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戰公司法有限責任的剛性制度(法律服務時報)

為公司法司法解釋出臺進言(一)

挑戰公司法有限責任的剛性制度

本報實習記者 徐妤

公司法頒布至今已十年。隨著市場經濟的不斷發展,各類公司訴訟案件逐年增多,而公司法對公司訴訟方面制度設計比較原則,難以滿足審判實踐需要。據悉,最高人民法院準備制定相關司法解釋。本報特設此欄,為關心公司法發展的理論和實務界人士提供發展觀點建議的平臺。

公司法中有限責任制是個偉大的創造。然而,北京中潤律師事務所的戚兆岳律師指出:有限責任的剛性制度有必要進行修正。如果在任何情況下公司都是獨立的法人,承擔有限責任,股東就可以很方便地在公司形式的庇護下逃避債務。特別是小公司,財務制度不夠健全或者有的根本就是空殼公司。所以律師在代理執行案件中常常遇上無法執行的情況,許多小股東及債權人的利益根本得不到保護。于是我們便想,能不能在司法解釋中列舉出具體的情形,在這些情形之下,小股東和債權人有權越過公司這個層面,直接追訴大股東。具體的追訴形式可以借鑒合同法上的代位訴訟。

上海浩華律師事務所的楊春寶律師說,實踐中常遇上這樣的情況,公司實際上就是“夫妻店”,或者名為公司,實為合伙。公司財產與家庭、個人財產界限不清,公司股東將公司收益用于個人消費、揮霍,極大的侵犯了債權人的利益。尤其是民營企業,這樣的情況屢見不鮮。實踐中,法院在審理具體案件的時候,是根據確鑿的證據,依照誠實信用和公平的原則做出判決。然而在這樣的情況下,債權人往往難以了解公司內幕,提不出確鑿的證據。所以楊律師認為,很有必要在司法解釋中界定一個規范,讓債權人能夠輕松舉證,在特殊情況下將有限責任轉變為無限責任。

兩位律師所談到的否認公司法人人格訴訟的問題。其實不是一個新話題,法學界已爭論多年。據戚律師介紹,實踐中也曾有這樣的案例:債權人對公司提起訴訟,福建某地方法院在審理中發現,公司經營過程中賬務相當混亂,股東的個人財產和公司財產混在一起,于是判決要求股東個人和公司承擔連帶責任。這實際上就是在案例中突破了法律關于公司有限責任的剛性規定。但當時這個案例沒有引起大家注意。

是否突破法律關于公司有限責任的剛性規定,實際上是法律的利益衡量和價值取向問題。有限責任的理論基礎是對于風險或投資資本的有限責任保護,是自由企業得以有效運行的基礎,對個人責任的這種保護,鼓勵并推動了商業、交易、制造和工業的發展,而這些又提供了就業機會,開創了貨物和商品銷售市場,支持了國民經濟和財政的增長、穩定和繁榮。如果不能免除個人對公司債務的責任,公司概念在當今經濟和商業中起重要作用的地位將毀于一旦。

在號稱近乎完美的美國公司法中有一個重要的原則,譯作“刺破公司的面紗”。這一原則主要適用于那些以公司為工具,通過控制公司,來實現欺詐目的和逃避個人債務和責任的情況。適用這一原則,就意味著行為人所使用的公司人格被法律否定,行為人不能再根據法律而享受組建公司給個人帶來的利益——免除個人責任。因此,適用這一原則的條件要嚴格限制。如果在司法解釋中引進該原則,就應制定出實際操作性強的具體規范,明確清楚的界定行為性質。在依然確立有限責任的前提下作相應的變通和完善,以求得對法律關系各方利益保護的平衡。

(本文轉載自《法律服務時報》2003年3月7日服務在線版,作者:徐妤)

最后編輯于:2019-06-02 10: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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