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求助:我司有一筆十幾萬的欠款還沒回收,由于是賒銷行為,且發票已經開給欠款方,欠款方在支付部分貨款后,剩下的十幾萬至今還沒付給敝司,敝司也催討過,但未能如愿,而當時與客戶簽訂此銷售合同的敝司的銷售經理(經手人)已經與公司解除合同兩年多了,請問此銷售經理是否還有追討欠款的責任?當時發票也是通過他寄給客戶的,如果欠款追討不回來,他是否負賠償損失的法律責任?
上海楊春寶律師解答:一般而言,沒有。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首先銷售經理沒有追逃欠款的責任,至于有否賠償損失的責任要看他的行為有否嚴重違反公司規章違反他的權限而定,如果是他需要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但需要貴司舉證證明,且在時效上可能也會有一定問題。
其實如果雙方有合同,且貴司已經履行了合同義務,完全可以訴訟對方要求支付余款,對方有發票并不當然證明其已經履行了付款義務,當然在起訴前應做好充分的準備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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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2-20 1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