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貨幣及相關法律、監管問題(2000)

創新型電子貨幣的發展引發了許多需要探討的法律及監管問題。這些問題包括:尋找可被接受的認證方式及信息保護;適應法律實施的特殊要求;以及創建爭議解決的必要方式。本文圍繞電子貨幣,指出其產生的關鍵問題,并對相關監管及控制提出策略。第二部分介紹了電子貨幣的特征及其對銀行的影響。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分別探討了發行、應用及規范電子貨幣的法律問題。第五部分進行了總結并提出建議。

第一部分 介紹
貨幣存在于文明世界已有數千年歷史,其產生源于經濟與非經濟上的原因,比如貢品、交易、血腥錢(出賣別人使被處死而得的酬金等)、實物交換及宗教禮儀1。原始貨幣有多種形式,從貨貝到牛群和鯨魚齒,再到后來的造幣。貨幣的發展可分成四類:2 第一類為基于物品的貨幣,包括第一代(實物交易)及第二代(珍貴物品交易);第二類為基于錢幣的貨幣,包括第三代(硬幣)及第四代(紙幣);第三類為基于權利的貨幣,包括第五代(存款)、第六代(塑膠貨幣)及第七代(電子支付(EPs)及電子資金轉帳(EFTs));第四類為基于電子脈沖的貨幣,包括第八代(智能卡)及第九代(數字硬幣)。貨幣的持續發展在很大程度上與全球貿易及商務的增長相關。隨著工業革命的進行,國內外貿易迅速增長,同時也帶來了貨幣交易及支付系統的迅猛發展。

電子支付的出現可追溯到1918年,當時美國的聯邦儲備銀行首次用運電報轉移貨幣。3電子支付系統有多種形式,總的可分成兩類:批發支付系統及零售支付系統。批發支付系統專為非消費者(即商業)的高價大筆交易,該類交易通過三大銀行間資金轉帳系統進行:即CHIPS,4 SWIFT5以及Fedwire。6 零售電子支付系統則圍繞那些涉及消費者的交易,該等交易包含下列支付機制:信用卡、自動取款機(ATMs),貸記卡、銷售點(POS)終端機、家庭銀行以及電話付款服務。這類付款在網上進行,并通過支票簡化系統7以及ACH8網絡。在電子支付,即電子貨幣(e-money)領域正發生一系列的革新。這類革新依舊處于發展的初期階段,在進行小額支付方面有潛力挑戰現金的主導地位,且可使消費者及商家的小額交易更便捷、更便宜。

人們認為,電子貨幣很可能引領零用錢新概念,為網絡創造新的商業支付系統,將政府支付福利電子化,并帶來電話、電視及廣播的改革。9 運用電子貨幣來處理大量低額的交易開發了多種新的服務,并改變了以往舊的處理方式。然而,電子貨幣產品似乎還并未獲得廣泛接受,全球范圍內對這類產品的反應到目前為止都是不冷不熱。似乎電子貨幣的發展已領先于客戶的需求,至少目前是這樣。這是出于對安全性、隱私及其他一些問題的考慮。

創新型電子貨幣的發展引發了許多需要探討的法律及監管問題。這些問題包括:尋找可被接受的認證方式及信息保護;適應法律實施的特殊要求;以及創建爭議解決的必要方式。本文圍繞電子貨幣,指出其產生的關鍵問題,并對相關監管及控制提出策略。第二部分介紹了電子貨幣的特征及其對銀行的影響。第三部分和第四部分分別探討了發行、應用及規范電子貨幣的法律問題。第五部分進行了總結并提出建議。

第二部分:電子貨幣

1.?什么是貨幣?

貨幣是人們愿意接受作為自己出售的物品、證券及服務的媒介。貨幣有三大功能。10 首先,正如先前提及的,貨幣是交換的媒介。第二,作為價值的標準,貨幣是某樣物品或服務價值的測量工具并因此提供了不同物品及服務之間的比較標準。最后,貨幣有儲存價值的功能,因此可被保存至未來使用。

為了實現這三種功能,貨幣擁有一定的特性,使其可促成交易。首先,它必須耐用,可作為價值儲存。換句話說,當未被使用,貨幣是可取回的。然而,如果貨幣被毀壞、被偷或被遺失,它便不可替代了。第二,對于個人來說,制造或仿造貨幣應是困難的事,公眾對于貨幣合法性的信任是其作為交換媒介被成功應用的必要因素。第三,貨幣應被廣泛接受。越多的用戶群信任并接受貨幣,其作為交換媒介的價值便越高。最后,當其被交換時,應為匿名11。

2.?什么是電子貨幣?

