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優化空頭支票違規行為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優化空頭支票違規行為綜合治理工作的通知

(銀發[2019]155號)

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國有商業銀行、股份制商業銀行,中國郵政儲蓄銀行:

為有效防范空頭支票違規行為的發生,保護支票持票人合法權益,維護支票流通秩序,規范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提高執法效能,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空頭支票違規行為(含簽發與預留銀行印鑒不符的支票)綜合治理。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強空頭支票違規行為源頭治理

(一)強化客戶資信審查。

各開辦支票業務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下簡稱銀行)在客戶新開辦支票業務,或者本年度(自然年度)首次向客戶出售支票憑證時,應當切實加強對客戶信用狀況及業務需求的盡職調查,合理選擇面談、上門走訪,查詢簽發空頭支票“黑名單”、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全國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或者查詢本銀行開戶資料、銀行結算賬戶資金和交易記錄等方式,全面了解客戶經營狀況、支票違規歷史以及受到行政處罰和罰款繳納情況等信息。

(二)合理確定出售支票憑證數量。

銀行應當與客戶簽訂支票服務協議或者在相關賬戶服務協議中增加相應條款,明確銀行采取支票限售、停售措施的條件,并根據客戶行業性質、資信狀況,合理確定出售支票憑證的數量。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可以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參照《支票憑證限售、停售參考標準》(詳見附件),進一步細化限售、停售支票憑證措施的具體標準和操作方式,推動業務管轄范圍內的銀行對符合條件的出票人采取統一的限售、停售措施。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可以進一步健全簽發空頭支票“黑名單”制度,為銀行開展支票限售、停售管理提供信息支持。

(三)加強空頭支票事中管理。

銀行應當引導客戶做好賬戶資金管理,結合本銀行工作實際,通過電話、短信、郵件等方式,向客戶提供賬戶余額提醒服務,防止賬戶余額不足導致的非故意簽發空頭支票行為。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支票票面金額時,經銀行提醒,客戶在下一場次票據交換提出前補足該支票票款的,不作為簽發空頭支票處理。

(四)加強對客戶進行支票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工作。

銀行應當加強支票法律知識宣傳教育工作,明確告知客戶支票的使用方式、結算流程和注意事項、空頭支票的預防手段及空頭支票違規行為發生之后的補救措施;提醒客戶簽發空頭支票可能承擔業務限制、行政處罰和信用懲戒等后果。

二、優化空頭支票分類處置措施

銀行對空頭支票退票后,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核實相關情況,并按照以下情形分別處置:

(一)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銀行應當做好記錄、留存相關證明材料,視情況對空頭支票出票人進行教育,無需向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告:

1.出票人在本銀行辦理支票業務,最近12個月簽發空頭支票3次(含3次,同一出票日簽發多張空頭支票的,合并認定為一次違規行為,下同)以內的,且在銀行退票(包括支票影像業務等提回的支票)后10個工作日內支付空頭支票票款的,或者就延遲付款、通過其他方式付款等取得收款人書面諒解的。

2.出票人簽發以自己為收款人的空頭支票且未經背書轉讓的,或者最終被背書人與出票人一致的。

3.銀行工作人員差錯、支付清算系統故障、出票后支票付款賬戶被有權機關凍結或者扣劃等非出票人原因導致出票人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支票票面金額的。

4.銀行在處理同一場次票據交換時,先處理應付款項后處理應收款項,導致出票人賬戶余額不足以支付支票票面金額,且應收款項入賬后出票人賬戶余額足夠支付原簽發的支票的。

5.因支票被騙、被搶、被盜、遺失等原因導致被他人冒用造成空頭支票,出票人能夠提供有權司法機關立案文書、刑事或者民事判決書等法律文書的,或者登報公告、報案證明等材料的。

(二)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銀行應當記錄相關情況,對空頭支票出票人進行教育,并將空頭支票違規行為信息及相關證明材料報送當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

1.出票人拒不接受銀行的核實和協調、明確表示拒付票款,或者未及時支付票款且未取得收款人書面諒解的。

2.在銀行退票后,出票人雖及時支付票款或者取得收款人書面諒解,但最近12個月內在本銀行簽發空頭支票超過3次的。

3.銀行預留印鑒與支票印鑒不符,經銀行協調后10個工作日內仍拒不付款的,或者未就延遲付款等取得收款人諒解的。

4.銀行退票后,出票人及時支付票款,但收款人仍明確提出異議的。

5.出票人之前存在拒不履行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或者不接受、不反饋相關法律文書等其他違規情形的。

