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析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二:干擾、惡意不兼容

前言

 

上一篇文章案析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之一:流量劫持中,我們主要介紹了與流量劫持這一網絡不正當競爭為相關的法條和案例。本文將重點介紹與“干擾、惡意不兼容”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相關的法條和案例

 

一.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十二條   ……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guī)定(公開征求意見稿)


第十三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數據、算法等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流量劫持、干擾、惡意不兼容等行為,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

 

第十五條 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實施下列干擾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行為:

(一)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放棄使用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二)違背用戶意愿下載、安裝、運行應用程序,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設備、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運行;

(三)對非基本功能的應用程序不提供卸載功能或者對應用程序卸載設置障礙,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或者影響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設備、功能或者其他程序正常運行;

(四)無正當理由,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屏蔽、攔截、修改、關閉、卸載,妨礙其下載、安裝、運行、升級、轉發(fā)、傳播等;

(五)調整其他經營者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在搜索結果中的自然排序位置,并實施惡意鎖定。

(六)其他妨礙、干擾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的行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

 

第二十三條 經營者事前未明確提示并經用戶同意,以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等方式,惡意干擾或者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人民法院應當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予以認定。

 

二.相關案例


案例1:北京獵豹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與上海二三四五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其他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8)滬73民終5號)

 

裁判觀點:在獵豹網絡公司、獵豹移動公司和金山公司通過金山毒霸軟件安裝、運行及卸載過程中實施的變更網絡用戶瀏覽器主頁的六類行為中,獵豹網絡公司、獵豹移動公司和金山公司作為安全軟件以及與二三四五公司經營的一般終端軟件具有直接競爭關系軟件的經營者,在發(fā)揮安全軟件正常功能時未采取必要且合理的方式超出合理限度實施了干預其他軟件運行的行為并給其他經營者造成損害。獵豹網絡公司、獵豹移動公司和金山公司利用網絡用戶對其作為安全軟件經營者的信任,或未告知用戶,或實施虛假彈窗行為,或實施恐嚇彈窗行為變更用戶瀏覽器主頁,直接侵害了網絡用戶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亦使二三四五公司合法權益及良好商譽受到了實際損害,使自己獲得非法利益,上述行為業(yè)已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而具有不正當性及可責性。

 

律師點評:該案例系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前判決,因此,其只能依據該法第二條原則性規(guī)定分析被訴行為的不正當性及可責性。我們理解,在《反不正當競爭法》修訂后,該案例中的獵豹網絡公司、獵豹移動公司和金山公司相關行為至少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三)項規(guī)定和《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第(一)和(四)項的規(guī)定,系較為嚴重的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

 

案例2:OPPO廣東移動通信有限公司、東莞市訊怡電子科技有限公司等與杭州登先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9)浙8601民初1079號)

 

裁判觀點:法院經審理查明,登先公司所經營的線刷寶刷機包破解OPPO官方軟件包,并且在刷機后,原操作系統中原有的OPPO官方應用軟件商店、游戲中心、書城、OPPO社區(qū)等應用與第三方合作內置的應用不再存在;而系統中增加了“應用市場”等應用程序。法院認為,本案中,OPPO公司基于其用戶對手機的使用所形成的流量優(yōu)勢和移動互聯網入口優(yōu)勢,通過在手機操作系統中預裝自主研發(fā)或第三方合作應用APP、運營的各類APP的廣告資源、與游戲運營商聯合運營游戲等應用分發(fā)模式提供增值服務,獲取收益的商業(yè)模式,是其經營收入的重要途徑。該種商業(yè)模式的基礎是其手機軟硬件的貢獻以及用戶的市場認可,需要手機生產商投入大量成本和資源才能獲得,作為手機生廠商應享有其后續(xù)流量變現的權益。故OPPO公司通過應用軟件分發(fā)服務的商業(yè)模式以實現盈利需求,獲得的是合法競爭利益和商業(yè)優(yōu)勢,應當受到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保護。登先公司通過破解原告手機應用系統、刪除相關應用并裝載己方應用程序實施非法刷機,該行為客觀上損害了本應屬于原告基于其商業(yè)模式所應享有的市場關注和商業(yè)利益,破壞了原告正常的經營活動,具有明顯的不正當性,亦給原告造成了損害。該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和公認的商業(yè)道德,構成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律師點評:該案例也是依據《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二條原則性規(guī)定作出判決。我們理解,該案例中的登先公司的行為至少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二)項規(guī)定和《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第十五條第(一)(二)(四)項的規(guī)定。即:登先公司在為OPPO手機用戶提供刷機服務的過程中,無正當理由且在用戶不知曉的情況下,卸載了OPPO手機預裝的第三方應用程序,同時違背用戶意愿下載、安裝、運行己方的應用程序,影響了OPPO手機用戶正常使用OPPO公司合法提供的第三方應用程序,損害了OPPO公司的合法權益。

