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
我在03年8月份在43類上申請了服務商標,但受理通知書還沒拿到,在04年4月份去工商局辦理營業執照,可在核準名稱時,工商局說在3月份就有人注冊了,不讓我用,請問楊律師,我拿到商標局下發的受理通知書是否就能用了,能否請求撤消另一個企業的字號?
答:
商標與商號是兩種不同的權利,受不同的法律調整,因此涉及馳名商標或者涉及不正當競爭時,二者才會發生權利沖突。你所說的情況無法看出有何權利沖突,不能申請撤銷他人商號。
楊春寶律師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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