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促進電信技術與業務創新,規范和引導新型電信業務的發展,維護電信用戶的合法權益,保障電信網絡與信息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試辦新型電信業務(以下簡稱新業務),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電信業務經營者從事《電信業務分類目錄》未列出的電信業務經營活動,應當先行試辦。
本辦法所稱試辦新業務,是指電信業務經營者通過公共電信網絡,對《電信業務分類目錄》未列出的電信業務進行商用試驗的活動。
第四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新業務的認定,制定并組織實施新業務發展政策。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新業務的備案和管理。
工業和信息化部和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統稱為電信管理機構。
第五條 試辦新業務,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符合新業務發展指引等國家產業政策的要求。
對試辦新業務實施管理,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統籌規劃,培育扶持,依法管理,促進發展。
第六條 試辦的新業務有利于促進電信技術和業務創新、推動電信業公平競爭、提升電信服務質量、保護電信用戶信息安全和推進無障礙信息交流的,電信管理機構予以重點扶持。
第七條 鼓勵試辦新業務的電信業務經營者(以下簡稱試辦人)依法開展新技術、新業務的標準研究和制定工作。
第八條 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組織跟蹤研究新技術新業務發展,及時出臺新業務發展指引。
新業務發展指引應當包含新業務的試辦地域、期限及相關管理要求等內容。
第九條 取得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可以試辦提供公共網絡基礎設施、公共數據傳送、基本話音通信服務的新業務;取得增值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的,可以試辦利用公共網絡基礎設施提供電信與信息服務的新業務。
第十條 國家對試辦新業務實行備案管理,試辦期限原則上不超過兩年。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試辦新型電信業務備案管理系統進行備案管理。
第十一條 試辦新業務的,應當提前三十個工作日通過工業和信息化部試辦新型電信業務備案管理系統填報《試辦新型電信業務備案表》(格式見附錄),并提交住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
工業和信息化部根據實際情況,對《試辦新型電信業務備案表》進行調整和公布。
試辦人提交的備案材料應當真實、準確、完整。涉及商業秘密的,應當予以注明。
第十二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對試辦人提交的備案材料進行審查,無法判定是否為新業務的,應當自收到全部備案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認定。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自收到認定申請之日起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認定。
備案材料齊全的,應當予以備案,并書面告知試辦人。備案材料不齊全的,應當自收到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一次書面告知試辦人需要補充的全部材料。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自收到全部材料之日起三十個工作日內予以備案。
第十三條 試辦人的名稱、地址和聯系方式等信息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原備案機關辦理備案變更手續。
第十四條 試辦新業務備案材料中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電信管理機構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五條 試辦新業務需要辦理其他備案或行政審批手續的,試辦人應當按照相關規定辦理備案或審批手續。
第十六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為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試辦新業務提供網絡、平臺等基礎設施的,應當遵循平等、非歧視性、非排他性和協商一致原則,對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試辦新業務的程序、期限、價格等要求,不得高于本企業開展同類新業務的相關要求。
電信業務經營者不得妨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試辦新業務。
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試辦新業務,與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協商后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申請電信管理機構予以協調。
第十七條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公布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本企業網內試辦新業務的流程和時限,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對在本企業網內試辦新業務的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提交的材料中涉及商業秘密的內容應當予以保密。
第十八條 試辦人應當于每季度的第一周,向備案機關報告以下情況:
(一)試辦新業務技術方案實施進展情況;
(二)新業務推廣應用情況、用戶投訴處理情況;
(三)新業務網絡信息安全評估和管理情況;
(四)新業務改進情況;
(五)本季度試辦新業務安排。
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應當將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本企業網內試辦新業務的情況報告電信管理機構。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應當對本轄區內試辦新業務的情況實施跟蹤監測,并于每季度的第二周將試辦新業務的情況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二十條 新業務試辦期限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試辦人認為有必要繼續試辦新業務的,應當向原備案機關辦理延期手續。
第二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終止試辦新業務:
(一)試辦的新業務嚴重違反法律法規或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
(二)嚴重侵犯用戶合法權益且試辦人未及時依法解決的;
(三)出現重大網絡信息安全事故且試辦人未及時依法解決的。
試辦人終止試辦新業務,應當妥善處理好用戶善后事宜。
第二十二條 新業務試辦期限屆滿三十個工作日前,試辦人應當將新業務試辦總體情況報原備案機關,原備案機關出具新業務試辦分析報告并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試辦期滿后,對商用試驗成熟的新業務擬實施許可管理的,工業和信息化部在調整《電信業務分類目錄》時應當予以納入。
第二十三條 試辦人應當建立用戶投訴渠道,按照《電信服務規范》等相關規定及時處理用戶投訴,定期匯總分析用戶投訴情況,研究和處理用戶對新業務的潛在需求和改進建議,不斷提高新業務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
用戶對試辦人的投訴處理不滿意且符合申訴條件的,可以按照《電信用戶申訴處理暫行辦法》進行申訴。
第二十四條 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新業務試辦活動的監督管理。對在試辦新業務中出現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相關政策的行為,電信管理機構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并處五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辦理備案手續試辦新業務的;
(二)擅自擴大試辦地域范圍或者擅自延長試辦期限的;
(三)無正當理由終止用戶電信服務、未經用戶同意擅自降低服務質量、對用戶不履行公開承諾等侵犯用戶合法權益的;
(四)存在重大網絡信息安全風險的;
(五)妨礙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試辦新業務的;
(六)未公布其他電信業務經營者在本企業網內試辦新業務的流程和時限的;
(七)未向電信管理機構報送相關資料的;
(八)未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終止應當終止試辦的新業務的。
第二十六條 電信管理機構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泄露商業秘密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經開辦的新業務,應當自本辦法實施之日起六個月內按照本辦法補辦備案手續,補辦備案手續期間可以繼續開辦新業務。
第二十八條 本辦法自 年 月 日起實施。
附錄:
試辦新型電信業務備案表
基本情況 | |||
擬備案的新業務名稱 | |||
新業務試辦范圍(地域) | |||
新業務試辦期限 | |||
公司名稱 | |||
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注 冊 號 | 住 所 | ||
注冊機關 | 市/區(縣) 工商行政管理局 | 注冊資本 | |
成立日期 | 有 效 期 | ||
法定代表人姓名 | 身份證號 | ||
通信地址 | 郵政編碼 | ||
法定代表人手機及固話 | 傳 真 | ||
負責人姓名、手機及固話 | 電子郵箱 | ||
聯系人姓名、手機及固話 | 電子郵箱 | ||
最后編輯于:2024-05-26 1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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