電子銀行以及電子貨幣是一般說法,我們需要具體指出我們所要談的內容。人們普遍認同電子銀行被分為兩個流派:一種為電子貨幣產品,主要形式為儲存價值產品,另外一種是電子交付渠道產品或準入產品。后者允許消費者應用電子交流方式獲取一般的支付服務,例如:使用標準的個人計算機及計算機網絡(如互聯網)進行信用卡支付或是傳達指令進行銀行帳戶間的資金轉帳。這些準入方案的重要特色在于其交流方式,該種方式并不會引起如同電子貨幣那樣的問題,因此在本文中不做深入分析。

由于電子貨幣仍處在發展的初期階段,對于其未有明確定義。不同的人甚至不同的機構對于電子貨幣產品定義的描述及分類也不同。歐洲委員會在其指令草案12中對電子貨幣進行了如下的定義:

a.?電子化地儲存在芯片或計算機存儲器等電子設備中,

b.?承擔方而不是發行機構承認的支付方式,

c.?為了給用戶充當硬幣及紙幣的電子替代品而產生,及

d.?為了促成有限價值支付的電子轉帳目的而產生。

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的消費者顧問委員會將電子貨幣描述為:電子移動的貨幣。其可作為智能卡、儲值卡或電子錢包形式被攜帶。其可在銷售點使用,或是在個人之間直接使用,而無須任何外部單位的介入。其可被隨處攜帶,也可致電銀行等發行商進行使用,同時,其可被隨處攜帶并通過交互有線電視及個人計算機進行使用。13

從上述的定義及描述中,我們可總結出,電子貨幣是一種“儲值”或“預付”的支付機制,通過該機制,一名消費者可獲得的資金記錄或“價值”被儲存在一個電子設備中并被該消費者攜帶。消費者購買電子價值,當其中的電子價值被直接轉移到其他設備或是消費者運用該電子設備通過銷售點終端或開放計算機網絡上進行購買時,原本的電子價值將減少。與其他許多現存的單一目的預付卡方案(比如預付電話卡)截然不同的是,電子貨幣產品意圖作為通用的多功能支付方式被使用。

很明顯,電子貨幣包括預付卡(有時稱作智能卡或電子錢包)及使用互聯網等計算機網絡的預付軟件產品(有時指數字現金)。最常見的電子貨幣產品為卡類產品,Mondex及VISA是這一塊的領頭羊,而荷蘭公司Digicash則是在軟件方面的先鋒。還有另外十多個電子貨幣產品及系統面市,比如Cybercash, Millicent, Proton, Paypal, eMoneyMail, BillPoint, Pay.com, PayTrust 及Propay.14 雖然它們各有特色,但都可被分進上述的兩個大類。這些產品有效且創新,然而,到目前為止,大多數都只是在有局限性的消費者及業務運用上吸引客戶。所以,我想簡短地描述一下主要電子貨幣產品是如何運作的。

Mondex于1990年在倫敦被發明,目前在全球超過75個國家都有發展。Mondex包含一個微處理器芯片,可保存及轉移電子價值。通過使用持有人證明,存入的資金被遠程儲存在用戶實際的卡上,與任何中央帳戶無關。另外,伴隨卡的電子錢包使得卡上的價值在個人之間不受限制地被轉移,無須任何中央審核或清償要求,使之在操作上最接近真實的現金。并且Mondex還有存儲最近支付歷史記錄的功能。15

Visa Cash與Mondex相似。然而,Visa Cash支付須依賴一個中央設備且無法以Mondex那樣的簡單程度來實現卡與卡之間的轉移。但它的主要優勢是吸引銀行,使得銀行能夠爭取浮動收入,因此從純商業角度看來,Visa Cash更具吸引力。16

