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蘇省南通市中級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書
(2014)通中知民初字第00245號
原告:江蘇廣通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無錫市。
法定代表人:張偉東,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葛雷,南通市永通專利事務所專利代理人。
被告:江蘇太比雅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啟東市經濟開發區。
法定代表人:馬俊波,董事長。
被告:上海太比雅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
法定代表人:馬俊波,董事長。
兩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欒其文、楊春寶,上海和華利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江蘇廣通電力設備有限公司與被告江蘇太比雅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上海太比雅電力設備有限公司侵害實用新型專利權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2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江蘇廣通電力設備有限公司撤訴。
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計2900元,由原告負擔。
審判長 袁紹云
審判員 王作杰
審判員 姜安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二日
書記員 姚晨蕾
最后編輯于:2020-07-18 1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