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問:A把他的一棟房屋賣給了B。但沒有辦理過戶手續。B欠C的貨款,所以C起訴B。要求其歸還59000元貨款,經信豐縣人民法院2002年作出執行裁定把A賣給B的這棟房屋抵作42000元貨款。裁定書上載明:位于信豐中學紅土嶺X號的房屋所有權歸執行申請人C所有Q2002年D(也就是現在我的當事人)租C的這棟房子居住至今。從2002年至2004年D每月向C繳納150元房租。2004年1月C、D約定以50000元價格轉讓此房屋給D,2004年底付清購房款,過戶費用由D承擔。D在2005年才把購房款付清。但因房價上漲(現此房估計在100000元以上價格),C反悔。不愿將此房轉讓給D。于是D將C起訴到信豐縣人民法院,要求D履行協議,辦理過戶手續。
現在這個案子有兩個問題:1、房產證有的名字還是A的。根據法律規定:不動產的權屬以登記為準。但信豐縣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此房所有權系C所有。法院是否有權力對不動產作出確權?
2、近幾年因房價上漲此類案件直線上升,對于已履行協議已交付使用了。出賣方反悔要求買賣無效的。各個法官的判決都會有不同。有的支持有的不支持。
法律橋網友wsj3691829解答:不動產...山林、專利證書、商標證書、車輛等都是各有關職能部門代表國家在行使確認權力,因此有關房屋確權,應先直接向房管部門提出申請,要求確權,由房管部門裁定是否應變更登記.如果申請人覺得房管部門裁定錯誤,然后才到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房管部門依法進行變更登記。
最后編輯于:2024-05-08 22: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