1990年David Chaum17創立Digicash公司,總部設在荷蘭。該公司的電子貨幣產品是eCash(電子現金)。為了使用eCash,必須用真實的貨幣在持有DigiCash許可的銀行開戶。一旦開戶,客戶提取用戶計算機硬盤中儲存的eCash。通過使用專利軟件,網絡商家或任何擁有可處理eCash計算機的其他人可使用eCash。然而,所有的該類交易都必須通過中介銀行進行。DigiCash系統的基石之一為其堅持維護隱私。系統使用簽名以便發行銀行確認每一個密碼。實際的流程要求客戶而非銀行,提供eCash的密碼。客戶創建空白密碼并發送(藏于數字信封內)至銀行進行確認。銀行將簽名印于每個密碼,貸記客戶賬戶并通過網絡寄回密碼18。這樣,發行人可登記并確認數字密碼,同時又不知對應的客戶。事實上,這種數字現金交易與使用現金一樣具有匿名效果。由于系統是基于軟件運行的,復制確認的eCash 密碼十分方便。所以,為了防止復制,所有提交的eCash支付會被中央登記員校核,以保證其未被使用。這種方法對于商家及客戶來所似乎并不實用,而這點也限制了其在市場上的使用。

關于潛在用途及發展,目前設計的卡類產品用來支持聯機小額交易的支付,因此可構成紙幣及硬幣的替代品,而基于軟件的方案則主要是用于通過計算機網絡(主要為互聯網)來實現遠程支付。這兩類支付方式很可能會替代現金,并在一定程度上取代其他非現金支付工具,例如支票及資金轉帳。

3.?電子貨幣的特征

通常來說,電子貨幣應被稱作是錢幣的替代品。正如以上所述,電子貨幣替代了錢幣及支票、信用卡、旅行支票、貸記卡等其他形式的支付機制。電子貨幣的主要特征如下:

首先,雖然不同的產品的技術應用不同,電子貨幣價值是被電子化地存儲在電子設備中。為了存儲預付價值,卡類方案設計專門的便攜式計算機硬件設備,特別是嵌入于塑料卡中的微處理器芯片,而基于軟件的方案應用專門的安裝于標準個人計算機的軟件。

第二,電子貨幣價值以不同的方式轉移。一些電子貨幣方案允許消費者雙方直接轉移電子帳務,而無須任何第三方的介入,比如電子價值的發行人。更常見的是,唯一允許的支付形式為自消費者向商家支付,而商家必須贖回記錄的價值。

第三,與轉移性相關的是記錄交易的范圍。大多數方案將消費者及商家之間的某些細節登記在中央數據庫,以便監管。如果允許消費者之間的直接交易,則該等細節僅可被記錄與客戶方的存儲設備,只有當客戶與電子貨幣方案操作人員進行溝通時,才可集中監管該類信息。

第四,涉及電子貨幣交易的參與人員數目及各方數目比普通的交易多。特別地,四種類型的服務供應方將參與一個電子貨幣方案的操作:電子貨幣價值的發行人,網絡操作員,專業硬件及軟件賣家以及電子貨幣交易的清算員。發行人是最重要的供應人,而網絡操作員及賣家僅僅是提供技術支持,清算機構一般為銀行或銀行旗下的專業公司,它們提供的服務與其他非現金支付工具的并無不同。

最后,技術漏洞及人工錯誤可能會阻礙交易的進行,而該等阻礙在普通的基于紙質的交易中是不存在的。

4.?電子貨幣對銀行的影響

電子支付媒介極可能對電子商務產生影響,而零售銀行服務及產品,包括電子貨幣,可能為銀行帶來重大新機遇。電子銀行業務及電子貨幣促使銀行擴展它們傳統的存貸市場,提供新產品和服務,并加強現有支付服務的能力。另外,電子銀行業務及電子貨幣能降低銀行的操作成本。

