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師,您好!
我是成都市青白江區一位安居小區的住戶,現有一個問題咨詢。
我于1999年7月,預定了一套90平方米的二樓期房,2000年1月交房,2000年5月入住。當初選房時,按房產開發公司的平面圖,我的住房下面是一片綠化地。但是入住兩年后即2002年5月,該片綠地被破壞,隨后安裝了一套由青白江區文體局捐贈的《中國體育彩票全民健身工程》健身器材,該器材距離住房不足5米。自從有了健身器材后,原有的居住環境遭到嚴重破壞,從早晨6點至晚上11、12點,沒有一點安靜的時間,成了老年聊天中心、兒童游樂園、足球場,嬉笑聲、打鬧聲、叫罵聲、狗叫聲、踢球聲不絕于耳,嚴重干擾了我們的正常生活。我多次找物業管理公司交涉,未有任何效果。
請問:1、在入住兩年多的綠地上增加其它設施是否合法?安裝設施距離(不足5米)是否合法?如果違法,具體違反了什么法律法規?我是否有權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將該設施撤除,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我該怎么辦? 2、設施安裝近兩月,物業管理公司無任何管理措施是否失責?
謝謝!
劉 山
劉 山,你好!
謝謝來信。你所咨詢的問題反映了一個普遍的矛盾,有關方面為公益事業而安裝健身設施,但卻侵犯了相關業主的權益。
房地產法屬地性很強,各地均有不盡相同的規定,包括物業管理方面。但是從一般原則看,居住小區安裝有關設施應經業主委員會同意,并報相關主管部門批準。選址應以不妨礙相關業主的正常生活為前提,選擇適當的地方,兼顧各方利益,并應加強管理,減少其負面影響。
你可以向物業公司交涉,甚至向房地產主管部門投訴,要求另行選址。
楊春寶 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