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過設立離岸企業,再實現境外上市的“套路”曾被內地房企頻頻采用。而現在,對民營房企來說,這樣做可能會行不通。“據我所知,‘特殊目的公司’(離岸企業)能夠得到批復成立的數量很少。”一位外資房地產投資基金負責人對上海證券報表示。
該人士話中所指的“特殊目的公司”,實際上是指“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通過對境內企業設立‘特殊目的公司’的控制,可以達到監管返程投資(將境外籌集的資金投回內地)的目的。”上海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合伙人楊春寶律師解釋說。
此前有市場消息稱,內地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赴港上市的審查力度已有所加大。而對于離岸企業難以獲批的“動態”,但有市場人士透露,今年赴港排隊等待上市的內地房企中,為數不少的企業屬于“有備而來”。“尤其是南方的房地產開發商,可能接觸香港資本市場的時間更早,因此有不少早早就成立了離岸企業。”一位外資基金負責人向記者介紹說。相對來說,準備不足的內地房企卻可能會面臨困境。有投行人士透露,由于“特殊目的公司”的設立批復遲遲沒下來,內地一知名房地產民企的赴港上市之路已遇到“障礙”。與外界原本推測的上市進度不同,該企業目前仍然“正在重組之中。”
“對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監控,是為了防止部分操作不規范的外資活動。”一港上市企業高層認為。據他介紹,此前,境外資本能夠用很少的注冊資本金在境內成立一家公司,然后通過在國內向銀行貸款等方式進行房地產投資,完全是“四兩撥千斤”。但如今,這種“捷徑”已經完全走不通了。據了解,國家外匯管理局曾在2005年頒布了“11號文件”和“29號文件”,出臺這兩項文件的本意,是旨在“維護國際收支平衡,確保跨境資本合規有序流動”,對于境內企業赴境外上市可能因此遇到的問題,外管局還出臺了針對上述兩份文件的補充文件——《關于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資及返程投資外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但2006年商務部等六大部委聯合發布的“10號文”,即《關于外國投資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其部分條文明顯針對了由境內公司或自然人所實際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再返程投資活動。
楊春寶律師指出,只要在外資并購的規定頒布之后運用設立離岸企業的模式操作,就需要按相關規定辦理報批和備案的相關手續。他同時表示,對于合理規范的境外投資,內地實質上仍然以鼓勵為主,并沒有嚴格禁止。但市場形勢的確有所變化,“如今我們只投資已有離岸企業的公司。”一家以穩妥為旨的外資房地產基金負責人表示。“雖然可能只是時間問題,但我們看到的現狀是,能夠得到批復而成立的企業數量極少。”一位在港上市企業高層稱。(本文轉載自《上海證券報》2008年1月25日B4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