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析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一:流量劫持

前言

 

2021年8月以來,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最高人民法院和國家網信辦陸續發布了《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征求意見稿)》《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等涉及互聯網不正當競爭的規定,將“利用技術手段實施流量劫持”“以技術手段干擾競爭者的產品或服務”等行為都列為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上海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等地方立法也細化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網絡不正當競爭的規定。有鑒于此,本團隊整理了相關法律法規和案例,以期對互聯網行業的企業和從業人員提供有益參考。

 

一.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二條   ……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定(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流量劫持、干擾、惡意不兼容等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

   

第十四條 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經營者不得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實施下列插入鏈接或者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等流量劫持行為:

(一)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跳轉鏈接、嵌入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鏈接;

(二)利用關鍵詞聯想等功能,設置指向自身產品或者服務的鏈接,欺騙或者誤導用戶點擊;

(三)其他通過技術手段進行流量劫持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

 

第二十二條 未經其他經營者和用戶同意而直接發生的目標跳轉,人民法院應當認定為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規定的“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僅插入鏈接,目標跳轉由用戶主動觸發的,人民法院應當綜合考慮插入鏈接的具體方式、是否具有合理理由以及對用戶利益和其他經營者利益的影響等因素,認定該行為是否違反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一項的規定。

 

《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

 

第十三條   算法推薦服務提供者[1]不得利用算法虛假注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或者虛假點贊、評論、轉發、網頁導航等,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不得利用算法屏蔽信息、過度推薦、操縱榜單或者檢索結果排序、控制熱搜或者精選等干預信息呈現,實施自我優待、不正當競爭、影響網絡輿論或者規避監管。

 

《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

 

第二十四條   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通過人工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注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行為,破壞網絡生態秩序。

 

《上海市反不正當競爭條例》

 

第十六條  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和商業道德,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相關案例

 

(一)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跳轉鏈接、嵌入自己的產品或者服務鏈接

 

案例1:北京易車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20)浙01民終8743號)

 

裁判觀點:易車公司的被訴行為客觀上導致用戶在安裝易車App后,欲通過各應用軟件打開手機淘寶時,無法實現正常跳轉至淘寶App,而是被易車App強制進行目標頁面跳轉,妨礙了該部分用戶流量進入淘寶App,無疑攫取了本應屬于淘寶網絡公司、淘寶軟件公司的潛在交易機會。就市場競爭秩序而言,易車公司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強制進行目標跳轉的行為,妨礙了淘寶網絡公司、淘寶軟件公司合法提供的淘寶網絡產品的正常運行,破壞了互聯網經營者間的良性競爭關系,擾亂了市場競爭秩序。就消費者而言,易車公司不當引流的行為干擾了其正常的網上購物,侵害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和自主選擇權等合法權益。

 

律師點評:本案系根據2019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作出的判決。值得一提的是,判決不僅僅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關于禁止強制進行目標頁面跳轉的規定,還進一步依據第二條關于反不正當競爭的一般原則,從擾亂市場競爭秩序,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角度分析被訴行為。

 

案例2:浙江淘寶網絡有限公司與上海載和網絡科技有限公司、載信軟件(上海)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5)浦民三(知)初字第1963號)

 

裁判觀點:從客觀方面來看,“幫5淘”購物助手通過瀏覽器擴展技術在淘寶網插入相應內容,該內容并非獨立于淘寶網頁面,而系在同一頁面上,且用戶無法選擇關閉。當消費者點擊其中“幫購”服務所對應的減價按鈕后,頁面跳轉至“幫5買”網站進行注冊和交易,消費者直接與載和公司形成買賣合同關系,切斷了買家用戶使用淘寶網服務的正常過程,使用戶誤以為上述信息系淘寶網設置或經其授權。該項服務的實質系利用消費者追求優惠的心理,通過提供價格或運費補貼的方式,利用淘寶網平臺增加自己網站的用戶量和交易量,且容易導致消費者的混淆,明顯超出了購物助手的行為邊界。從原告淘寶網利益角度來看,其主要競爭優勢在于用戶流量,若允許“幫5淘”購物助手繼續以該種方式提供服務,必然會破壞原告的用戶粘性,削弱其競爭力。長此以往,還有可能導致網絡購物平臺失去培育用戶流量的動力,破壞網絡購物這一行業的市場競爭秩序

 

律師點評:本案判決時《反不正當競爭法》尚未修訂,《反不正當競爭法》制定于1993年,尚無關于網絡不正當競爭的規定。因此,法院普遍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關于反不正當競爭的一般原則。本判決從三個角度分析被訴行為:1、導致消費者誤認和混淆;2、明顯超出了購物助手的行為邊界,沒有合理性;3、破壞原告的用戶粘性,削弱其競爭力,破壞網絡購物行業的市場競爭秩序。

 

(二)利用關鍵詞聯想等功能,設置指向自身產品或者服務的鏈接,欺騙或者誤導用戶點擊

 

案例3: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與北京百度網訊科技有限公司、百度在線網絡技術(北京)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4)民申字第873號)

 

裁判觀點:關于在網址導航站的百度搜索框中設置直接指向奇虎公司相關網頁內容的下拉提示詞等行為。根據一審、二審查明的事實,奇虎公司設置的下拉提示詞直接指向奇虎公司經營的影視、游戲等頁面,而非以該提示詞為搜索關鍵詞的百度搜索結果頁面。在用戶設置其他搜索方向時仍插入與該搜索方向關聯性很小的提示詞,如在用戶搜索mp3、圖片甚至地圖時仍然插入相關影視劇提示詞,點擊即進入奇虎公司經營的相關頁面。在用戶并未輸入搜索關鍵詞、僅選擇了搜索方向時也會進入奇虎公司相關網頁。上述行為干擾了百度網站正常的搜索服務以及用戶對百度搜索結果的正常使用,有可能引導用戶訪問與其搜索目的無關的網站,而且該行為不出于任何公共利益的需要,僅僅是為奇虎公司網站獲取更多用戶訪問量的手段,超出了正當的商業競爭的限度,二審法院認定其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的規定,構成不正當競爭是正確的。

 

律師點評:本案同樣判決于《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前,同樣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關于反不正當競爭的一般原則。本判決在分析被訴行為損害其他經營者和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進一步指出其并非出于任何公共利益的需要,超出了正當的商業競爭的限度。

 

結語

 

流量劫持是最為常見的互聯網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一。在下一篇文章中,我們將主要介紹與“以技術手段干擾競爭者的產品或服務”這一相對較為隱蔽的互聯網不正當行為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案例,敬請關注。


[1]《互聯網信息服務算法推薦管理規定》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提供互聯網信息服務(以下簡稱算法推薦服務),適用本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前款所稱應用算法推薦技術,是指應用生成合成類、個性化推送類、排序精選類、檢索過濾類、調度決策類等算法技術向用戶提供信息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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