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師:
您好!我想就成立合伙企業或個人獨資企業的有關事宜向您請教,請不吝加以解答。謝謝!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中規定,設立合伙企業需“2個以上的合伙人”,請問是否包括2人?2人合伙成立合伙企業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獨資企業登記管理辦法》中規定,“個人獨資企業名稱中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公司’字樣”,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登記管理辦法》中,對設立合伙企業應避諱那些名稱并沒有加以明確規定或說明,請問:合伙企業是否能夠在企業名稱中使用“有限”、“有限責任”或“公司”字樣?如果可以,是否意味著合伙企業可以只承擔有限責任呢?
在此,對您免費提供法律咨詢、幫助的行為表示感謝和敬意,謝謝!
PS:借問一句,公司法律師網、法律橋都是您的網站嗎?
湖北省武漢市網友 金波
金先生,您好!
1、二人以上包括二人,二人即可成立合伙企業。
2、合伙企業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我國法律中尚無有限合伙的法律地位,因此不能使用有限、有限責任、公司等字樣。在公司登記管理辦法中對于使用上述字樣有限制。
楊春寶 律師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發表評論),關于“關于成立合伙企業的咨詢”,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請立即致電楊春寶高級律師:1390 182 6830(咨詢勿擾)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