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信規劃備案管理工作細則

第一條 為加強通信業的規劃工作,實現通信規劃備案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提高通信規劃管理工作水平,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電信建設管理辦法》和通信規劃建設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工作細則。


第二條 規劃備案的目的主要包括:


(一)對下屬機構和企業的規劃及實施進行指導、監督;


(二)為行業管理提供依據;


(三)加強規劃間的協調與綜合平衡;


(四)促進信息交流。


第三條 以下規劃必須上報備案(以下簡稱報備):


各省行業五年規劃和滾動規劃。


有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的企業、廣播電視傳輸網的建設企業(或單位)所編制的本企業(或單位)五年規劃、滾動規劃、傳輸網五年專題規劃。


自身擁有或計劃擁有物理傳輸網絡的專用電信網的建設企業(或單位)編制的本企業(或單位)傳輸網五年專題規劃。


其他規劃和其他企業(或單位)的規劃是否報備由企業(或單位)自定。


第四條 各省行業規劃,擁有跨省的公用電信網、專用電信網和廣播電視傳輸網的企業(或單位)的規劃,報信息產業部備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行政區域內的公用電信網和廣播電視傳輸網、專用電信網建設企業(或單位,包括跨省企業在當地的子公司、分公司等設立機構)的規劃,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備案。


第五條 各省行業五年規劃應于規劃期第一年一月底前報備。


企業(或單位)五年規劃、傳輸網五年專題規劃應當在國家每個五年規劃期開始前報備。


行業滾動規劃、企業(或單位)的滾動規劃應于當年一月底前報備。


第六條 規劃報備的文件應包括:


(一)報備說明;


(二)規劃文本;


(三)信息產業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有關資料。


第七條 報信息產業部備案的文件應提供一式十份,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備案的文件數量由各通信管理局自行確定。


第八條 報備說明應包括以下內容:


(一)報備規劃的編制過程、內容、審議程序及意見等基本情況簡介;


(二)需要說明的重大問題;


(三)聯系人及聯系方式。


第九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報備的行業五年規劃應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一)通信市場的預測;


(二)省內通信網絡建設的現狀和規劃(通信能力、技術水平、投資及投資構成等);


(三)省內通信業務及服務水平的現狀和規劃(業務收入、主要業務的用戶數和普及率水平等);


(四)省內電信碼號資源的利用現狀和規劃;


(五)省內通信頻譜資源的利用現狀和規劃;


(六)省內電信企業之間互聯互通現狀和發展;


(七)省內通信普遍服務的現狀和規劃;


(八)應急通信及黨政專網的現狀和規劃;


(七)省內網絡及信息安全的現狀和對策;


(八)通信業推進國民經濟和社會服務信息化的現狀和規劃。


第十條 企業(或單位)報備的五年規劃應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一)市場預測;


(二)通信網絡建設的現狀和規劃(通信能力、技術水平、投資及投資構成等);


(三)業務及服務水平的現狀和規劃(主要業務、用戶數、服務質量等);


(四)經營狀況及規劃(經營戰略、財務、人力資源等);


(五)號碼資源、頻譜資源的利用情況與規劃;


(六)互聯互通情況;


(七)通信普遍服務的承擔情況和規劃;


(八)網絡及信息安全的情況及對策;


(九)本企業(或單位)五年重點建設項目框架。


第十一條 行業和企業(單位)滾動規劃應具備的基本內容同五年規劃,按照近細遠粗的原則,內容可適當簡化。重點說明上年規劃完成情況和當年發展目標、發展重點以及當年建設項目框架、資金估算和資金籌措計劃等。


滾動規劃與五年規劃的規劃期相同時,可不編制和報備滾動規劃。


第十二條 企業傳輸網五年專題規劃應具備以下基本內容:


(一)傳輸網發展現狀(容量、技術水平等);


(二)傳輸網發展需求預測;


(三)傳輸網發展思路和目標;


(四)傳輸網路由圖(含現狀和規劃);


(五)規劃期內傳輸網建設項目框架(路由、規模、建設時間、投資及資金籌措)。


第十三條 信息產業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對報備規劃進行審查。


非本細則第三條要求必須報備的規劃,信息產業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自行確定是否審查。


第十四條 信息產業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的綜合規劃部門在受理備案后,應將報備規劃分送本單位內部其他有關管理部門。


第十五條 信息產業部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審查備案規劃過程中發現重大問題時,可以采取專家咨詢或召開有關部門聯席工作會議等方式進行審查。


第十六條 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發現備案規劃中存在違反國家法規和政策等內容,有權責令申報單位改正。


第十七條 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在受理備案規劃3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不同意見的,視為無意見。


第十八條 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對備案的規劃有保密的義務。


第十九條 未按本規定要求進行備案的企業(或單位),其規劃和建設方面的審查、審批事項,信息產業部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可不予受理。


第二十條 在備案過程中隱瞞重大事項的,或者備案規劃中存在違反國家法規和政策的內容而未改正的,視同未備案。


第二十一條 國家管理工作人員違反本規定的,按電信條例第七十九條處罰。


第二十二條 國家郵政局五年規劃和滾動規劃應報信息產業部備案,具體可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十三條 本細則由信息產業部綜合規劃司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最后編輯于:2024-04-22 1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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