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aju9613咨詢:我是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一,擔任法人代表兼董事長,基本不參與公司日常管理,總經理由另外一位股東擔任。法人代表授權總經理全權負責公司運營。現發現總經理有虛開增值稅發票抵扣行為(由供應商開出該發票)且數額較大。請問若被查出,我負有刑事責任嗎?若有,占多大比例?
上海馬建榮律師解答: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零五條規定: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有前款行為騙取國家稅款,數額特別巨大,情節特別嚴重,給國家利益造成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單位犯本條規定之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虛開的稅款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虛開的稅款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
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虛開用于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是指有為他人虛開、為自己虛開、讓他人為自己虛開、介紹他人虛開行為之一的。
我們國家的刑法是行為人負責制,即由對犯罪行為直接負責的人員承擔責任,你只要沒有參與一般不會承擔責任,但實踐中對是否參與、是否知情、是否縱容等區分界限并不是特別清晰,應值得你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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