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注冊資本50萬,本人出資3萬,占6%,有“股東證”為證.現公司資本已達200萬,按理本人應占12萬,而公司“規定”,將12萬分為3萬基本股和9萬效益股,并要求本人接受公司退還的3萬最初的股本(即所謂“基本股”)以收回股東證,另規定:本人一旦離開公司,不再享有效益股,請問這一系列操作是否有不合法之處?公司有權退還基本股收回股東證嗎?公司有權宣布“不再享有效益股”嗎?
答:
如果沒有增資或者減資,股東的出資比例是不變的。如果公司的凈資產增減,則股東權益隨之增減,但這只有在股權轉讓或者公司清算時有意義,否則只是會計處理問題。因此,你所謂12萬應指凈資產,不存在劃分為所謂基本股和效益股問題。你公司的做法沒有法律依據,且損害了股東權益。股東的權益基于出資而產生,它與勞動關系沒有關系。
當然如果股東與股東之間在公司成立之時或者認購公司股份之時,另有合同約定在特定情況下轉讓股份,只要不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依法有效。
楊春寶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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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