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師,您好:
本人有一證券糾紛想向您咨詢,敬請解答,萬分感謝。
2000年3月16日,機場轉債首日上市,開市后數分種內,價格急劇波動,我是買入成交的散戶之一,成交價1.20元/每張,成交量壹仟張,成交回報當時在屏幕上全天循環播出。
事后幾天,我所開戶的券商營業部,自稱其按上級部門通知,要改變我的成交結果,改為以每張壹佰元成交,我當即表示:此舉違反“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該條明確規定“按照依法制定的交易規則進行的交易,不得改變其交易結果”。我要求券商營業部出示其上級的通知,但營業部沒有出示,只是拿出一張既沒制表單位,也沒落款也沒蓋章的表格,表中有該券商系統中全國幾位買入成交者的賬戶號碼和成交量,我也在其中,我拒絕簽名,并寫了一份書面聲明,要求該營業部向其所謂上級反映。
可是我的戶頭里,券商還是不給交刈,沒把已成交并回報的那一仟張機場轉債劃歸我的賬戶。事后幾天,我一直幾次按市價委托賣出這一仟張債券。至今一年多已過去了,券商營業部的答復總是那句話“按上級通知,原交易結果無效”。
請問:券商營業部及其上級有權改變交易結果嗎?“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有特別例外嗎?
張先生
張先生:
您好!2000年3月,我正在國外,對于機場轉債的具體交易情形并不了解,我猜測您所遭遇的情形可能是交易系統故障造成。我想“證券法”第一百一十五條規定是為了保護交易結果不受人為因素干擾。但是如果因為技術上故障造成成交價格顯然偏離賣方實際委托價格,則應歸于無效。對此,證券公司或證券交易所應提供有力的證據,并做好解釋、說明工作及善后處理工作,證券公司試圖改變成交結果的做法是錯誤的。
楊春寶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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