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師:
《上海證券報》刊登了一文:新股發行首次見國有股減持。我有一個疑惑:公司法不是規定:國有股要在公司上市后一定時間才能流通。為什么這四家公司在上市時國有股就可按發行價流通上市?這不是損害我們小股東利益嗎?
誠請楊律師解答。 tks!
一位深圳的股民
股民朋友:您好!
根據公司法規定,發起人股份在公司成立后三年之內不得轉讓,而不論該發起人股系國有股或是其他性質的股份。以前國有股不上市流通是一種暫時性的政策性規定,并不符合公司法的一般原則,國有股流通造成股價甚至股指受挫,并不是其自身造成的,而是市場供求關系以及心理因素等眾多原因綜合造成的。因此國有股上市流通與其他股份上市流通一樣,并不直接損害小股東權益。誠然,我國的小股東保護機制尚不完美,仍需作很多努力。
至于決策層是否應當考慮市場承受能力和股民心理承受能力,控制國有股減持的進度,則非法律問題了。
楊春寶 律師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發表評論),關于“國有股減持是否損害小股東利益?(2003)”,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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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4-25 17: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