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根據《出版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和新聞出版體制改革精神,為規范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審批,是指涉及非國有資本投資出版單位前由國務院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實施的行政許可審批。
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包括:投資人變更、投資人資本性質變更或投資人出資比例變更等三類情況。
第三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須報批:
(一)國有資本投資出版單位;
(二)出版單位經批準上市融資;
(三)境內資本投資非國有網絡出版單位。
第四條 地方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經主管部門同意,由主辦單位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系統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經主管部門同意,由主辦單位向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提出申請,中國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宣傳部新聞出版局提出審核意見后,報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審批。
非國有網絡出版單位直接向所在地省級新聞出版廣電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
第五條 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出版單位、主辦單位的請示文件;
(二)主管部門同意文件;
(三)《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申請表》;
(四)出版單位的出版許可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公司章程復印件;
(五)擬變更投資人的有關資質證明文件。
第六條 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應當自收到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作出批準或不批準的決定;不批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七條 申請單位應當自收到批準決定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辦理相應變更注冊手續;逾期未辦理的,批準文件自行失效。
第八條 非法人編輯部作為內設機構的主辦單位,其資本結構變更視同出版單位變更資本結構,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九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