6.出票人存在惡意簽發空頭支票等嚴重違規行為的。

三、嚴肅空頭支票處罰與執行工作

(一)嚴格遵守行政處罰程序規定。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收到銀行上報的空頭支票違規行為信息后,應當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令[1997]第2號發布)、《中國人民銀行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中國人民銀行令[2001]第3號發布)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程序和標準,對空頭支票違規行為實施行政處罰。除法律法規和中國人民銀行另有規定外,不得對空頭支票違規行為減輕處罰、免除處罰。

(二)依法做好行政處罰強制執行工作。

對出票人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后6個月內沒有提起行政訴訟或者行政復議,但拒不繳納罰款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制作催告通知書,催告出票人履行義務。對經催告仍不履行義務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依法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及時將空頭支票出票人無法聯系、拒絕接收法律文書或者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相關信息報送至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分中心),由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分中心)導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三)空頭支票違規行為信息納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

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應當及時歸集本單位作出的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有關信息,按月制作《空頭支票行政處罰信息采集表》,并提交中國人民銀行征信中心(分中心)導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礎數據庫。因數據錯誤引發的出票人異議,以及信息有效期等問題,按照《征信業管理條例》及其他相關規定處理。

(四)進一步落實主體責任。

銀行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票據法》、《票據管理實施辦法》和本通知規定,  以及中國人民銀行其他相關規定的要求,建立健全相關制度,切實做好空頭支票綜合治理工作。

銀行未按照本通知要求落實相關管理責任的,或者不及時向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報送空頭支票違規行為信息的,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責令整改,并予以通報,情節嚴重的,依法予以行政處罰。

本通知自2019年8月1日起執行。《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對違法簽發支票行為行政處罰若干問題的實施意見(試行)》(銀發 [2010]88號文印發)、《中國人民銀行關于進一步規范空頭支票行政處罰工作有關事項的通知》(銀發[2016]319號)同時廢止;本通知發布之前的規范性文件與本通知內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請中國人民銀行省會(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機構將本通知轉發至轄區內分支機構及銀行。

附件:支票憑證限售、停售參考標準

中國人民銀行

2019年6月10日

附件:

支票憑證限售、停售參考標準

一、支票憑證限售參考標準

出票人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列入限售名單,并對其采取支票憑證限售措施:

(一)基本存款賬戶開戶時間不滿3個月的,各級黨的機關、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司法機關、軍事機關、人民政協機關和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等(不包含其下屬的各類企事業單位)除外;

(二)最近12個月內在本銀行發生簽發空頭支票行為,不超過3次(含3次)的;

(三)最近12個月因簽發空頭支票受到行政處罰,罰款已經繳清的;

(四)企業法定代表人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企業,或者企業法定代表人本人因簽發空頭支票受到行政處罰尚未繳清罰款的。

出票人基本存款賬戶開戶時間滿3個月,且沒有出現簽發空頭支票等失信行為的,可以解除限售措施;出票人因第二項、第三項所列情況被列入限售名單,自列入名單之日起12個月內沒有出現簽發空頭支票等失信行為的,可以解除限售措施;出票人因第四項所列情況被列入限售名單,自罰款繳納之日起12個月內沒有出現簽發空頭支票等失信行為的,可以解除限售措施。

二、支票憑證停售參考標準

出票人滿足下列條件之一,列入停售名單,并相應對其采取支票憑證停售措施,并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未簽發使用的支票憑證:

(一)最近12個月在本銀行發生簽發空頭支票行為超過3次(不含3次)的;

(二)因簽發空頭支票受到行政處罰且逾期未繳清罰款的;

(三)存在拒不履行空頭支票行政處罰,或者不接受、不反饋相關法律文書等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拒不配合銀行對相關情況進行核實的;

(五)發生被列入人民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等其他嚴重失信行為的。

出票人因第一項所列情況被列入停售名單,  自列入停售名單之日起12個月內,沒有其他重大失信行為的,可以解除停售措施;出票人因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情況被列入停售名單,  自罰款繳納或者配合銀行進行核實之日起12個月內,沒有其他重大失信行為的,可以解除停售措施。

最后編輯于:2020-03-13 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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