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商獨資高級建筑涂料企業擬向某跨國企業集團轉讓部分資產和業務。該獨資企業的股東為一家香港公司,但是該香港公司只是一家控股公司,其股東為某BVI公司,該BVI公司也只是一家控股公司,其實際控制人是臺灣數位自然人。
楊春寶高級律師及其團隊受聘擔任臺商的法律顧問,為該項資產出售業務提供全面的全過程法律服務。針對雙方達成的資產收購意向,承辦律師及時分析了資產出售的利弊,并重點分析了賣方的稅負以及賣方出售資產后沒有存在價值、需要清算注銷,因此,建議考慮出售股權的可能性。雙方經過反復溝通,達成了分步收購股權的方案,出于種種考慮,雙方同時達成在香港收購其母公司的意向。承辦律師向賣方介紹了在香港交易的風險,但同時也提出了相應的解決方案。雙方決定在此基礎上推進交易。
承辦律師從要求收購方簽訂保密協議入手,對于收購方盡職調查過程中提出的各項要求、意見,指導當事人進行正確應對,并予以必要的協調。經過艱難的協議談判,承辦律師針對收購方提出的交易前提條件、轉讓費的扣除、交易擔保等苛刻條款據理力爭,并提出靈活的替代方案,既最大限度地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又盡力促成交易。同時,為保護賣方在完成第一輪收購后作為小股東的權益,設計了賣方轉讓剩余股權的權利以及相應的定價方法,雙方最終達成了協議。承辦律師進一步介入了交易在香港的交割,為當事人權利的實現把好最后一道關。
最后編輯于:2018-10-07 17: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