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Wzybio咨詢: 2003年3月我和甲,乙三人合伙注冊合伙企業(yè)(生物產品經營部),執(zhí)照上甲為負責人,4個月后解散,當時寫了一個協(xié)議我和乙簽字后交給了甲,我和乙委托甲注銷,我和乙與該經營部無關,不負一切法律責任。但我沒有刻協(xié)議,但有甲的手稿,沒寫日期和簽名。甲沒有注銷,2004年甲將執(zhí)照賣給乙,乙將甲的名字變更為丙,丙為負責人,還保留了我的33%股,我不知情一分錢也沒出,實際上都是由丙的老婆和乙在經營,并且可能給別人違規(guī)過了一筆帳,這一切我都不知情。2005年底乙和丙鬧翻,現(xiàn)在丙向乙要他的股,乙說丙一分錢也沒出(很可能丙沒出),為此乙和丙將要打官司。鬧得很兇,今天丙還打了乙。
請問我在此中間有無什么責任,如有最大的責任是什么,我現(xiàn)在該怎么做。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實際上,你已經退伙了,你跟甲乙合伙人之間的合伙關系已經終結,盡管工商登記里的資料顯示你的股份為30%。至于乙丙之間的糾紛,則跟你沒有關系。(鑒于工商登記里還顯示你的股權份額,你作為合伙人的身份對外并沒有滅失,如果該合伙企業(yè)欠債,那么債權人還可能追到你頭上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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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fā)表評論),關于“別人用我的名字注冊合伙企業(yè),若將來打官司,我有責任嗎?”,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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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5-21 22: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