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問:今年8月底,我在一商場租了一商鋪開專柜,9月11日將所有押金,租金交齊.雙方約定于9月15日進場開業.15日的前幾天,商場說原商戶不愿撤走,需要把時間推遲,但承諾在10月1日前進場.經過協商,我同意了.當確定9月23日進場時,我欲前往商場簽定合同,并將裝修申請交上時,商場經理提出要我們撤除,或者搬至二樓(不同的商場),或者再推遲時間(11月,12月,不定),或者換商鋪位置.理由是:商場之前與其中一家專柜"口頭協議"做獨家生意,我們賣的商品類型相同,所以不允許.當時的招商代表非常清楚我們所賣貨品類型,但從未提及沖突之事.商場經理說如果我們不同意他們的安排,則退回押金,讓我們撤出...可是因為我們已經進好了貨品,還和裝修工有了約定.
租賃意向函里寫“......在交齊5000元訂金后一周內,交納保證金金、首月租金等費用,并辦理租賃手續。”
請問好心律師,我該怎么辦?沒有簽定合同,租賃意向函有法律效力嗎?
法律橋網友解答:你們雖然沒有簽定合同,但是合同已經成立.理由如下 :
租賃意向書是商場向你發的要約."租賃意向函里寫“......在交齊5000元訂金后一周內,交納保證金金、首月租金等費用,并辦理租賃手續。”"根據他的要約,你以實際行動作出了承諾,對方也接受了你的承諾,即你按照要約的要求交了款.因此你可以要求他承擔違約責任。
可以起訴要求對方按合同約定履行,你也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對方賠償損失承擔違約責任。
最后編輯于:2024-05-08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