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律師:
2000年4月,運城市制藥廠將土地房產轉讓給運城市育才汽修廠,并辦理了相應手續,同年8月,汽修廠持辦理的土地證,房產證向王平借款,辦理了房屋他項權證,同年10月,制藥廠反映汽修廠沒有按約定足額付給土地轉讓費,為了在辦理土地證時少繳費也為了讓汽修廠盡快用土地證貸款償還土地轉讓費,其與汽修廠簽訂了假的土地轉讓協議,土地轉讓費發票也是假的,但其默認,現要求收回土地房產使用權,政府經調查屬實,于2001年5月公告撤銷了汽修廠的土地證和房產證,同時宣布王平的他項權證失效,致王平的債權擔保落空,現汽修廠無力償還債務又提供不出新的擔保,請問王平辦理他項權證的手續完全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政府在公告中未適用任何法律,那么政府的行為是否合法,如何提起行政訴訟?能否以侵權行為追究制藥廠和汽修廠的民事連帶責任?他項權證失效后,房產依然存在,王平是否可對現存的房產行使他項權?
北大法律信息網網友
北大法律信息網網友:
他項權利是附屬于房地產權利的擔保物權,汽修廠的房地產權利不存在了,王平的他項權利自然也不再存在。政府行為是合法的。當然王平可以請求司法審查,向政府所在地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他項權利不再存在的原因是汽修廠的房地產權利不再存在,然而房地產權利不再存在的原因是制藥廠和汽修廠共同弄虛作假。擔保法第5條規定: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制藥廠和汽修廠應承擔邊帶的過錯責任。
他項權利失效后,王平對該房地產不再擁有任何權利,不能對現存房地產行使他項權。
楊春寶 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