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是否需要承擔其所投資的企業的稅務?

法律橋網友linbin8261咨詢:甲公司(屬縣政府)原來屬于地方政府投資的地方電力供電企業。03年,根據國家電力改革的政策及農村電網改造的方針,乙公司(屬省政府,負責省內部分地區的農網改造資金的管理)以其投入的農網改造資金、甲公司以其現有的經營性資產,共同成立新的地方供電丙企業。一年以后,甲縣政府又將其占有的丙公司的股份,轉讓給乙公司,此時丙公司成為乙公司的全資子公司。請問稅務在稽查03年以前的所得稅、發生的納稅義務及稅務罰款,是應當由新成的成立丙政府承擔,還是由甲政府承擔?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所得稅包括企業所得稅、股東所得稅(投資者權益所繳納的稅務),如果是稽查甲公司從丙公司所獲得的分紅所應繳納的稅務,則應當由甲公司承擔;如果是稽查丙公司所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則應當有丙公司承擔。在股份轉讓前甲公司是股東,不應當由股東承擔企業的稅務。

linbin8261再咨詢:稽查03年以前的所得稅,帳應該是甲企業的帳,但是由于管理的原因,帳等之類的會計資料仍然由丙保存。因此稅務查03年以前的帳的時候,直接是找丙公司的。請問還是由丙來承擔稽查的稅負嗎?按照《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及《實施細則》,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依照《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規定,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分別以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和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并的企業己不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應以存續企業為納稅人,被吸收或兼并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存續企業承繼。企業以新設合并方式合并后,新設企業符合企業所得稅納稅人條件的,以新設企業為納稅人。合并前企業的未了稅務事宜,應由新設企業繼承。我們公司的情況似乎跟法律中所列的均不相同?

長沙芙蓉王律師解答:03年的稅務問題產生的罰款或補交稅款等義務均應由丙公司繼續承擔,你說提到的稅務問題是丙作為企業法人對外應承擔的責任,企業股東的變更不影響法人主體資格,但若當時的股東甲對于該稅務問題的產生存在過錯,則可要求甲承擔過錯賠償責任.

linbin8261咨詢:稅務清查的是03年以前的企業所得稅,也就是作為甲公司經營期間產生的罰款和需要補繳的稅款。

現在有個問題,甲企業實質上已經沒有營業活動,因為03年的時候,以自己的經營性資產成立丙公司之后,只剩下一點舊的建筑物的財產,縣政府對剩下的資產也沒有管理,實質上是由乙公司人員(甲公司原來的人馬)管理。稅務是否可以以甲沒有收入,不能作為民事權利主體,要求乙公司承擔稅款的依據?

如果這樣的話,由于甲縣政府將其占有的丙公司的股份,轉讓給乙公司,當時乙公司購買甲股份的錢并沒有經過甲公司的帳,而是直接給了財政。所得稅和罰款,是否可以先執行縣政府轉讓所得的錢之后,剩余的部分才由乙公司承擔?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要把握一個原則:股東不必承擔公司的債務。無論哪個股東經營還是那個股東持有、掌管帳冊,稅務都應當由公司負責繳納而非股東。因此,甲乙均無需承擔交稅的義務,稅務應當由丙公司負責繳納,如果甲乙公司存在抽逃丙公司資產等違規操作的嫌疑,那才涉及到追究該兩公司責任的可能。另,本案發生了股權轉讓,但公司主體資格并沒有發生改變,不屬于上述引用的“吸收”、“兼并”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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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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