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橋網友咨詢:一朋友在珠海注冊成立了一家中外合資企業,外方是個境外公司,但是該境外公司法人代表又是中國大陸人,所以在拿到營業執照后,到外匯管理局辦理外匯登記時,外管局以什么2005年的75號文件為由不予辦理,那就無法進行開設外匯帳戶,連驗資都做不了!請教大蝦,該怎么辦?其他城市是這樣做的嗎?在75號文件頒布前,都是可以的!謝謝了(注:該境外公司已成立很多年了,并在國內全資擁有一個實業公司)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該外匯局適用法律完全錯誤,匯發〔2005〕75號文所規范的是“境內居民通過境外特殊目的公司開展股權融資及返程投資涉及外匯管理的有關問題”,而非境外公司在國內設立中外合資公司開立外匯的問題,這根本是兩回事,故此請向外匯局說明情況,要求其辦理,若不辦理擇要求其說明不予辦理的理由。
再咨詢:關鍵是他們認為外方屬于特殊目的公司,而且該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中國境內自然人。而我們認為外方只是普通境外公司,而非特殊目的公司。到底如何界定呢?
廣州辛巴哥哥律師解答:首先,根據匯發〔2005〕75號文,“特殊目的公司”是指:“境內居民法人或境內居民自然人以其持有的境內企業資產或權益在境外進行股權融資(包括可轉換債融資)為目的而直接設立或間接控制的境外企業。”
再者,匯發〔2005〕75號文規定的是境內居民或法人若打算在境外投資成立“特殊目的公司”的,則應當首先辦理《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證》或《境內居民個人境外投資外匯登記表》,或者補辦上述證書,跟貴公司所陳述的辦理《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是兩回事,也跟貴公司的投資方(香港公司)的法人代表毫無關系。也就是說,不管該投資方(香港公司)是否為“特殊目的公司”,均不影響貴公司申領《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最后,根據《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之規定“企業領取《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后30天內,應當向注冊地外匯局申請辦理外匯登記手續。申請登記時需填寫《外商投資企業基本情況登記表》,并提交以下材料(復印件):(1)審批機關對設立企業的批準文件及批準證書;(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頒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副本;(3)企業經批準生效的合同、章程;(4)外匯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文件。”由此可見,外匯管理部門僅是“登記”部門,只要提交的文件資料齊全,不管該公司之法人代表是誰,外匯管理部門均應當予以登記,頒發《外商投資企業外匯登記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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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表評論),關于“中外合資企業申辦外匯帳戶設立事宜,外管局能以2005年的75號文件為由不予辦理嗎?”,若需聘請公司法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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