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楊律師,您好。我有一個問題咨詢您:我在工人日報發了一個關于打官司的長篇紀實報道,約七千字。幾天后,某報根據我的報道發了一個一千字的報道(將我的報道的主要內容概括),未署名,僅注明“據工人日報”。請問:某報的這種行為是否侵犯了我的著作權?我如何索賠?有人說某報的報道是“時事新聞”,不受著作權法解整,因此未侵權,這種說法正確嗎?在我及該報的報道中,除事實部分外,還有“該案為全國首例”等評論,這是否能成為證明該報道不是時事新聞的依據呢?給您添麻煩了,謝謝!
著作權法第二十二條確實允許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上述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稱,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照該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該報顯然侵犯了您的著作權,姑且不論是否應當將關于訴訟的長篇紀實報道視為時事性文章,該報至少侵犯了您的署名權,還侵犯了您的修改權(或改編權)和保護作品完整權(如果有歪曲、篡改)。 您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律師與該報交涉,要求其道歉并向其索賠。如果交涉沒有效果,可以向法院起訴。 楊春寶律師 |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