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的決定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加入世界知識產權組織于1996年12月20日在瑞士日內瓦召開的關于版權和鄰接權若干問題的外交會議上通過的《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同時聲明: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不受《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第15條第(1)款的約束。
  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另行通知前,《世界知識產權組織表演和錄音制品條約》不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

最后編輯于:2024-04-25 18:36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