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言P2P的明星要還錢嗎?北京下發通知要求代言人配合清退

P2P雖然清零了,但P2P欠投資人的錢還沒有全部追。P2P圈的這些錢很大一部分都砸在了巨額廣告宣傳費上面,而現在代言過P2P的眾多明星恐怕要緊張了。

1月29日,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公眾號發布公告,要求P2P廣告代言人配合落實風險化解。公告指出,部分網貸機構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聘請知名演藝人員、公眾人物作為廣告代言人,代言人未盡到審查義務,作出不實宣傳,對損害結果負有責任。因此,要求這些廣告代言人就相關問題進行說明,并配合開展網貸清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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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北京市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公眾號)

不過,記者多次撥打公告中的電話,卻始終無法打通。

眾多明星曾代言P2P

來自P2P的饋贈,都已經在暗中標好了價格。

重金聘請明星代言,利用名人效應獲取客戶信任,是前幾年P2P打開市場的重要手段。拿過P2P廣告費的明星不在少數。

如知名主持人汪涵曾為愛錢進代言。愛錢進出現兌付困難后,就有投資者聲討汪涵,要求“還我血汗錢”。汪涵也發聲明表示:“多次聯系平臺,敦促他們解決問題。在做這些事情時,未及時向大家通報,為此道歉。”愛錢進的另一位代言人劉國梁也向公眾做出了道歉。目前,愛進已被立案調查。

范冰冰曾擔任紫馬財行形象大使,后來紫馬財行出現提現困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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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自網絡)

黃曉明曾為東虹橋金融在線做過廣告,后來東虹橋金融在線出現兌付困難時,黃曉明的微博也被討債的評論攻陷。

轟動一時的e租寶,曾找來唐嫣、李湘、瞿穎、鐘麗緹、胡靜打廣告。羽泉組合為九鼎旗下的借貸做過代言人,后來借貸寶出現大面積逾期,并深陷“裸貸”風波。

此外,郎朗代言的美股上市公司綠能寶、王寶強代言的團貸網、張鐵林代言的鑫琦資產、郎咸平站臺的泛亞、快鹿等平臺,都紛紛暴雷。邀請張涵予拍攝宣傳片的人人貸也于前不久出現兌付困難,投資人不得不“打折下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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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涵予人人貸廣告片)

投資人起訴P2P代言人的事件也曾發生。

“九球天后”潘曉婷代言的“中晉系”理財產品暴雷后,就有受害的投資者起訴潘曉婷,要求賠償損失20萬元。不過,因難以認定潘曉婷“明知或應知廣告內容虛假”,法院未支持投資者的賠償訴求。不過,潘曉婷已主動配合公安機關退還所有代言費。

代言人應承擔怎樣責任?

大成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楊春寶對《華夏時報》記者表示,判定P2P代言人的法律責任,應根據《廣告法》的規定。

《廣告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廣告代言人在廣告中對商品、服務作推薦、證明,應當依據事實,符合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并不得為其未使用過的商品或者未接受過的服務作推薦、證明。

第五十六條規定,虛假廣告,造成消費者損害的,其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廣告代言人,明知或者應知廣告虛假仍設計、制作、代理、發布或者作推薦、證明的,應當與廣告主承擔連帶責任。

如果代言人違反這兩條,也就是說未使用過產品,或明知廣告虛假仍做推薦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罰款。

楊春寶認為,在調解中,可能會要求代言人按照代言費的2-3倍清退,如果不配合,可能會建議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按上述規定予以處罰。

同時,楊春寶同時也指出,要追究連帶責任可能會比較困難,需要個案分析,不能一概而論。

零售金融專家蘇筱芮對記者表示,明星代言或被追責一事,可以視為平臺追贓挽損過程中的重要一環。從道義上講,向明星追責高額代言費可以挽回大額損失,對出借人能夠實現部分“補損”;而從實操層面講,認定主要存在兩層難點:一是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則,目前金融營銷相關規定已經出臺,但明星代言P2P是更為早期的行為;二是根據舊有廣告法等法律法規,如何對此類活動認定虛假廣告,認定代言人的“主觀故意”存疑。

在具體案例中,代言人是否明知產品虛假,本人是否接受過網貸平臺的服務,認定起來都有一定難度。朝陽區金融糾紛調解中心公告中也只是要求代言人說明情況,并未明確表示P2P代言人需承擔何種責任。

此外,2020年12月,國務院通過《防范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草案)》,草案對非法集資的行政、刑事責任和資金清退、非法集資參與人應承擔的后果等作了嚴格規定。未來,對于金融消費者的權益保障必定會更加完善。

而對于普通投資者來說,投資需謹慎,盲目相信明星代言人并不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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