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商標的名稱能視為改變商標標識的文字和圖形組合嗎?(2002)

問:


我有一位朋友,他從A攝影室購買了42類攝影組的一個服務商標的使用權。商標標識由三個文字外加一個特有花邊組成,商標的名稱與標識中的文字相同。購買后,他在報紙上刊發了大量廣告,但廣告中僅有三個文字字樣,并無商標特有的花邊。現A攝影室以他擅自改變商標的文字圖形組合為由,要求解除《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該商標使用人認為,他在廣告中使用的是商標的名稱,絕非商標的標識,改變標識文字和圖形組合的行為只能發生在使用商標的過程中,因而,他不存在違約行為,請問,他的說法能成立嗎?



答:


商標名稱只是商業行為中的俗稱,在商標法中并沒有其法律地位。他使用商標標識中三個文字的行為應視為對商標的使用,因此其說法不能成立,其應當承擔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中規定的違約責任。若其堅持其觀點,則從另一角度看,他已構成了商標侵權,違反了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五條的規定(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一)假冒他人的注冊商標;)。


楊春寶律師

最后編輯于:2024-04-23 2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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