更寬泛地講,電子銀行業務及電子貨幣的持續發展可提高銀行及支付系統效率,降低國內國際零售交易成本。這可能潛在地帶來生產力及經濟利益的收獲。據估計,自動取款機交易成本為0.27美元,而由金融機構的柜員完成的每次交易成本為1.0719美元,刷卡的平均成本介于0.08美元至01.520美元。而劃智能卡不需要打開網絡進行芯片間的電子傳輸,故其成本低于0.01美元,因此,普遍認為基于軟件的交易成本較低。并且,銀行需要為其自動取款機付款,而消費者需要為其個人計算機付款。21

同時,建立電子銀行十分容易,故馬上會產生許多新成員。舊的世界體系、文化及結構不會阻礙這些新成員,相反的,它們會調整并相應。因此,電子銀行給予客戶更多選擇。消費者及商家可提高效率并享受巨大便利,并且,電子貨幣可幫助先前進入金融系統受阻的客戶成功進入。

然而,電子銀行業務及電子貨幣的發展對于傳統銀行來說也是新的挑戰。如果之前所述,電子貨幣交易成本比歷來的任何支付形式都便宜。這可將昨日的競爭優勢(大型的網絡分支)轉變為相對劣勢,電子銀行的出現使得傳統銀行削減。而另一方面,電子銀行侵蝕了多數傳統銀行目前享有的稟賦效應,存款將到其他地方,導致的結果是這些傳統銀行將奮力重奪并保有它們的客戶。這將增加他們那的資金成本,降低其業務活力。降低的贏利甚至可能導致該等銀行采取更多冒險來彌補差距。網絡門戶供應商很可能獲取銀行利潤的大頭。

并且,電子貨幣產品將由相關領域的專業部門及專家提供,而傳統銀行只好從事留下的支付及結算業務(甚至對是否能取得這些也無表示懷疑)。傳統銀行將發現很難參與進來。它們不但無法獲取提供發行股份的現金,而且無法從股票市場獲得額外的資本。而與其處境相反的是網絡公司,對于它們來說吸引投資似乎相對簡單。

第三部分:發行及使用電子貨幣的法律問題

1.?安全性

安全問題是銀行業內外人士共同關注的重要問題。電子貨幣增加了安全風險,潛在地將迄今為止分離的體系開放暴露在風險環境中。所有的零售支付系統原本自身有某些方面的弱點,電子貨幣產品帶來了更多的問題,比如認證及不可拒付,統一及隱私。

在消費者、商家或發行人層面都可能產生安全威脅,可能涉及意圖偷取消費者或商家的設備,制造虛假的設備或信息冒充,改變設備間傳送信息上的儲存數據,或是改變某個產品軟件的功能。安全威脅的目的大多是為了獲取經濟利益,但也可能是為了擾亂系統。安全威脅通常被分為三大類:帶有嚴重犯罪意圖(如:欺騙或盜取商業敏感或財務信息);黑客功擊(如:使服務性網站崩潰);系統設計及/或安裝上的漏洞導致的安全威脅(如:用其他用戶的賬戶進行交易)。所有的這些威脅具有潛在的經濟、法律及聲譽上的問題。

因此,評估機構所用系統是否良好、網絡服務是否足夠安全是至關重要的。當然,無論是電子或是物理銀行界都不存在絕對安全。然而,安全水平應該“為目的而定”。電子貨幣產品的安全措施應盡量達到以下基本目的:

??限制未經授權的用戶進入系統,

??確認相關各方的身份及授權,保證交易可通過互聯網進行,

??當通過通信網絡傳輸時,保留機密信息,

??當通過通信網絡傳輸時,確保數據未被意外或認為故意修改,以及

??防止未經授權進入銀行的中央計算機系統及數據庫。

有些特別注意點可用于保護電子貨幣產品:運用加密、電子簽名及在某些情況下使用第三方出具的證明(又稱“可信第三方”(TTPs))。保護卡類方案的關鍵在于將嵌入卡中的芯片制作為耐高溫的。保護卡類方案和給予軟件的方案的共同關鍵是用來確認電子貨幣設備及信息的加密技術,該技術可防止設備上的數據遭到未經授權的篡改。而限制電子貨幣設備可持的最大額度以及交易的最大額度在出現安全威脅情況時將十分有用。

