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師:
您好!請教兩個問題:
一 因在內地注冊一個公司所需費用太高,我擬在一代理注冊香港公司的機構注冊一香港公司,然后以香港公司在中國內地辦事處名義進行公司業務運作,不知這合法不合法!!如不合法,還需要那些手續!!要怎樣做?要注意那些方面的問題??
二 香港公司在內地開展業務時,所開發票是內地的呢,還是香港的呢?交稅要交給內地還是香港呢?還是分開交??有哪些稅??
李華
李先生:您好!
在香港注冊公司確實費用較低,但是香港公司在內地設立代表處仍需一定的費用,且代表處不能直接從事經營活動,只能從事聯絡、信息收集等活動,因而以香港公司駐內地代表處名義從事業務運作是不合法的。
如果您決定注冊香港公司,并設立內地代表處,須向駐在地外經貿部門申請,并經工商登記即可。
至于發票和稅費,因為代表處不能直接從事經營活動,因而不存在發票問題,但是仍需交納稅務部門核定的所得稅和營業稅。當然,香港公司仍需在香港納稅。
楊春寶 律師
,(本文作者:楊春寶律師,來自:公司投資律師,引用及轉載應注明作者與出處。
發表評論),關于“能否以香港公司內地代表處名義從事經營活動?(2003)”,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請立即致電楊春寶高級律師:1390 182 6830(咨詢勿擾)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