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加強國內傳輸網建設管理,實現傳輸網建設管理的科學化、規范化,提高管理工作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建設管理辦法》和通信規劃建設工作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中國內傳輸網包括省際干線傳輸網、省內干線傳輸網和本地傳輸網,采用的技術包括光纜、微波、衛星等傳輸技術。
第三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新建、改建和擴建國內傳輸網應遵守本細則。
第四條 信息產業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作為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分別對全國和本行政區域內的國內傳輸網建設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對國內傳輸網規劃和項目建設管理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了解和掌握國內傳輸網建設情況,協調網絡建設,實現資源優化配置。
(二)鼓勵企業(或單位)間聯合建設,不同企業(或單位)的網絡互為備用和保護,實現網絡資源共享。
(三)鼓勵企業(或單位)充分利用已建網絡資源,挖掘已有網絡潛力,提高效益。
(四)提倡采用先進、成熟的網絡技術。
(五)要求企業(或單位)嚴格執行國家建設有關規定。
第六條 省際和省內干線光纜傳輸網線路建設是傳輸網建設管理的重點。
第七條 企業(或單位)國內傳輸網滾動專題規劃實行行業審批制度。
國內傳輸網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項目實行行業初審制度。
第八條 有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廣播電視傳輸網建設企業(或單位)、自身擁有或計劃擁有物理傳輸網絡的專用電信網建設企業(或單位),必須根據行業規劃的要求,逐年編制本企業(或單位)的傳輸網滾動專題規劃,并應當于每年1月底前上報。
第九條 擁有跨省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企業(或單位)的傳輸網滾動專題規劃,報信息產業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和廣播電視傳輸網建設企業(或單位,包括跨省企業在當地的子公司、分公司等設立機構)的傳輸網滾動專題規劃,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第十條 傳輸網滾動專題規劃,滾動期為三年或五年。
第十一條 擁有跨省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企業(或單位)的傳輸網滾動專題規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傳輸網現狀
1、傳輸網建設總體情況(傳輸網組網情況,采用的主要技術,省際、省內干線和本地的光纜、微波傳輸網的線路長度及光纜纖芯長度,衛星轉發器帶寬和衛星地球站數量等);
2、光纜、微波省際干線路由圖,其中,光纜圖上應標注各段的路由長度、光纖型號、纖芯數和纖芯空余數,微波圖應標注各段路由長度和容量;
3、上一年度國內傳輸網建設總投資、資金來源;
4、上一年度省際干線傳輸網建設項目完成情況。
(二)本年度傳輸網項目建設計劃
1、本年度新建傳輸網建設總規模、總投資、資金來源;
2、本年度新建省際干線線路項目路由、距離、容量、投資、資金來源等;
3、省內干線、本地傳輸網新建線路總長度和光纜纖芯總長度、投資以及資金來源等。
(三)到滾動期末間的傳輸網發展思路、目標及主要建設項目框架等。
第十二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和廣播電視傳輸網建設企業(或單位,包括跨省企業在當地的子公司、分公司等設立機構)的傳輸網滾動專題規劃應包括以下主要內容:
(一)傳輸網現狀
1、傳輸網建設總體情況(傳輸網組網情況,采用的主要技術,省內干線和本地的光纜、微波傳輸網的線路長度及光纜纖芯長度,衛星轉發器帶寬和衛星地球站數量等);
2、光纜、微波省內干線路由圖,其中,光纜圖上應標注各段的路由長度、光纖型號、纖芯數和纖芯空余數,微波圖應標注各段路由長度和容量;
3、上一年度傳輸網建設總投資、資金來源;
4、上一年度省內干線傳輸網建設項目完成情況;
5、上一年度本地傳輸網建設總體情況。
(二)本年度傳輸網項目建設計劃
1、本年度新建傳輸網建設總規模、總投資、投資來源;
2、本年度新建省內干線線路項目路由、距離、容量、投資、資金來源等;
3、本地網新建線路總長度、投資以及資金來源等。
(三)到滾動期末間的傳輸網發展思路、目標及主要建設項目框架等。
第十三條 傳輸網滾動專題規劃與傳輸網五年專題規劃的規劃期相同時,可不再另行編制傳輸網滾動專題規劃。但要求該傳輸網五年專題規劃中包含對應滾動專題規劃的相應內容(滾動期第一年的具體建設項目安排等)。
第十四條 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企業(或單位)上報的本年度傳輸網滾動專題規劃的45個工作日內給出批復意見。
第十五條 國內傳輸網跨省建設項目或國家規定限額以上項目,在按照國家建設程序申報審批時,應同時報信息產業部初審。國內傳輸網省內限額以下建設項目,在按照國家建設程序申報審批時,應同時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初審。經行業初審同意的項目方可獲得批準。
計劃單列企業按照項目審批權限自行審批的限額以下國內傳輸網項目,也須履行初審程序。
按照管理權限由通信行業主管部門審批的項目,可直接申報項目審批,免初審程序。
第十六條 企業(或單位)申請項目行業初審或項目審批,應當報送以下材料:
(一)項目申報報告;
(二)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建設方案(有相應資質的單位編制);
(三)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復印件;
(四)資信證明。
第十七條 行業主管部門在收到項目初審申請后20個工作日內,向項目審批單位出具行業初審意見。
行業主管部門在收到項目審批申請后30個工作日內,向項目申報單位出具審批意見。
第十八條 對企業(或單位)當年傳輸網滾動專題規劃的有關批復意見,行業主管部門可以視同對該滾動專題規劃中國內傳輸網當年建設項目的行業初審意見。
對于已批準的傳輸網滾動專題規劃中所列限額以下傳輸網建設項目,計劃單列企業可根據權限自行審批,免初審程序。
第十九條 對于在已有傳輸線路上進行的傳輸系統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可以編制綜合多個相關項目的總體建設方案申請初審,免具體項目的初審。
第二十條 國家鼓勵建設傳輸網的通信企業和單位聯合建設國內傳輸網絡。
聯合建設項目地方參建各方應聯合按一個項目申請初審和審批。
聯合建設項目的申報內容,除按規定的內容外,還應補充各參加企業或單位各自的建設規模和投資。
第二十一條 參與軍民合建項目的地方企業或單位,只能和經總參通信部批準的軍隊項目聯合建設,并應聯合按一個項目向國家計委或信息產業部申報。
第二十二條 參與國內傳輸網聯合建設的各方必須在建設前簽署聯合建設協議,并明確聯合建設的牽頭單位和各方的權利與義務。
全國性網絡聯合建設協議報信息產業部備案,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區域內網絡聯合建設協議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備案。
第二十三條 信息產業部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企業(或單位)申報的傳輸網滾動專題規劃、傳輸網項目采取組織專家咨詢、專家評審等方式,在此基礎上出具批復意見。
第二十四條 信息產業部對傳輸網滾動專題規劃和傳輸網項目的審批和初審意見,抄送項目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
各省通信管理局對省內傳輸網滾動專題規劃和傳輸網項目的審批和初審意見,抄報信息產業部。
第二十五條 本地傳輸網項目的初審管理方式,由各省通信管理局自行決定。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由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