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有效制止壟斷行為 創造公平有序市場環境

  5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新聞發布會,全文公布了《關于審理因壟斷行為引發的民事糾紛案件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壟斷司法解釋》)。


  發布會后,為詳細了解這部司法解釋的起草背景、基本原則以及此類案件的起訴、受理、管轄、舉證責任分配、訴訟證據、民事責任和訴訟時效等問題,幫助有關從業人員盡快掌握壟斷民事訴訟的基本框架和制度設計,進一步明晰反壟斷法相關規定具體含義,記者采訪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負責人。


  起草背景:歷時三年,匯集中外意見


  記者:壟斷民事案件疑難復雜,專業性很強,一直是人民法院面臨的重大挑戰之一。請您介紹一下《壟斷司法解釋》的起草背景。


  負責人:反壟斷法是制止壟斷行為、保護市場競爭和維護市場秩序的基本法律,也是完善市場結構、保障經濟安全和確保市場配置資源基礎性作用的重要法律,素有“經濟憲法”之稱。


  為此,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09年就正式啟動了壟斷司法解釋的起草工作,歷時三年,中間反復修改并多次征求意見。


  司法解釋的起草受到國內外的較多關注,美國政府、美國律師協會、中國歐盟商會、中國日本商會、中國世貿組織研究會競爭政策與法律專業委員會等提出了修改建議,加上其他機構、團體和個人的意見,匯集的修改意見多達250余條。


  起草原則:實事求是,全球視野


  記者:《壟斷司法解釋》對壟斷民事訴訟的基本架構作了具體設計,請問起草這部司法解釋時遵循了哪些原則?


  負責人:我們把握了下面四個原則。


  一是遵循法律規定。我們以反壟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為基礎,結合民事訴訟法、侵權責任法、合同法等法律,對于壟斷民事案件的范圍、管轄與受理、證明責任、民事責任承擔及訴訟時效等問題作了規定。


  二是總結了一些較為成熟、認可度較高的司法經驗。對于那些爭議較大、尚處于探索當中的問題,基本未納入《壟斷司法解釋》。


  三是從國情和實際出發。既要通過明確規則、便利當事人訴訟來充分發揮反壟斷民事司法的功能與優勢,提高人們的競爭意識和培育良好的競爭精神,又要避免威懾過度,抑制市場活力,同時還要協調好反壟斷行政執法與民事司法之間的關系,保證反壟斷法最佳實施效果的實現。


  四是體現全球視野和國際眼光。在起草過程中,我們比較借鑒了有關國家和地區較為成熟的反壟斷民事司法經驗,在此基礎上根據我國的立法和國情進行了適當創新。


  案件分兩種 損失須符合三要件


  記者:請問,壟斷民事糾紛案件包括哪些類型?哪些當事人具備原告資格?


  負責人:《壟斷司法解釋》第一條規定了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兩種基本類型,一是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而引起的訴訟,通常屬于侵權之訴,二是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引起的訴訟,這種情況既可能是合同之訴,也可能是其他訴訟。


  這兩種案件類型本身就界定了原告的范圍和條件。在壟斷民事訴訟中,只要原告有證據證明因壟斷行為受到損失,或者因合同內容、行業協會的章程等違反反壟斷法而發生爭議,均可以提起訴訟,要求壟斷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


  因壟斷行為造成的損失,需具備三個條件。一是這種損失應該是實際損失。二是這種損失應該是由壟斷行為造成的,即損失與壟斷行為之間存在因果關系。三是這種損失必須是反壟斷法所意圖防止的那種損失,即由壟斷行為的違法性所導致的損失。如果某種損害雖然由壟斷行為造成,但與壟斷行為的違法性無關,那么這種損害不能依據反壟斷法得到救濟。


  章程違法的行業協會可以成為被告


  記者:《壟斷司法解釋》第一條明確了因行業協會的章程違反反壟斷法發生爭議,可以提起民事訴訟,請問這是出于何種考慮?


  負責人:在我國目前的市場環境中,通過行業協會的章程實施壟斷行為的現象時有發生。


  反壟斷法已經明確將行業協會實施的壟斷行為作為該法的調整對象,當事人有權針對制定該章程的行業協會提起壟斷民事訴訟。


  原告有兩種訴訟方式


  記者:《壟斷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了原告提起訴訟的兩種方式,請問這一規定的依據是什么?


  負責人: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中,原告往往面臨取證困難、缺乏必要專業知識等難題。如果涉嫌壟斷行為已經反壟斷執法機構查處,認定構成壟斷行為,那么允許原告在該處理決定效力確定后起訴,更有利于原告維護自身的正當權益并最終獲得賠償救濟。因此,司法解釋對于后繼訴訟做了明確指引。從國際上看,它是原告提起壟斷民事訴訟的基本方式之一。


  司法實踐中已采取由當事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做法。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認真學習和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的通知》中,也已明確了此種訴訟方式。


  因此,司法解釋對這兩種訴訟方式作了明確規定。


  移送管轄:先審查,后決定,防止拖訟


  記者:《壟斷司法解釋》第五條規定了立案時的案由并非壟斷糾紛的民事案件的移送管轄問題,請問如何理解和適用這一規定?


