折邊拼接設計,3件沙發的設計要點主要在于扶手及靠背部分的幾何塊面設計,CHRYSLER餐桌的設計要點在于其“V”字形基座設計,CIRCLES茶幾的設計要點在于3個圓形臺面的組合。上述設計雖與常見家具有一定區別,但其造型設計較為簡單,并沒有體現出實用藝術品作為美術作品所需要的一定水準的藝術創作高度。從整體外型上看,上述家具更是與同類家具區別不大。因此,上述家具無論是其整體造型,還是原告所主張的藝術設計部分,均不構成美術作品。

二、關于原告是否享有著作權

原告主張涉案家具系西班牙設計師DEDEUFERNANDEZJORGE設計創作,原告經設計師所在公司授權,獲得涉案作品的著作權。兩被告認為原告證據難以證明其對涉案產品享有著作權。

本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七條的規定,除有相反證明的外,在作品或者制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視為著作權、與著作權有關權益的權利人;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著作權登記證書、認證機構出具的證明、取得權利的合同等,可以作為證據。本案中,原告為證明其權屬情況,向本院提交了《許可協議》、收到設計圖紙的郵件、設計圖紙及設計費支付憑證,設計師DEDEUFERNANDEZJORGE還當庭登陸了發送設計圖紙的其中兩個郵箱,部分郵件內容中還有設計師的署名,且上述證據能相互印證。雖然設計師稱因注銷而無法登陸另一個郵箱,但原告確從該郵箱收到了相應設計圖紙,該電子郵箱的名稱及郵件內容中的設計師署名與其余證據中的名稱一致,結合全案證據亦可證明該電子郵箱系設計師郵箱。在被告不能提交相反證據的情況下,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涉案設計圖紙的著作權人系以上設計師,原告經授權獲得了對涉案美術作品的獨占性授權,有權對相應侵權行為提起訴訟。

三、關于兩被告的行為是否構成侵權

實用藝術品作為美術作品受保護的范圍是其中具有獨創性的美感表達部分而非整個家具。本案中,將被控侵權產品的相應造型與原告的FRACTAL餐桌、茶幾、玄關柜、PLEC餐桌及GEODA玄關柜中的獨創性造型部分進行比對,從整體外觀上看完全相同,拼接成整體造型的幾何塊面的形狀及其組合方式亦均相同。雖無直接證據證明兩被告接觸了原告的以上家具,但原告的上述5件家具分別在2013年9月和2015年9月的中國國際家具展覽會上展出,其中4件產品還接受案外人定制而對外銷售,兩被告存在接觸的可能。同時,兩被告作為家具行業經營者,其相應家具的造型尤其是其中具備藝術美感部分的造型與原告的完全相同,兩被告無法提供設計圖,亦未就此作出合理的解釋,根據日常生活經驗,本院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兩被告曾接觸到原告的上述家具。

兩被告提出以下意見:(1)被控侵權家具由韞旋公司設計。但經本院釋明,其無法提交任何設計圖及設計思路。兩被告還稱其系借鑒了其他家具的設計,但亦無法說明借鑒來源。故對兩被告的上述意見,本院不予采納。(2)美旋公司只是根據韞旋公司的圖紙進行代加工,其不構成侵權。經查,上述家具的展廳前臺同時擺放有“明日世界”微信二維碼及美旋公司的微信二維碼;韞旋公司的微信公眾號名為“明日世界設計中心”,該公眾號的介紹系對展示侵權家具的明日世界設計中心的介紹;美旋公司的網站上介紹,該公司經營明日世界品牌家具、鋼木家具的設計、生產、銷售、設計中心等,設計展示中心的地址即侵權家具的展示地址;兩被告的法定代表人系同一人。綜合考慮以上事實,可以認定兩被告共同經營明日世界設計中心及該品牌家具,故兩被告共同實施了被控侵權行為。至于兩被告關于侵權家具的設計、生產及展示的分工,不影響其責任的承擔。(3)被控侵權家具在美旋公司的展廳陳列,展示中心不對外開放,僅用于內部的學習交流,并無銷售行為。但原告提交的公證書及本院的證據保全過程證明,社會公眾可進入該設計展示中心。結合美旋公司的網站上關于該公司經營明日世界品牌家具、定制等業務的介紹,本院有理由相信該展廳對外開放,其陳列的物品系待銷售商品或接受定制。兩被告關于該展廳僅用于內部交流,侵權家具不對外銷售的意見不符合常理,本院不予采納。

綜上,兩被告生產、銷售5件侵權家具的行為,侵犯了原告對涉案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

四、關于兩被告的責任承擔

兩被告就其侵權行為,應承擔停止侵權、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兩被告應停止復制、發行原告享有著作權的涉案5個作品。原告還要求兩被告公開登報消除影響,但現有證據并未證明兩被告的侵權行為對原告造成了不良影響,故對原告的該項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以其支付的設計費主張侵權損害賠償,但一方面,該金額并非針對涉案5件家具的設計費;另一方面,作品設計費也非原告因被侵權而遭受的實際損失。故對原告主張的計算依據,本院不予采納,但原告為涉案作品支付設計費的事實可作為確定賠償金額的考慮因素之一。鑒于原告因被告侵權行為而遭受的實際損失及被告的違法所得均無法查明,本院綜合考慮涉案作品的獨創性、原告家具的銷售價格、兩被告的侵權情節、侵權后果等情況酌情確定。原告支出的公證費、律師費確系為本案訴訟而支出,且金額合理,應由兩被告承擔。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第一款第五項、第六項、第四十八條第一項、第四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六條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美旋實業有限公司、上海韞旋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梵華家具(上海)有限公司對涉案5個作品享有的復制權、發行權;

二、被告上海美旋實業有限公司、上海韞旋實業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共同賠償原告梵華家具(上海)有限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200,000元及為制止侵權行為支出的合理開支人民幣41,000元;

三、駁回原告梵華家具(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余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2,158元,由原告梵華家具(上海)有限公司負擔4,326元,被告上海美旋實業有限公司、上海韞旋實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7,832元;保全費人民幣30元,由被告上海美旋實業有限公司、上海韞旋實業有限公司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知識產權法院。

附:原、被告家具造型比對表

審 判 長  倪紅霞

審 判 員  葉菊芬

人民陪審員  孫寶祥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桑清圓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

第四十八條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毀侵權復制品,并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權復制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匯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條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二十五條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無法確定的,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請求或者依職權適用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確定賠償數額。

人民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應當考慮作品類型、合理使用費、侵權行為性質、后果等情節綜合確定。

……

第二十六條著作權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規定的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包括權利人或者委托代理人對侵權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合理費用。

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和具體案情,可以將符合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律師費用計算在賠償范圍內。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五十三條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被執行人未按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指定的期間履行其他義務的,應當支付遲延履行金。

最后編輯于:2021-02-27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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