使用各種安全工具可達到同等于物理交易的安全度。然而,對于物理交易而言,改種措施的有效性很大程度上有賴于合理應用及一整套綜合政策及流程的建立。安全技術需要不斷發展,以保持安全措施的持續有效,因為隨著時間,可能會產生對現存系統的新威脅。同時,銀行也應確保自身跟上該發展。如果沒有做到這點,它們現存的安全措施可能很快被淘汰。如果因此產生安全威脅,不但會令銀行面臨損失風險,還會普遍減弱客戶對它們的信心。所有的證據都表明,客戶在考慮是否使用該類新工具時,首先想到的便是安全性。
2. 隱私

如先前所述,良好的實踐需要跟蹤并審核恰當的交易,以確保參與交易的僅為被授權的各方及支付機制,并且它們交易的項目都經授權。然而,客戶可能擔心由于電子貨幣交易或產品而產生的財務、信用及消費的信息可能會在他們不知情或未經他們許可的情況下被使用,而隨著電子銀行及電子貨幣的使用逐漸廣泛,這種擔憂會更變得更強烈。隨著電子貨幣的成長,犯罪現象也隨著大量增加的客戶財務信息的傳播而上升。因此,多方希望采取匿名財務交易。然而,處于對安全及洗錢的顧慮,還是很難被普遍接受。即便如此,為了達成普遍信心,所有該系統的參與者,如銀行、其他發行人、消費者及商家必須掌握規則來管理電子貨幣產品的使用。必須向消費者保證,交換的任何信息僅被傳傳送至合適的被認證的各方。

3. 法律風險

除了上述的安全及隱私顧慮,還有一些圍繞著電子貨幣的法律風險。法律風險源于違反法律法規或已定的慣例,比如洗錢、客戶信息泄露、隱私保護等。當參與各方的法律權利及義務沒有正常建立時,也可能會引發法律風險。消費者、零售商、發行人及操作人員之間的合同及法律關系比較復雜。各種方案對于最終支付及客戶或商家是否承擔信貸、結算及其他風險直至完成結算有著不同的規定。最主要的一點是涉及各方的權利與義務是否確定與透明。比如,一方或多方參與者的欺騙、偽造、事故或過失所涉及的責任可能會引發問題。

第四部分:關于規范電子貨幣的法律問題

傳統上,中央銀行有著四大任務:處理貨幣政策,監管支付系統,頒發規定,并且在很多國家,中央銀行統一監管銀行系統。這當中的任何一種角色都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電子貨幣發展的影響。主要問題有關貨幣政策及貨幣制造的運營,其對支付系統所造成的漏洞以及電子貨幣發行人所可能承擔的財務風險。還有另外一些政策問題,例如消費者保護、競爭、準入及標準。當中有些問題重疊,因此我想就一些關鍵問題進行探討。

1. 電子貨幣產品是否影響貨幣政策?

回答顯而易見。電子貨幣的引入可能會潛在地影響到貨幣整體需求以及貨幣政策的制定。電子貨幣對貨幣政策實施的影響將基于其最初影響是對銀行儲備需求的還是對中央銀行供應這些儲備的影響。

電子貨幣所引起的最大的發展是現金需求的削減。由于現金流量是中央銀行用來控制私人銀行貨幣及信貸擴張的杠桿,其目的是使貨幣更穩定,可以理解,大幅度的替換可導致央行設定貨幣市場利率的操作流程復雜化。然而,由于電子貨幣大多是替代現金而非儲蓄,并不需要對操作技術進行很大的調整。另一方面,對于電子貨幣交易,進行整個流程,包括清算,僅需幾秒鐘時間。如此迅速的流通速度導致貨幣數量的增長,同時,加快的貨幣流通速度可能導致加快的通貨膨脹。

電子貨幣在央行資產負債表中所占的大小可以顯示出其對于貨幣供應的影響,而該影響基于電子貨幣替代現金的程度。由于現金在很多國家都是央行負債的很大或最大組成部分,廣泛的電子貨幣使用可能會使央行資產負債嚴重萎縮。又由于流通的紙幣代表央行不帶息率的負債,電子貨幣替代現金將導致央行資產持有及資產利息收益的相應減少,而該等收益組成了央行的鑄幣稅收益。且這些收益與央行的操作成本密切相關,隨著電子貨幣的發展,該受益可能不足以覆蓋央行的操作成本。

