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以香港公司內地代表處名義從事經營活動?(2003)

楊律師:

您好!請教兩個問題:

一 因在內地注冊一個公司所需費用太高,我擬在一代理注冊香港公司的機構注冊一香港公司,然后以香港公司在中國內地辦事處名義進行公司業務運作,不知這合法不合法!!如不合法,還需要那些手續!!要怎樣做?要注意那些方面的問題??

二 香港公司在內地開展業務時,所開發票是內地的呢,還是香港的呢?交稅要交給內地還是香港呢?還是分開交??有哪些稅??

                           李華

李先生:您好!

在香港注冊公司確實費用較低,但是香港公司在內地設立代表處仍需一定的費用,且代表處不能直接從事經營活動,只能從事聯絡、信息收集等活動,因而以香港公司駐內地代表處名義從事業務運作是不合法的。

如果您決定注冊香港公司,并設立內地代表處,須向駐在地外經貿部門申請,并經工商登記即可。

至于發票和稅費,因為代表處不能直接從事經營活動,因而不存在發票問題,但是仍需交納稅務部門核定的所得稅和營業稅。當然,香港公司仍需在香港納稅。

                         楊春寶 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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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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