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資案例故事:差額補足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

朋友們!你們知道差額補足協議到底有沒有法律效力?今天就給你們講這么個有意思的故事。

 

老刁呢,是一家銀行的負責人,老晉則掌管著另一家投資公司。老刁所在的銀行通過一家資產管理公司設立的資管計劃,出資了28億去認購了一個并購基金的優先級有限合伙份額,這個并購基金的設立是為了收購一家標的公司的股權,還想著將來靠另一家大集團公司收購標的公司股權來實現投資退出呢。

 

這時候老晉的公司就給老刁的銀行出具了個《差額補足函》,老晉那家公司的母公司也出了相關的回復和安慰函啥的,意思就是都知道這個補足安排了??珊髞砟兀蠒x的公司卻沒按約定履行差額補足的義務,這老刁可不干了,就把老晉的公司告到上海金融法院,要求老晉的公司履行差額補足義務,還得賠償資金占用損失呢。

 

老晉那邊卻辯稱《差額補足函》違反了不得“剛性兌付”的監管規定,應該認定是無效的。還說這《差額補足函》的法律性質應該是保證,和合伙協議、標的公司股權回購協議之間是主從法律關系,在主合同債權債務確定之前,老刁不能單獨就從合同來起訴。而且就算這《差額補足函》有效,那基金都還沒清算呢,支付條件根本就沒成就,要是他們真要承擔差額補足義務,還得扣除基金已經預分配的收益款以及標的項目資產清算變現后的剩余資產啥的,不然老刁那邊不就雙重獲利了嘛。

 

那法院這邊是咋看的呢?一審的時候,法院一查,發現老晉的公司并不是所涉投資資金的管理人或者銷售機構,所以這不屬于那種法律法規管著的剛性兌付行為。這個基金本來就是老晉的公司和那個大集團公司一起發起設立的產業并購基金,老刁和老晉他們分別認購了優先級、劣后級合伙份額,老晉的公司那是基于自身利益需求,自愿用這種結構化安排還有《差額補足函》的形式,跟老刁就投資風險和收益進行分配,所以這不構成無效的情況。

 

再說說這《差額補足函》的法律性質吧,老晉的公司出具這個函,確實好像是想給老刁的投資資金退出提供個增信服務,但到底構不構成保證,還得具體分析呢。老刁可不是合伙協議還有標的公司股權回購協議里的直接債權人,老晉的公司履行差額補足義務也不是以合伙協議里基金的債務履行為前提的。老晉在《差額補足函》里承諾的是就相關股權轉讓價格的差額承擔補足義務,或者在標的公司股權沒完全處置的時候承擔全額差額補足義務,這和股權回購協議里的相關債務不是一回事兒,所以這差額補足義務是有獨立性的。

 

還有關于那個差額補足的支付條件是不是成就了,老晉的公司直接給老刁承諾差額補足義務,本來就是為了確保老刁的理財資金能在資管計劃管理期限屆滿的時候及時退出。要是沒按期完成股權轉讓交易,老晉的公司就得無條件獨立承擔支付義務,跟基金項目有沒有清算沒有關系,所以這履行條件其實已經成就了。不過老刁和那家資產管理公司對于這筆債權的最終利益歸屬是一樣的,而且老晉的公司義務范圍包括了那28億元投資本金和收益,所以資產管理公司已經拿到的投資收益得扣除掉。而且資產管理公司也承諾了,要是老刁在這個案子里實現了全部權益,就不會再另外主張相關的基金份額收購義務,也不會再通過基金獲取收益了,所以不存在雙重獲利這一說。

 

就這樣,一審法院判決老晉的公司得給老刁的銀行支付相應的款項,還得支付利息損失。

 

可老晉的公司不服,又上訴到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說這《差額補足函》是合伙協議和回購協議的從合同,內容符合擔保特征,既沒公司法定代表人簽字,也沒經過董事會決議啥的,有大問題。還說老刁那邊指示人偽造他們公司相關文件,有惡意,所以這《差額補足函》不應該有法律效力。

 

二審法院這邊,經過仔細審理,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了,這就是終審判決啦。

 

今天的故事就講到這兒啦,歡迎大家在評論區聊聊自己的想法,下一期的故事同樣精彩,請記住全網關注法律橋楊春寶律師。

最后編輯于:2025-02-02 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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