  負責人:如果案件并非以壟斷糾紛立案,那么在立案時就不可能適用壟斷案件的集中管轄。


  但是,在審理過程中,當事人可能依據反壟斷法提出抗辯或者反訴,人民法院也可能依職權認為案件需要以反壟斷法作出裁決,這就說明該案可能屬于壟斷糾紛。如果審理該案的法院本身不具備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管轄權,就可能發生移送管轄問題。


  在決定是否符合移送管轄的條件時,一方面要維護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集中管轄制度,另一方面也要防止當事人濫用壟斷抗辯和反訴拖延訴訟。


  因此,受訴人民法院應該首先對當事人提出的壟斷抗辯或者反訴進行審查,看其是否確有證據支持。如果確有證據支持,則應將案件移送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如果明顯缺乏證據支持,則不應移送管轄。


  五項壟斷協議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記者:對于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規定的壟斷協議,《壟斷司法解釋》第七條規定被告應對該協議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這一規定應如何理解?


  負責人:我國反壟斷法區分了兩類壟斷協議: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兩種協議對于競爭的可能影響具有較大差異。橫向協議對競爭的危害程度往往更大。


  對于大多數縱向協議,只有在品牌間競爭不充分的情況下才會產生競爭問題。也就是說,只有在供應商層面或購買商層面或這兩個層面同時存在特定水平的市場勢力的情況下才可能對競爭有消極影響。


  基于長期的實踐觀察,橫向固定價格、限制產量、劃分市場、限制技術、聯合抵制等行為,通常情況下都會對競爭具有非常明顯的消極效果。我國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對此作了明確列舉。因此,對于反壟斷法第十三條明文列舉的橫向協議,可以推定其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的事實成立,而由被告對其行為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承擔舉證責任。


  需要說明的是,除了反壟斷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第(一)項至第(五)項明確列舉的橫向協議外,其他橫向協議對競爭是否會造成排除、限制競爭的消極效果通常是不確定的,需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


  因此,對于反壟斷法第十三條明文列舉之外的其他橫向壟斷協議,原告通常仍需對該協議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效果承擔舉證責任。


  被告居支配地位時可減輕原告舉證責任


  記者:《壟斷司法解釋》第九條規定了對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的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問題,請問這一規定應如何理解和適用?


  負責人: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所在的市場往往是自然壟斷或者市場競爭不充分的市場,市場支配地位常常是自身固有或者依法確立的。基于此類市場主體和市場競爭的特殊性,可以適度減輕原告在證明此類市場主體的市場支配地位方面的舉證責任。


  但是,并非所有的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都當然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因此,在認定該類主體是否在相關市場內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時,既要適當減輕原告的舉證責任,又要堅持認定市場支配地位的市場競爭標準。如果通過對市場結構和競爭狀況的分析,結合經濟學基本經驗和常識,明顯能夠認定該類主體在相關市場內具有支配地位的,則可以認定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不再要求原告承擔過重的舉證責任。


  當然,公用企業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獨占地位的經營者可以提供相反證據推翻這一認定。


  專家意見:著重審查四個問題


  記者:在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中,有時會遇到需要專業機構或者專業人員就案件的專門性問題出具專家意見的情況,對于這類專家意見,請問應如何審查判斷?


  負責人:在壟斷民事訴訟中,專家意見對于解決案件中關鍵經濟學問題往往起著重要作用。


  《壟斷司法解釋》第十三條對此作了明確規定。考慮到壟斷民事訴訟中涉及的專家意見尤其是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與鑒定結論的性質相類似,《壟斷司法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對于此類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報告可以參照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有關鑒定結論的規定進行審查判斷。


  可著重審查如下問題:該報告是否具有充分的事實或者數據基礎;是否運用了合理、可靠的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方法;是否考慮了可能改變市場調查或者經濟分析結果的相關事實;專家是否盡到了專業人員所應具有的謹慎和勤勉等等。


  民事責任: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記者:請問,《壟斷司法解釋》對壟斷行為人應該承擔的民事責任作了哪些規定?如何克服壟斷民事糾紛案件中損害賠償計算的困難?


  負責人:根據反壟斷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經營者實施壟斷行為,給他人造成損失的,應承擔民事責任。


  該條并沒有把壟斷行為人的責任方式限定為損害賠償,而是使用了更上位的“民事責任”概念。因此,反壟斷法為壟斷行為的民事責任留下了選擇空間。民法通則、侵權責任法和合同法規定的各種責任方式可以適用于壟斷行為的民事責任領域。從壟斷民事糾紛案件的具體情況來看,壟斷行為的民事責任方式通常包括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等。因此,《壟斷司法解釋》規定了壟斷行為可能承擔的停止侵害和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


  在司法實踐中,可以探索適用知識產權案件中常用的酌定賠償的方法。原告有證據證明被訴壟斷行為已經給其造成實際損失但證明該損失的數額較為困難的,可以根據已查明的事實,考慮被訴壟斷行為的性質、程度和持續的時間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賠償數額。

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4: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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