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公司為某公司代加工一些涂料產品,使用對方的品牌及包裝桶(包裝桶上注明的生產商是對方公司,生產商地址是對方公司地址)。請問此操作是否有悖于法律有關產地等方面的規定。
答:
你們這種做法叫做OEM,也稱定牌生產,我國對OEM除涉及商標使用外,并無專門的法律規定。在實踐中,有標明生產商的,也有不標明的。特別是在接受外國品牌廠商的OEM。但是,如果產品在國內銷售,根據我國產品質量法的規定, 產品或者其包裝上的標識必須真實,且應有中文標明的產品名稱、生產廠廠名和廠址,生產者不得偽造產地,不得偽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廠名、廠址,綜合這些規定看,貴公司在為對方公司代加工時,應當注明真實的生產商和產地。否則有被處罰的風險。
楊春寶 律師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