原則上,央行有多種政策選擇來控制其資產負債的萎縮。首先,央行可考慮自己發行電子貨幣,或發行電子貨幣但自己不實際操作電子貨幣方案以加強革新動力。第二,央行可擴大儲備要求以涉及電子貨幣或其他負債,而政府可授權央行獨家擁有并操作電子支付網絡的權利。第三,央行可發行新的負債,例如發行央行票據或對儲備結余付息,以促進私人銀行增持央行存款。同時可以吸引政府增加在央行的存款。最后,作為候補措施,央行可依靠表外交易,在遇到大型最后貸款人時,可使用私人銀行作為其代理人。再說,政府可通過在發行時收稅來征集使用電子貨幣的交易稅。

2.?誰可發行、發放電子貨幣產品?

關于一般的法律規定途徑,一個較為重要的問題是電子貨幣是否應被歸到傳統的產品類別而受到現存產品規定的管轄。比如,如果確定電子負債是儲蓄形式,22 則可適用任何現存關于儲蓄的規定。然而,即使這種情況,也有必要評審法規途徑,因為現存規定不一定是最適合于電子貨幣方案的。

誰可被允許(或將被允許)發行電子貨幣?有幾種發行人類型:銀行(接受信貸及存儲款機構,各國定義不同)及其他合法的非銀行金融機構或非金融性機構。后兩類機構比起銀行受到的法規監管較少。但各國在該點上持不同觀點。

歐盟的歐洲委員會所述的目標為:一方面,保證電子貨幣的穩定良好發行,另一方面,保證個人發行者的失敗并不實質影響改種支付方式的發展。因此,提出的標準根據電子貨幣服務特定的性質而定制,并在一定程度上鼓勵新的玩家進入市場。歐洲貨幣機構(EMI)1994關于歐洲支付體系23 報告中首次提及了Mondex及Visa Cash等預付卡,其結論為:電子貨幣的發行僅限于第一第二銀行指令中所定義的信貸機構,其結果是排除了非銀行。歐洲貨幣機構理事會在其1997年年度報告中發表的關于電子貨幣發行的意見基本與該結論一致,24 并涉及基于軟件的電子貨幣系統。1997年年度報告稱,用來交換電子貨幣所收集的資金本質上是可贖回的,并且(該等)發行人應滿足最低要去,而與其信貸機構地位無關。25

歐洲委員會于1998年發布“電子貨幣指令”草案。該草案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是關于修訂第一銀行指令中的信貸機構定義,以使非銀行機構發行電子貨幣。該指令草案的第4條限定了電子貨幣發行人持有浮動資金的投資范圍,都為高度流通,超低風險。然而,歐洲理事會經濟與社會委員會顯然認為,比起向最大數量的參與者開放市場,保護消費者、保持嚴謹標準更為重要。

在美國,根據當前的州法律及聯邦法律,單位而非存款機構可發行電子貨幣。1996年5月2日,聯邦儲備管理委員會發布了修訂E規定對于儲值卡26的要求草案。然而,議會在對1997年撥款議案修訂中,指示聯邦儲備暫停根據E規定規范儲值卡,先研究該法規對于發展的影響。27 1996年8月2日,FDIC發布法律意見,表明大多儲值卡都不符合存款保險標準。

香港是全球選擇特定法律標準來應對電子貨幣發行的司法管轄地之一。這被包含在銀行業條例中。立法的原因是考慮到Mondex及Visa Cash等多功能儲值卡的發行同等于取款或發行紙幣,且應僅限于受許可的銀行。另一方面,非銀行可發行限制功能的卡,該卡有明顯核心使用,比如交通服務的支付,同時也可用于限制性輔助或附帶目的。銀行業條例中有規定涉及許可此卡發行人作為特殊取款公司類型。如果非核心使用的范圍非常有限,則可同時免除。