 

案例3:騰訊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騰訊計算機系統有限公司、廈門聯絡易科技有限公司與廣州登堂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21)粵73民終153號)

 

裁判觀點:聯絡易微信管理系統軟件實施的技術與微信軟件網頁端及PC端相互排斥,嚴重損害微信軟件及其服務的安全性及完整性,減少了用戶對微信軟件網頁端及PC端軟件的使用及下載量,妨礙了軟件的正常運行秩序。《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項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不兼容;第(四)項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聯絡易公司的上述行為違反了法律規(guī)定,構成不正當競爭。

 

律師點評:我們理解,在上述案例中,聯絡易公司不僅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相關規(guī)定,還違反了《禁止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第十三條和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通過技術手段不兼容競爭對手的產品和服務,從而達到影響用戶選擇,最終減少競爭對手產品和服務的使用和下載量的不正當競爭目的。

 

案例4:北京聰明狗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與淘寶(中國)軟件有限公司等不正當競爭糾紛案((2019)京73民終1105號)

 

裁判觀點: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上訴人聰明狗公司的主張,其應提交證據證明二被上訴人對購物黨插件共同實施了屏蔽或其他破壞、妨礙購物黨插件正常運行等行為的事實,其提交的證據僅是現象結果,而導致該現象結果的原因較多。如聰明狗公司提交的證據顯示,用戶反映“在天貓、淘寶、京東等網站根本無法比價,chrome、UC、騰訊、firefox瀏覽器全部不行!”等情況,表明購物黨比價插件存在著因自身原因無法與相關網站兼容的可能性。從這個角度講,聰明狗公司的初步舉證責任并未完成。因此,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二被上訴人實施了屏蔽行為,一審法院審理中亦明確指出聰明狗公司對二被上訴人實施屏蔽行為負有舉證責任,不存在舉證責任倒置的情況。

 

律師點評:該案是本文引用的四個案例之中,唯一一個因侵權證據不足而敗訴的案例。聰明狗公司提交的證據中,存在用戶反映其比價插件產品無法在眾多瀏覽器上運行的內容,而該等內容恰恰被法院用來反證該比價插件可能系自身問題才不被兼容,而并非因被告實施了不正當技術手段所致。由此可見,證據搜集是門“技術活兒”,證據不僅要全,更要能夠從技術角度充分證明被訴人是如何實施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以支持己方的訴請,因此,提起類似訴訟需要技術人員與律師及法務人員充分配合,至少應當做到邏輯自洽。

 

結語

 

隨著互聯網技術的不斷發(fā)展,各種通過技術手段實施不正當競爭的行為也層出不窮。并且,由于該等技術手段通常較為隱蔽,導致被侵權方往往需要耗費大量的時間、精力和金錢進行證據搜集和證據梳理、論證。或許正是因為了解到這一現狀,監(jiān)管層才于近期密集出臺涉及網絡不競爭競爭的相關規(guī)定。互聯網絕非法外之地,我們期待相關立法能夠越來越完善,讓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無處可藏”。對于被侵權方而言,一旦發(fā)現被侵權或判斷存在被侵權的可能性,建議其盡快咨詢律師的專業(yè)意見,及時通過法律和技術手段全面且精準地搜集相關證據并積極維權,以最大限度避免或減少因網絡不正當競爭行為而導致的損失。

  • 本站聲明:本站所載之法律論文、法律評論、案例、法律咨詢等,除非另有注明,著作權人均為站長楊春寶高級律師本人。歡迎其他網站鏈接,但是,未經書面許可,不得擅自摘編、轉載。引用及經許可轉載時均應注明作者和出處"法律橋",并鏈接本站。本站網址:http://www.xabzw.com。
  •  
  •         本站所有內容(包括法律咨詢、法律法規(guī))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本站不對資料的完整性和時效性負責。您在處理具體法律事務時,請洽詢有資質的律師。本站將努力為廣大網友提供更好的服務,但不對本站提供的任何免費服務作出正式的承諾。本站所載投稿文章,其言論不代表本站觀點,如需使用,請與原作者聯系,版權歸原作者所有。

發(fā)表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