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知識產權案例之民事判決書(站長訴華炎科技著作權侵權)

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
民事判決書

(2002)滬二中民五(知)初字第161號

原告楊春寶,男,漢族,1970年2月8日生,住上海市閔行區XX路XX弄X區X號X室,在上海市浩華律師事務所工作。

被告上海華炎軟件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賢區胡橋鎮莊胡公路35號A幢-18室。
法定代表人陳恩英。

原告楊春寶訴被告上海華炎軟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炎公司)著作權糾紛一案,原告于2002年7月29日向本院提起訴訟,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于2003年3月27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楊春寶到庭參加訴訟,被告華炎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原告起訴時曾將雅虎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廣州市交互式信息網絡有限公司作為被告一并起訴,2003年4月3日原告因與其達成和解,而向本院撤回對上述兩被告的起訴,本院于2003年4月18日作出口頭裁定,對其撤訴申請予以準許。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楊春寶訴稱:原告于2001年獨立撰寫了學術論文《域名及其管理若干法律問題研究》(以下簡稱《域名》),詳細介紹、分析了域名爭端、域名注冊管理中的若干法律問題,原告依法對該論文享有著作權。2002年6月中旬,原告發現被告華炎公司所有的“火焰山新聞”網站于2002年6月12日在“科技新聞”欄目登載了題為《IT時評:域名之爭引爆現代網絡戰爭》的文章,該文完全抄自原告的作品,但沒有署作者名。故原告認為被告華炎公司登載侵權文章的行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權益。原告遂訴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1、停止侵權,移除其網站上的侵權文章,并在其網站首頁登載聲明,向原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2、賠償原告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元、調查費用人民幣80元;3、承擔本案訴訟費。

原告為證明其主張,向本院遞交以下證據:
一、《全球化背景下的經濟法制建設》一書,其中包括原告所著的論文《域名》,原告以此證明其對該論文享有著作權;
二、法院對被告網站登載的侵權文章所做的保全材料;
三、被告登載的文章及與原告論文的對比說明;
原告以證據二、三證明被告華炎公司實施了侵權行為。
四、工商部門出具的調查費發票一份。

因本案被告華炎公司經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因此本院對本案進行了缺席審理。

經審理查明:原告楊春寶撰寫的論文《域名》,收錄在《全球化背景下的經濟法制建設》一書中,該書于2002年5月1日出版發行。原告的論文《域名》,分為域名和域名權、域名管理體系及相關法律問題、域名爭端的類型及各國早期司法實踐、域名爭端解決方案、盡快訂立國際公約、重構科學統一的域名管理體系五大部分,在域名爭端的類型及各國早期司法實踐部分,作者從商標v.域名、商號v.域名、地理名稱v.域名、名人姓名v.域名、國際組織名稱v.域名、INNs v.域名、域名v.域名、域名v.商標、域名v.網站名稱等方面予以闡述。被告華炎公司于2002年6月12日在其所有的http://www.hotlong.com網站上,登刊了《IT時評:域名之爭引爆現代網絡戰爭》的文章,該文章未署明作者的名字,注明的文章來源為:中國青年報、大洋網IT地帶,該文約4千字,分為商標vs域名、商號vs域名、名人姓名vs域名、域名vs 商標、域名vs網站名稱五大部分,全部抄襲自原告的《域名》一文。

以上事實由原告提供的《域名》文章、本院保全的華炎公司在http://www.hotlong.com網站上刊載的《IT時評:域名之爭引爆現代網絡戰爭》文章、被告的工商登記材料等證據證實,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公民的著作權受法律保護,使用他人作品需經著作權人同意,否則即構成侵權。根據法律規定,將作品通過網絡向公眾傳播屬于著作權法規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權人享有以該種方式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獲得報酬的權利。原告楊春寶是《域名》一文的作者,對該作品享有著作權,被告華炎公司未經原告同意,擅自在其網站上刊登原告的作品,既未署明作者的名字,也未向原告支付報酬,其行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權,依法應當承擔停止侵權、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對于原告楊春寶要求被告華炎公司承擔其因本案而支出的調查費人民幣80元、賠償其經濟損失人民幣1,000元的訴訟請求,本院認為,原告楊春寶為調查被告華炎公司的工商注冊情況而支出的調查費屬于其為本案訴訟而支出的合理費用,根據法律規定,該項訴訟請求可予支持。對于本案被告的賠償額,因原告未提供相應的證據佐證,因此本院將綜合本案被告的主觀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范圍、后果等因素酌情予以確定。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一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七)項、第(九)項、第(十)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上海華炎軟件科技有限公司將侵害原告楊春寶著作權的文章《IT時評:域名之爭引爆現代網絡戰爭》從http://www.hotlong.com網站上移除;
二、被告上海華炎軟件科技有限公司在http://www.hotlong.com網站首頁登載聲明,向原告楊春寶賠禮道歉、消除影響;
三、被告上海華炎軟件科技有限公司賠償原告楊春寶人民幣1,000元;

上述三項,被告上海華炎軟件科技有限公司應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履行完畢。

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73.2元,由被告上海華炎軟件科技有限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陳 默
審 判 員 吳登樓
代理審判員 周慶余
二00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書 記 員 韓天嵐
書 記 員 劉群燕

最后編輯于:2018-10-07 1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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