很多其他政府通常不會許可政府單位以外的人創造貨幣,但私人單位可發行旅行支票等貨幣產品,該等產品被稱作是特殊目的票據,它們的使用頻率、使用量或使用規模都不及傳統貨幣。至于電子貨幣的發行,似乎并未達成決定。

這似乎是個爭議問題。要決定哪個模式對電子貨幣發展更為有利是困難的,也為時過早。在任何國家,如果電子貨幣僅限于銀行,已經制定的監管標準可拓展到新產品,但競爭及創新可能會更受限制。相反地,如果多樣種類的機構可以稱為發行人,更大程度的競爭可獲得相應利潤,但沒法解決一系列的監管問題。對于監管者來說,最主要的危險在于無法理解變換的風險,個人公司的弱點以及市場結構的變化。監管者必須識別、評估、控制及監測電子貨幣的相關風險。中央銀行的主要問題是可接受的風險程度。這一部分基于個人機構適合承擔的風險。另外一個顧慮是:一名參與者的失敗會否威脅到整個方案的生存;一個方案的失敗會否威脅到電子支付系統的其他方案或聲譽。網絡的速度極大地減少了銀行及監管者對于任何時間的最佳反應次數。

因此,重要的不是電子貨幣的發行是否應僅限于銀行,重要的是電子貨幣的發行應被監管,且發行人必須擁有綜合風險處理方法來應對中央銀行的疏忽。不但監管電子貨幣的發行人,還應監管發布的電子貨幣產品類型。例如,必須對消費者及零售商可持有或可進行交易的最大額度進行限制,或是要求方案操作人來監測交易。

3.?清算、結算及流通性、穩定性問題

幾乎所有發展中的電子貨幣方案都需要機構內部的清算及結算安排。許多電子貨幣方案計劃使用現存的銀行間安排。清算代理通常要求每個發行人保持未付電子貨幣及儲備間的充足負債。然而,如果電子貨幣贖回需求驟增,對于發行人來說是個嚴重問題。如果公眾發現流通性問題,可能會出現更多的提取存款或贖回電子貨幣的情況。同樣,未能即使達到贖回要求可能導致名譽受損。因此,針對清算及贖回的規定及監測系統可防止過量發行,對正常運作是十分必要的。除了儲備要求,還應要求發行人投資流動資產并進行定期綜合審計。另外,銀行間清算及結算系統的操作者及監督者應確保該系統能有效處理機構及運行業務、風險管理及結算程序。由于電子貨幣促成交易的瞬間清償,應仔細計算電子現金并記錄贖回模式。

同時,有些方案提供多個國家的電子貨幣,使得央行對以本國貨幣標識的電子貨幣的計算更為困難。許多電子貨幣方案的發展基于國外大型國際支付卡公司等機構的技術及流程發展。這可能產生一個顧慮:對于外國賣家在國內推銷的產品及方案,國內的公共部門如何獲取它們的詳細及準確信息;公共部門如何能基于其國內的顧慮來影響個體方案。

4.?抵制電子貨幣的不當使用

對于現金的不當使用也會復制到電子貨幣上,這包括黑市交易等不法使用及非法交易。因此,必須花費時間和人力物力來控制和防止該等嚴重威脅,如欺詐、欺騙、挪用及洗錢。同時,電子貨幣安全性的許多特征增長了其對洗錢及其他犯罪活動的吸引力。為了該等非法目的使用基于下列幾點:電子貨幣無須經過系統操作人而直接轉帳的范圍;電子貨幣設備可持有的最大額度及其記錄能力;電子貨幣可悲轉移出邊界的容易程度。有些人認為,政府抵制洗錢的利處及行為與那些尋求發展匿名數字商務及電子貨幣的相反。29 聯合國、七國集團、歐盟已經呼吁共同行動消滅臟錢,同時,100多個國家已經或正考慮將洗錢犯罪化,包括歐洲、加勒比及南太平洋的避稅港。30 金融機構應該“了解你的客戶”(包括明確禁止匿名賬戶)并且上報“嫌疑”交易。31 歐洲理事會經濟及社會委員會認為卡類電子貨幣及基于軟件的電子貨幣應被分開監管。對此的合理原因是由于相對于用預付卡支付的小額交易,可轉移任何數額的基于軟件的電子貨幣更容易引發洗錢或欺騙活動。該委員會提議針對軟件貨幣32發行人實施更為嚴厲的規定。

