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某公司與大陸某公司簽訂芭布豆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許可大陸公司使用芭布豆商標。然而,雙方合作過程并不愉快,大陸公司最終以臺灣公司未履行其廣告宣傳承諾等為由要求減少商標使用費,臺灣公司雖然表示愿意協商,但雙方始終未能達成一致。正當雙方僵持之際,臺灣公司一紙訴狀將大陸公司告上法院,要求大陸公司按照商標許可使用合同的約定支付商標使用費。
大陸公司為此委托楊春寶高級律師代理此案。楊律師及其團隊仔細研究了案件材料,并向當事人進一步了解合同訂立的背景、履行情況以及雙方爭執的焦點,同時,對系爭商標涉及的相關類別均進行了查詢。承辦律師注意到,當事人雙方簽訂的是獨占許可合同,許可使用的商品范圍超出了許可人當時注冊商標的范圍;在某些商品類別上,許可人并沒有注冊商標;而且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已注冊的商標已經被轉讓給許可人的關聯公司;此外,大陸公司曾經書面提出終止合作?;谝陨锨闆r,承辦律師從法律和事實兩方面提出有力抗辯,最終臺灣公司只能接受大陸公司的調解方案。
最后編輯于:2018-10-07 18: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