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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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財政部和國稅總局共同發布了《關于完善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有關所得稅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101號文”)對居民企業(含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股權激勵有關所得稅,尤其是個人所得稅事項進行了明確規定。隨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股權激勵和技術入股所得稅征管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62號文”)發布,進一步明確了個人所得稅征管的相關事項。本文擬通過對上述文件以及相關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性梳理,從而對居民企業股權激勵所涉及的個人所得稅進行全方位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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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納稅時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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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非上市公司(含新三板掛牌公司,下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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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轉讓股權時
股權激勵計劃(包括股票期權、股權期權、限制性股票和股權獎勵,下同)如能同時滿足101號文規定的七個條件[1],則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可暫不納稅,相關的個人所得稅可遞延至股權轉讓時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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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獲得股權激勵時和轉讓股權時
股權激勵計劃所列內容如不能同時滿足101號文規定的七個條件,或遞延納稅期間公司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上述七個條件中第四至第六項條件的,則應在取得股權激勵時和轉讓股權時分別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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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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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向主管稅務機關備案,可自股票期權行權、限制性股票解禁或取得股權獎勵之日起,在不超過12個月的期限內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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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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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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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情形
A.????? 股票(權)期權:應納稅所得額 = 股權轉讓收入 - 行權價 – 合理稅費
B.????? 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 = 股權轉讓收入 - 實際出資額 – 合理稅費
C.????? 股權獎勵:應納稅所得額 = 股權轉讓收入 - 合理稅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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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情形
如股權激勵計劃不符合可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條件,則應在獲得股權激勵時和轉讓股權時分別計算相關個人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A.????? 獲得股權激勵時:應納稅所得額 = 公平市場價格[2] – 實際出資額
其中,股票(權)期權的實際出資額為行權價,股權獎勵的實際出資額為零。
B.????? 股權轉讓時:應納稅所得額與前述享受遞延納稅政策情形下的應納稅所得額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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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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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期權:應納稅所得額[3] = (行權股票的每股市場價-員工取得該股票期權支付的每股施權價)×股票數量
(2)??? 限制性股票:應納稅所得額[4] =(股票登記日股票市價+本批次解禁股票當日市價)÷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實際支付的資金總額×(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數÷被激勵對象獲取的限制性股票總份數)
(3)??? 股權獎勵:應納稅所得額比照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所涉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規定執行[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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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適用納稅項目和稅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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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非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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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情形
股權轉讓時,按照股權轉讓收入減除股權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稅費后的差額,適用“財產轉讓所得”項目,按照20%的稅率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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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不享受遞延納稅政策的情形
A.????? 取得股權激勵時,對實際出資額低于公平市場價格的差額,按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參照《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股票期權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7]有關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B.????? 股權轉讓時,與前述享受遞延納稅政策情形下的納稅項目和稅率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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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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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股票期權:員工行權時,其從企業取得股票的實際購買價(施權價)低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指該股票當日的收盤價,下同)的差額,應按“工資、薪金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8]
員工將行權后的股票再轉讓時獲得的高于購買日公平市場價的差額,是因個人在證券二級市場上轉讓股票等有價證券而獲得的所得,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適用的征免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員工因擁有股權而參與企業稅后利潤分配取得的所得,應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2)??? 限制性股票:比照[9]股票期權的相關規定執行。
(3)??? 股權獎勵:比照[10]股票期權和限制性股票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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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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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國政府全面實施“大眾創業、萬眾創新”戰略的背景下,101號文和62號文的出臺對于股權激勵計劃的被激勵對象而言無疑是重大利好,尤其是對于非上市公司而言,在個人所得稅的納稅時點、適用稅率等方面實施了突破性的稅收優惠,大幅度減輕了被激勵對象個人所得稅的繳稅負擔。因此,強烈建議廣大非上市公司,在設計股權激勵制度時,務必積極尋求專業人士(如專業律師、注冊會計師等)的幫助,以求既能設計出一整套與公司自身的股權架構、激勵目標、激勵對象等情況相匹配的、科學合理的股權激勵架構,同時又能達到享受相關優惠政策所需具備的條件,從而最大限度地實現企業自身和被激勵對象雙贏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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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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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春寶律師,北京大成(上海)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執業20余年,系上海最早的70后高級律師。楊律師為國際知名出版物Asia Pacific Legal 500和Asia Law Profil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