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師:
您好。搜索到您的網戰后很冒昧的給您去信,有個關于公司形式方面的法律問題想向您請教,希望能得到您的幫助。
是這樣,我公司正考慮在中國投資一保險公司,我想了解,就外商投資的如下4種公司形式--Branch;Join Venture; Subsidiary;Equity Ownship;用法律語言解釋的它們的優劣比較。
非常感謝您的幫助。并請原諒我的冒昧。
Arron
Arron,您好!
根據中國法律的規定,外商投資保險公司可以有三種形式:一是合資公司,二是獨資公司,三是分公司。您所提及的四種形式只是另外一種表述而已,或者說是語言或轉述造成的。
Branch即是分公司的形式,外國保險公司在中國設立分公司,該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外國公司須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Joint venture即合資公司,外國保險公司與中國的公司、企業共同出資設立的具有中國法人資格的保險公司。
Subsidiary指子公司,子公司有全資子公司(即外商獨資保險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即合資保險公司)。Equity ownship也是指以股本所有的意思,也包括獨資和合資兩種。
設立合資公司需要尋找合作伙伴,在設立和經營過程中都可能出現溝通問題和經營理念的沖突問題,但是合資公司也可以利用中方合作者已經建立的客戶網絡和中方的其他優勢。而獨資公司顯然不會有上述問題,但也享受不到其相應的好處。另外獨資公司批準的要求會更高。
楊春寶 律師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發表評論),關于“外商投資的四種公司形式的優劣比較(2003)”,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請立即致電楊春寶高級律師:1390 182 6830(咨詢勿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