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某公司欲和其職工簽訂對該公司的承包經營合同,由該職工負責經營管理公司,無論是否盈利都要每年上繳一定金額的承包費。該公司是有職工參股的國有公司,不知該性質的公司能否進行承包?承包給本公司職工可行嗎?無論盈利還是虧損都要支付承包費,是不是將公司的經營風險轉嫁給了個人,這合理嗎?公司保留董事會對承包者進行監督,在某種程度上承包者并不完全享有經營自主權,這也和承包的原則相抵觸,這樣的操作是否合法?我查找了一下,除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外沒有找到其他相關的法律規定,而此公司的情況似乎不適用該條例。如果還有其他相關法律規定,請告知。
答:
企業承包經營領域的法律法規,主要有《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暫行條例》、《鄉鎮企業承包經營責任制規定》、《關于承包經營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規定》以及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的一些答復等。盡管如此,除非法律另有規定,這并不影響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業實行承包經營,因此企業的決策機構有權對此作出決定。
以你提及的公司為例,該公司可以承包給本公司職工個人經營,這就是所謂的內部承包。承包的方式有多種,有減虧承包、盈利承包,有按比例支付承包費,也有固定承包費。企業承包時采用何種方式取決于企業的資產現狀和經營狀況,由承包合同雙方協商確定,因此無論盈利還是虧損都要支付承包費的約定與法不悖。至于是否合理,我認為只要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沒有任何一方強迫另一方就是合理的,不能因為承包者的判斷不準、對困難估計不足或者沒有達到預期目標等而質疑承包經營合同的合理性。至于董事會的監督權,我認為也是必要的,畢竟董事會代表公司所有者的權益,必須對承包經營者的經營行為進行必要的監督。但是,它不能影響承包人的自主經營權,這就需要在承包經營合同中約定一個合理的權限。(選自《創業法律108問》,作者:楊春寶高級律師,電話:13901826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