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儀器儀表公司系多年前由B公司剝離部分資產后與其員工共同成立的股份合作制企業,經工商局登記的公司章程中明確企業注冊資金(股本金)50萬元,每100元為1股,共計5000股,其中法人投資2000股,職工個人集資3000股。公司成立后慘淡經營,勉強維持生計,從未分配過利潤,B公司對于A公司也采取放任態度。后A公司部分職工離職,其出資也轉讓給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A公司逐漸發展起來,B公司要求分配利潤,A公司認為其并未實際出資而拒絕。
B公司因無法享有股東權益向法院起訴A公司,要求確認其股權,A公司舉證證明B公司的投資系驗資報告不實,其投資在1個月后即抽回,因此認為B公司不擁有20萬元股金,不享有股東權益。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屬于確認之訴,即B公司要求確認其與A公司之間存在投資法律關系。B公司為開辦A公司已作了投資,A公司因此經工商登記依法成立。至此,A公司與B公司之間的投資關系已經成立,B公司作為A公司投資人的地位可予確認。B公司在A公司依法成立后抽回投資,其行為屬侵犯獨立法人A公司的合法財產權益,應屬侵權行為,與本案的確認之訴不屬同一法律關系。法院基于不告不理原則對于當事人無訴請的事由不能一并審理裁判,因此A公司不能將分屬兩個法律關系的另一事由作為抗辯理由,A公司可另案起訴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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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評:A公司在本案中處境尷尬:一方面,法院判決確認了B公司的股權,A公司必須面對其隨后可能提出的任何合法要求;另一方面,法院雖然確認B公司抽回投資的行為屬侵犯A公司的合法財產權益,應屬侵權行為,但A公司很有可能因超過了兩年的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作為創業者,如果容忍抽逃出資的行為,就得吞下這樣的苦果。(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