因此,政府應要重新審視定義銀行及防止欺騙及未經授權銀行活動方法的基本法律概念。除此,由于通過互聯網交易的電子信息涉及國境問題,各國政府須合作來處理這些問題。

5.?國際合作

如之前所述,電子貨幣產品技術的設計本質上是為了擴大銀行及客戶的地理范圍。當跨國進行電子貨幣支付時(主要針對通過計算機網絡操作的基于軟件的方案),很難確定電子方案落入哪個司法管轄范圍。當今全球環境中的監管只有在擁有國際維度時才能變得有效。當然,監管者早已必須應對國際銀行的監管問題。他們已經建立邊境監測機制;國內/東道主責任協議;以及信息共享及通用標準雙邊協議,希望所有銀行,包括那些離岸領地都能夠遵守。然而,如果認為這種通用的國際監測機制同樣可良好地運作于電子貨幣,那么這樣的想法是十分危險的。他們應該做得更多。

巴塞爾委員會電子銀行集團認為,巴塞爾應向國際監管社會提供整套的有關電子銀行的顧問指南,以便提供國內規范基礎,支持消費者和行業教育。33 全球范圍內,該指南將促進國際合作并作為電子銀行及電子貨幣監管途徑的基礎。通過建立消費者對銀行的信心以及勸阻對于該類銀行苛刻的附加監管,其可輔助國際電子銀行及電子貨幣。該集團將認證、嚴厲標準、透明度、隱私、洗錢及跨境監測確認為他們深入研究的問題,不論在分析層面上還是政策層面上,直到制定出該種指南34。

第五部分:總結

為電子貨幣設計一個合適的監管框架設計平衡各主體,包括系統穩定性及安全性、發行人財務的整合性、對消費者的保護及促進競爭和創新。因此,總的說來,該框架應是“電子均衡”的。然而,在初期階段,在沒有任何成功經驗的情況下,對電子銀行及電子貨幣的認證及監管將會類似傳統能夠的銀行服務及產品,正如同英國所采用的35 ,隨著電子貨幣的發展應對其做出不斷發展。

監管部門對于引入任何可行監管措施的時間掌握上也面臨著選擇。一方面,在初期建立綜合的監管框架會壓制創新。雖然美國聯邦儲備委員會主席格林斯潘認為,就目前的變化階段及市場的不確定性,監管者及某些市場參與者自然希望政府介入,通過標準、規定或其他政府政策來消除不確定性,他也強調,由于金融系統變得更為復雜,詳細的規則及標準已無效,甚至是累贅。他認為,如果我們希望進行金融創新,我們必須注意不去制定規則來抑制創新。為了發展新的支付形式,私有部門需要靈活性來進行試驗,而不受政府的多方面干預。所以,在初期階段,行業參與者會發現監察是最有益的36。

但是,另一方面,如果某些規定被推遲實施,而最后又被證明是必要的,那么就存在著總體監管成本大幅提高的風險,而現存的監管框架因未及時調整而可能在某種程度上抑制了有前景的創新。意大利銀行的Padoa Schioppa先生稱,定義一個新的機構模式的方式應不同于從以往修改的。本世紀初,在經歷了一場金融及貨幣危機后才達成了一份關于如果基于貨幣及儲蓄來管理貨幣系統的協議。經歷目前類似的學習階段是十分危險的,因為工業化世界中的支付系統將擴大任何單個市場操作者的問題,并將其影響擴散到整個經濟體。

的確,電子銀行機電子貨幣的規范及監管仍出于初期階段,正如其自身的產品,仍在演變中。然而,政府在立法上不因采取觀望態度,確實是這樣,如果你同意David Saxton所說的那個有些極端的觀點:數字現金對于這個星球上的每個政府來說都是威脅,畢竟所有的政府都要掌控自己的貨幣。38

(本文系楊春寶律師2000年所作英文論文Electronic Money and Relevant Legal and Regulatory Issues的參考譯文。腳注、尾注:略)

最后編輯于:2018-10-13 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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